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校護偷吃生教組長被錄下「撞擊聲」 台
【裁判字號】111,自,1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因懷疑其配偶藍○○(任職於宜蘭縣○○國小之體育老師兼生教組組長,渠等二
人業於民國110年6月22日離婚)與同校健康中心之護理師乙○○有染,乃於不詳時間在其與藍升蔚共同位於宜蘭縣○○鎮○○路0號及8號6樓之住處房間內安裝針孔攝影機,復於110年
5月19日攝錄藍○○與乙○○在該房間之私密活動(妨害秘密部分另由乙○○向本院提起自
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嗣甲○○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0年5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開部分影像之截圖予乙○○,並以LINE傳送「不好意思手滑按錯了,需要收回嗎?」、「我也不知道會不會再手滑不小心跑到○○的信箱」、「妳跟他做出這些骯髒事,根本就不適合什麼公道、公理」「錢?呵因為老公在台積電七廠封裝部門上班所以妳不缺錢是嗎?」「我再重申一次,請督促妳的外遇對象趕快處理好他該處理的事情,不要一直討價還價,我不知道後續我的手會不會不小心滑倒(到)台積電的信箱去」等加害名譽之訊息內容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提起自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8頁),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證據均可資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以LINE向自訴人乙○○傳送上開私密影像之截圖及前揭訊息文字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因為自訴人跟我前夫都是公正國小的老師,我覺得他們發生這種違反倫常的親密行為,有必要讓學校知道,我是先將自訴人在我家房間穿褲子的照片傳給自訴人,後來才傳「我也不知道會不會再手滑不小心跑到○○的信箱」;至於我訊息提到台積電的信箱,只是想要讓自訴人的先生知道這件事,而訊息內容提到的「討價還價」部分是針對我的前夫藍○○等語。其辯護人復以:自訴人確實為○○國小之護理師,且有教護被告的女兒,藍○○也為○○國小之生教組長,對於在學校任職
,卻違反倫常,被告就此事縱使稱說要向○○國小請求處分,也沒有逾越其正當權利的行使,被告所稱「我也不知道會不會再手滑不小心跑到○○的信箱」,是指要請求○○國小處分
他們二人,而不是恐嚇的意思,且被告至今也從來沒有將相關的影片、照片傳到學校去等語置辯。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5月25日確有向自訴人傳送自訴人前於110年5月19日在被告住處房間內穿褲子之影像截圖予自訴人,再以LINE傳送「不好意思手滑按錯了,需要收回嗎?」、「我也不知道會不會再手滑不小心跑到○○的信箱」、「妳跟他做出這些骯髒事,根本就不適合什麼公道、公理」「錢?呵因為老公在台積電七廠封裝部門上班所以妳不缺錢是嗎?」「我再重申一次,請督促妳的外遇對象趕快處理好他該處理的事情,不要一直討價還價,我不知道後續我的手會不會不小心滑倒(到)台積電的信箱去」等訊息內容予自訴人等情,業據自訴人具狀指陳甚詳(本院卷第3至5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本院卷第36頁),並有被告與自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2份、被告所攝錄自訴人與藍○○之私密活動之影像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13、101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觀諸被告所傳送自訴人在被告及其前夫藍○○共同住處之房間內穿上長褲之影像截圖,以及被告於訊息對話過程中言及「我也不知道會不會再手滑不小心跑到○○的信箱」、「錢?呵因為老公在台積電七廠封裝部門上班所以妳不缺錢是嗎?」「我再重申一次,請督促妳的外遇對象趕快處理好他該處理的事情,不要一直討價還價,我不知道後續我的手會不會不小心滑倒(到)台積電的信箱去」等語,實寓有若自訴人不督促藍○○處理與被告後續相關事宜且要藍○○不得再討價還價,否則將傳送自訴人前揭影像截圖及其與藍○○相關外遇
