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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桃園查改裝車直搗車行拍照蒐證 網怒洗版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桃園查改裝車直搗車行拍照蒐證 網怒洗版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0

※ 引述《ikariamman (自宅警備 外送師)》之銘言:
: 如題
: 本肥法盲
: 改管侯很惱人
: 大家想必都很不爽
: 不過本案例車輛並未行駛在道路上

他用19條哪裡有跟你說要行駛在道路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01

第 1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這條的問題在能不能對"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 涵攝
適用的這麼廣/寬鬆

如果要更明確執法正當性當然是可以對相關改裝物品管理
給更明確的標準與執法管理規範
例如要求零件本身符合噪音規範
改裝者需要對改裝後是否符合規範有一定的責任
譬如說如果明知改裝品不符規範仍進行改裝是不是連座處罰等等




: 可以進去拍照要人驗車嗎 這是va了
: 如果人家沒在道路上使用
: 可否要人在驗車
: 似乎有違反行政程序
: 應該只能對路上行駛車輛 或逃逸查緝車輛查驗吧
: 是不要打一波行政訴訟
: 改管侯是不是該請律師捍衛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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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9.1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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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karu 06/09 13:58機關要指出這個事實為何

車子本身就是會"發聲"的 改裝過後其發生可能超過原有發聲範圍達到噪音當然是可以質疑檢查的....

※ 編輯: kaky (114.47.9.14 臺灣), 06/09/2023 1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