Re: [新聞] 獨家/狠心殺女師...惡煞更四審逆轉逃死
司法院-各地法院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84389-303fd-1.html
肆、撤銷改判之原因
一、被告未明確坦言具有殺害被害人之直接故意,原審誤認被告在著手實施強盜犯行之第1次敲擊被害人頭部時,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確定故意,尚有違誤。
二、原審認被告有取走並花用被害人皮包內之2,000餘元,惟此部分僅有被告之單一自白,尚乏其他積極證據予以補強,此部分事實認定略有疏略。
三、我國於98年4月22日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依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兩公約規定已具國內法效力。又參照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前段,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此處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僅能限定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之犯罪。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係找尋程○○未果後,騎乘甲車逛至哈囉市場旁休憩,隨機萌生強盜乙車之犯意進而殺害被害人
,則被告所為顯係隨機、偶發性犯行,相較於有計畫性之犯行,可非難程度有一定程度之減低。原審認被告所犯為「情節最重大之罪」(最嚴重的犯罪),尚有疑義。
四、原審認被告所犯為「情節最重大之罪」後,並未進一步以實證方式進行評估,委請相關專業領域之鑑定人、機關、團體,就被告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為相關鑑定,或提出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俾以判斷被告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即判處被告死刑,尚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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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院自為判決之量刑理由(刪減,全文請看網址內)
1.被告本案強盜殺人犯行係隨機、偶發性為之,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政公約
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2.且經本院前審送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認如被告之保護因子增加,大於危險因子,
再犯就會降低,及本院送屏安醫院進行量刑前評估調查,認自醫療角度而言,
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是本件不能科處死刑。
3.其罪責上限須向下調整為無期徒刑,兼以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
,始得假釋出獄等一切情狀,爰將原判決撤銷,判處被告無期徒刑,併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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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那個保護因子是什麼?精神鑑定是做問卷嗎?
情節最重大之罪又是什麼?
兇手手段之兇殘,前後共鐵鎚重捶14下、指侵、咬掉乳頭...等等
還是對完全不認識的隨機陌生人,這已經不是常人所能做到的兇殘了吧?
怎麼判定還有更生改善可能?
量刑理由第3點看起來說的是,滿25年後想假釋不容易,所以判無期,不知道
司法上殺人實際假釋的比例高不高?
兇嫌65年次,以104年第一審,129年就滿25年,到時兇嫌64歲,剛好是青壯年
的最後一年,65開始算老人。但聽起來好像不算老?
還沒最高定讞,所以還不算最終判決,但之前是被最高打下來更審。
也不知道最後會如何,單看新聞描述就覺得有夠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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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假釋出來 沒生活能力 還不是再犯
看哪個衰仔要再被榔頭爆頭咬掉奶頭
法官要分清楚到底有沒有殺人意圖
全國幫犯人逃死,我勸你不要不知好歹,
嘻嘻
就最高院法官被政治的手捏住懶趴而已。
不然基層法官是肯判死的
殺人就是嚐命 以牙還牙
所以隨機殺人的情節沒有計劃殺人是...
奶頭都咬掉了還不故意...
就像依色列殺光哈瑪斯一樣
最高法院是同一個法官撤銷前面兩次死刑判
情節嚴重
決發回要高院重審,這次判無期再上去看看
他接不接受
40%不認同嗎
幹 越看這案例越覺得法官噁心
最高的意思就是要判活,很明確的
敲13下絕對不是想殺人啦
大概是手抽筋
廢死某苗這時候就安靜囉,出來跟小
強辯論廢死啊,嘻嘻
跟民進黨台電不斷跳電 理由伯一堆
根本就是預設立場 自由心證!!!! 可惡!
劉北元當初殺人也才判12年,7年8個月就
假釋了,
被殺也沒辦法 只能算你倒楣了
隨機殺人犯罪叫非情節重大?
糾結多少錢就只是法律人找理由免死而已
假博士:廢死是普世目標
沒有點屁事都可以殺人了,這還不恐怖哦
小英要光輝榮退了 哪可能這時候還判死
每個人都有犯錯的權利
喔,那被殺死的人是活該嗎?
樓上是在工殺小阿
原來台灣隨機殺人不會被判死。
要有換臉才是情節重大啊
鬼島殺一人就是小事 罪不致死
ㄌㄎ
反正只要判死刑就雞蛋裡挑骨頭發回再審
80歲都在殺人了 65不能殺人就鬼扯
這種判決 不是壞就是蠢
幹你娘又再兩公約,草泥馬人渣法官全
家去死一死
槌14下 我不信哪個在職法官司法特考的
時候敢寫沒有殺人故意 草尼馬法綠狗
放出來啊 看誰要來體驗教化可能
隨機殺人,計畫性殺人?被殺倒楣?
綠母狗的愛
早該槍斃了 拖到現在 過兩年就出來駭人
台灣法院越高越垃圾,一堆找麻煩發回更N
審,就是不給判死而已
老天有眼?
上次那個燒死一堆人逃死的,也是逼著法
官寫智障理由不判死才過關
柯p不認老二這種事只會越來越多活該要讓
榔頭打頭沒殺人犯意 是在公三洨
整肅了
隨機強盜殺人 不符情節最重大?= =
台灣法官484都吃屎長大的啊
用榔頭敲頭至昏迷叫沒有殺人意圖??