資訊至自訴人所任職之○○國小及自訴人之配偶黃○○所任職之台積電公司等情。又被告辯
稱將該影像截圖及相關資訊傳送至○○國小信箱之目的,係為求○○國小就該校生教組長藍
○○及健康中心護理師即自訴人婚外情一事進行懲處,為其正當權利之行使;其稱後續其手會不會不小心滑倒(到)台積電的信箱,亦僅是想要自訴人之配偶黃○○知道這件事等語。惟審諸被告之配偶藍○○及自訴人均係○○國小之職員,分別擔任該校之生教組長、護理師
,被告縱認自訴人與藍○○之行為於私德有所不當,而欲渠等2人所任職之學校知悉此事,其大可直接將相關資訊告知該校即可,而非以此為手段,要求自訴人督促藍○○處理後續與被告關於渠等婚外情之事宜且不得討價還價,衡諸被告前開手段及訴求實難認二者有何直接關連或具有何正當性;況參以被告後段訊息表示「我再重申一次,請督促妳的外遇對象趕快處理好他該處理的事情,不要一直討價還價,我不知道後續我的手會不會不小心滑倒(到)台積電的信箱去」,核其真意並非欲將上開影像截圖、外遇資訊傳送予自訴人配偶黃○○之個人信箱,而係欲傳送至黃○○所任職之台積電公司之機關電子信箱,始會以訊息表示「滑到台積電的信箱」,而非表示「滑到黃○○的信箱」,佐以被告亦當庭自承其並無黃○○個
人之電子信箱,又如何得以將上開影像截圖傳予黃○○?益證其所辯係欲傳送至黃○○之個
人信箱乙節顯與事實不符,實係臨訟卸責飾詞,委無足採。
(三)則被告以欲將上開影像截圖等資訊散布至○○國小、台積電公司電子信箱之手段,破壞自訴人在其任職學校、以及其配偶黃○○任職之公司同事間名節聲譽之意,審其上開訊息,已足以使人生畏怖之心,應屬惡害通知之範疇;且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衡量,亦足危及自訴人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全感。又被告係有社會經驗、具一般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堪信其就將自訴人私密活動之影像截圖或婚外情資訊散布至學校或公司之電子信箱乙節,對於自訴人之名譽將有所損害,且被告之配偶藍○○是否積極與被告處理後續婚外情相關事宜,是否有討價還價或者全盤同意被告之要求,此乃藍○○與被告2人間之事,亦與自訴人無涉,顯見被告非僅單純出於欲自訴人任職之學校懲處自訴人及藍○○,抑或僅欲自訴人之配偶黃○○
個人知悉前情之目的而傳送該等訊息。況被告對於自訴人與藍○○2人之婚外情有所不滿,自可循訴訟、協商或相關合法管道討論解決,竟捨此正途不為,逕向自訴人傳送上開影像截圖及訊息內容,益徵被告主觀上確有造成自訴人心理壓力,及使自訴人心生畏懼之意,至為明灼,被告辯稱其無恐嚇之意,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至自訴意旨雖認被告就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惟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縱有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或可觸犯妨害自由等其他罪名,亦無成立本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84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固以前述傳送自訴人影像截圖及訊息之方式恐嚇自訴人,然被告辯稱其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觀諸被告所傳送前開訊息前後文內容提及「老娘不削(屑)要你的髒錢,我只是要一個公道跟公理!妳做了這些事,對我、我的家庭、我的孩子造成的傷害,妳覺得是錢可以處理的嗎?」顯證被告並未以此要求自訴人提供金錢或其他利益,尚難遽認其有何不法所有意圖。至自訴人所指稱被告嗣於110年6月28日與黃○○對話中,曾提及要求自訴人就婚外情之精神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而認被告主觀上應有不法所有意圖。惟觀之被告與自訴人之配偶黃○○對話內容全文:
「黃○○:喂。
被告:喂。
黃○○:李小姐?
