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霸凌致死也算刑法過失致死吧?
現在人已經失去聯繫
檢察官怎麼還不發出拘票拘捕到案說明
且有逃亡串證之虞也夠羈押了
是不是在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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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228.118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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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謀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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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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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故意放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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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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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面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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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明知違法啦 心證到底可以怎麼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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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心證都不用,從第一行就不符合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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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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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舉證一定不會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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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直接導致其死亡應該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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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錯法條會變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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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皮第一次道歉:移送檢調就有這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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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說有實質影響力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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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道歉嚴查嚴辦港覺很官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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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可以成立 https://bit.ly/3Ziz5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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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吧 這個完全只能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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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罪這樣其他什麼主任應該也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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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業務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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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政府該做的就是 打贏行政免職官司
噓
不算,你怎麼不去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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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最軟的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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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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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署涉及霸凌已經在瀆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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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聽過銀行理專偷客人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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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就是保障存款無虞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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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署違背職務怎麼可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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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怎麼當兇器 法律人可以跟你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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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文章推文數還那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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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都要罰錢了 講話逼死人沒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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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立意良善
噓
刑法唯一羞忿自殺的罪名只有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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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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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在飛機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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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這件難以構成過失致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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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良善 應該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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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過失了 是蓄意謀殺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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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金補党綠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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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為你好 上吊是你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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