我真想殺光這些廢死的垃圾法官
以後殺人犯都說沒有殺人故意就好,怎知道
被害人這麼容易死
人神共憤
一堆假台灣人 都這麼久了還沒習慣
隨機犯案沒計畫犯案嚴重 所以不判死…
殺人了還不算嚴重犯行,蒸蚌。
如果牠出來又犯罪法官要不要懲處 有夠瞎
祝這法官家人被他殺死
目前還沒有假釋案例吧,依照苗的說
法,沒這麼容易申請,更不用說過關
然後法院一直認定非謀殺罪行比較輕真
的也莫名奇妙,除非誤殺,不然都一樣是
殺人啊,瞎。
死忠仔根本就是幫凶 有夠噁
我完全無法想像在實務上要怎麼舉證
他拿走兩千多塊 不知道在判三小
垃圾下賤死母豬菜陰魂司法改革政績+1☺
兩公約原來是2009簽的喔?
情節最重大之罪看起來就是不存在之
罪啊,因為只要遇到更重大的...
關鍵在於那個強盜事證是嫌犯的自白!
判無期還要納稅人養他 我他媽不如養狗
以後犯罪就自白說搶走被害人2000元
有拿沒拿不管 這樣就能免死
其實只想說可教化三個字對吧?
智障法官 廢物蔡英文司改失敗
垃圾左膠與垃圾右膠,幹!
要恐龍照著法律 好難
發回4次,再來讓高院背鍋,最高法院真
有你的
檢察官再上訴就會駁回了啦,根本不用想
下賤母豬最愛這種判決^ ^
隨機殺無辜的人所以比較沒有計畫性所以
情節比較不嚴重???
隨機殺人不算最嚴重故意殺人,鄭捷好可憐
空心菜表示:欣慰 (法官很乖很聽話)
2
各位齁 要討論這件事喔 還是要從人權來談啦 我們是最講究人權的嘛 那個被害人的人權喔?5
廢死聯盟幫強盜殺人性侵犯爬梳生命的好文 套路大致上是原生家庭跟XXX的錯 再加入一些犯人仍期待歸屬關愛等暖暖文字 恭喜你也能投稿看見加害人系列了5
笑死人的台灣司法 被害人家屬都得憂鬱症了,這樣去復仇比一般的神經病亂殺人,更該輕判了吧 要是我就自己來復仇了 結果現在加害人被關在監獄裏,司法反而變成保護殺人兇手的保護罩 ※ 引述《kk30180 (kk5)》之銘言25
再幫大家複習一下 這畜生是有多誇張 這樣都沒有死刑 我也快爆炸了 1. 酒後騎車亂逛 2. 騎車騎到一半 想搶車去找女友談判7
會 : ,案件纏訟將近10年,連續5次判處死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今(7)日更四審判 決 : 出爐,全案逆轉,劉志明逃死,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老實講 真的很白癡14
我覺得被害者家屬這句講的真的很好 我不知道他們讀書讀到哪裡去 恐龍是很需要法律的專業知識 讀書一定是必須要的 但這種職業13
我覺得再給臺灣這些垃圾法官亂判下去, 以後再怎麼兇殘的大概都不會判到最重刑, 因為前面太多案例可以參考比對, 華山草原分屍案: 姦殺後分屍13塊,X
有沒有搶錢很重要嗎,其它罪行不就足以死刑了?意思是當年鄭捷的判決是不是忘記考慮 鄭捷有沒有搶錢?印象中他沒有搶,所以不就不能判死刑?白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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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五度判死沒用!最高法院堅持讓他活 雙法盲來看看最高法院新聞稿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撤銷改判(殺害蔡○陽之罪刑)部分中 (二)原判決有下列違誤7
Re: [問卦] 王景玉砍小燈泡的頭怎免死?我跟你們說啦 三個公約 都沒有說不能判死刑 看看法官怎麼說 我國既屬尚維持死刑制度之國家,對剝奪人民生命之決定 即應受公政公約之約束與限制,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6
Re: [新聞] 大逆轉!強擄馬國女大生性侵勒殺 梁育誌如果看判決理由摘要: 發回(即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 一、在仍存在死刑制度之我國,行為人所為嚴重犯行應否量處死刑,如基於確保人性尊嚴 的思維以言,量處死刑的意義除了應綜合應報、矯治之觀點外,也在於讓犯罪行為人 得以因為死刑的宣告及執行,而誠實面對自己所犯之罪行,真實體悟生命無價之至高4
Re: [新聞] 愛女被性侵強拍影片自殺 父私刑126傷口虐: : 噓 ojkou: 這還要賠400萬 42.79.39.32 09/06 14:45 : 噓 cwind07: 還要賠對方家屬四百多萬 傻了吧 自己女兒 61.30.135.45 09/06 14:49 : → cwind07: 被這垃圾搞的家屬要不要賠 還要去做牢勒 61.30.135.45 09/06 14:50 : 推 heat0204: 養出這種性侵男 家屬真敢收這4百萬 49.217.131.239 09/06 14:544
Re: [新聞] 快訊/擄殺馬國女大生!狠嫌梁育誌二審看了一下判決書 先就前端的部分來說,承認的是「強制性交未遂罪」、「遺棄屍體罪」和「強盜罪」,但 對「強制性交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矢口否認 實在是難以理解,這被告到底是在想著什麼?難道他預知不到被害人可能會因為窒息而死 亡的後果嗎?4
Re: [問卦] 間接故意是不是法匠的絕招?查了一下你說的應該是110台上3266 == ㈡關於上訴人係基於間接故意為本件殺人犯行,是否構成公政 公約第6條第2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之爭點: 1.公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之效力,1
Re: [新聞] 長期照顧99歲失智父 貧病女5刀了結尋解判決全文: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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