被告:嘿嘿嘿,是是是。
黃○○:我剛才想了一下,因為我現在跟我太太的關係也還很緊張,我跟妳提這件事之後,其實我有點..我不知道怎麼提,至少有一些事情我想要先知道的是說,如果我們要和解,我們是..找她去道歉,要她道歉這件事情我會轉達她。第二個是妳要和解..所謂的我們和解是,就我講,可能會和哪方面的內容?不然我真的是... 不然我們現在的關係根本是講了就吵了。
被告:吵架,嗯嗯嗯...。
黃○○:妳大概可以..可能哪方面的方向,是在往哪個方
向和解?是說要我..賠你錢?
被告:我希望她當面道歉,誠心的跟我道歉,說她傷害到我,跟我的兩個小孩,那..不要再出現在小孩的面前,我希望她不要再出現在小孩的面前。
黄○○:不要出現在小孩的面前,這是你的條件?
被告:對,然後我看她願意給我多少精神賠償。
黃○○:精神賠償這樣子,願意多少,那你覺得多少可能
是妳可以接受的?
被告:300萬。
黃○○:3...多少?
被告:300萬。
黃○○:3..百萬?!好吧,我轉告給她吧。
被告:對,你就是幫我..沒關係,你就幫我轉告給她。
黃○○:好,我瞭解了。
被告:對,對對對,好。
黃○○:好,謝謝,拜拜。
被告:謝謝,謝謝,好好..拜拜。」
可知被告斯時雖提出300萬元之精神賠償,然係被動回答黃○○所詢問自訴人婚外情之賠償金額,且為被告就其配偶權受侵害所主張之合法權利,金額高低則應由雙方協議或嗣後透過訴訟而決之,被告於該次對話自始至終並未提及欲散布或揭露自訴人私密影像或婚外情事件作為手段,且此次對話距被告傳送前述訊息予自訴人亦有1個月以上之時間,實難將上開二事件為不當之連結而率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是被告辯稱其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核屬有據,堪可採信。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主觀上既無不法所有意圖,尚難因其事後曾主張配偶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而認其行為構成恐嚇取財未遂。是自訴人指稱被告有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案發時為藍升蔚之配偶,縱認自訴人與藍○○間發生婚外情而受有委屈、不滿,亦應以理性平和之態度,妥善解決雙方紛爭,詎被告竟以上開影像截圖及訊息恫嚇自訴人,造成自訴人心生畏懼,犯後未獲自訴人之諒解,實不無可議,惟念被告並未爭執上開客觀事實之犯後態度,且係遭自訴人侵害配偶權之前因所致,另考量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自陳離婚、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從事金融業之生活狀況,以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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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校護提告元配。
看不懂
台積真的應該內建親子鑑定門診
員工健檢建議多加一項親子鑑定
台積七廠的主管….
二樓..這篇是台積電先生提告偷情男的太太
裡面有暗示是要三百萬
這是元配恐嚇校護要爆料到台積7廠封裝廠
員工健檢是一等親都可以參加嗎
人名查一查應該大家都會知道是誰了..
只知道李小姐...
你別這樣..
藍元配這篇是輸了吧
元配被告恐嚇取財跟妨害秘密
元配就罰50日 1日1千 五萬塊吧
元配輸了是沒錯..可以用錢給法院不用坐牢
元配敗訴之後上訴 被駁回
重點是元配己經在學校說了..但提告的丈夫
藍也不過記小過一支 不太嚴重
GG男不知道有沒離婚成功
所在的台積電..還沒爆料。
等於校護賠30萬 元配又給政府5萬
GG男應該會成功..因為他有足夠的證據,剩
所以是恐嚇跟外遇無關ㄚ
下小孩的監護權和撫養費之類。
這種外遇實鎚還法院認證的穩離婚成功
是源自於外遇的恐嚇 但取財部分不成立
全廠都知道了
因為法官認為不是元配主動要求金額 是你
問賠償多少元配才講 不成立
廠別都有了 下屬長官都知道了吧
一定知道吧 但這種事在GG也不是什麼了不得
的大新聞
全廠全知道沒差,只是覺得他很可憐而已。
還要看小孩是不是自己的
之後要缺錢囉,嘻嘻
但這種事在GG應該是很普遍..不足奇。
校護才真爽 砲爽打 老公又有錢
搜尋「清楚系蘿莉香草」
李小姐
樓上..校護唯一不爽是她先生上法院訴請離
婚..訴請離婚因為雙方中有一方不同意。
@@ 都偷吃了還能不爽?
說的也是 說不定大家都......
算是她想要錢..只能靠小孩..撫養費之類。
年薪800w沒差啦 自己看開點 還是可
那是被發現啊 沒被發現多爽啊
以過很爽
她偷情為先..沒辦法向她先生要錢。
長期飯票要沒了,想要一筆大的養老
的確 現在只能打撫養 這樣還有前
沒那種事,打過官司知道,看小孩給誰
靠小孩撈撫養費還是能爽好幾年
小孩給台積的先生 校護撫養費都沒有
那要看法官 但我論小孩住宜蘭?
小孩當然在宜蘭..看新聞內容元配離開家長
先生的律師一定幫他搞定別擔心
然後因為出軌自己破壞夫妻關係,對半分可
能也沒有
會之前有過沒辦法讓小孩讀書才能轉學..
you bad
那這樣有點不利哪....
不希望小孩們在同校之類..不然為何轉學。
懶人包呢?
就先生想自由那小孩跟媽媽 繼續給錢
懶人包是在這篇新聞內容...。
不然就是要小孩 女生一毛沒有
剩下只要打贏官司就半毛都不用給外遇
女潮爽der
出軌的話就沒有剩餘財產請求權了吧?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女方現在只能要小孩跟自己才有撫養費
剩餘財產不用想了 法院認證出軌
出軌不代表拿不到錢 很可能拿得到
小孩先去驗DHA吧 搞不好驗完發現沒自己
的事
尤其800萬和校護薪水差異這麼大 很可能當
初用共同財產制 這種制度下會認為無法抹
滅校護婚姻以來的其他貢獻 一半是不可能
出軌不代表拿不到錢..是沒錯,最終要看男
但拿個20%30%還是很有機會的
完了!七廠主管 是不是都要驗...
和女方婚前財產和其他房地產和土地之類
也要看結婚多久 越久這個%數會越接近50
男方可以能當到主管一定是四十以上。
結婚最多十多年..除非晚婚,看元配說法..
偷情男女的小孩是在國小唸書...。
藍升蔚是打錯字嗎
親子日是不是要增加親子鑑定?
大概是10-15年吧 我覺得校護拿到結婚後共
同財產30%機會很大,除非分開財產制
應該沒打錯 Google可以知道什麼國小和學
校給的處分
名字還可以這樣一下碼一下不碼的喔
文書作業難免有疏失 我只能這麼說
一下藍○○ 一下藍升蔚 故意露出的
吧
哎呀沒改到 大概是這樣的解釋 看你信不信
綠到不行
樓上..低調去查..不用說姓名啦。
只能說偷情男像台北市長。
女森也有綠的
不知道是不是這兩個其中一個
看來是沒有戴眼鏡那位喔
不知道就不要貼上來好嗎….
感覺很正欸 難怪
不爽不要看 有人叫你看?
幹好慘 綠到有紀錄
不要貼..因為女方姓名很特殊一下子查到照
片和職業之類..
明明就校護提告的 .....
好正喔
你貼兩個出來讓大家猜 另一個沒事也要被你
貼出來?
名字都出來了還需要猜 孤狗都有照片
乾你屁事?
→ kktt254: 不知道是不是這兩個其中一個
我有說哪兩個? so?
看照片男的高又帥,女的也算保養得很
好,每天學校都見面,老公又不在家..
偷吃的又不是先生 寄到台積電根本不會
怎樣吧
關鍵字是啥呀,查不到呀
樓上..你去看seat
感恩,估到
男帥女美 嘻嘻
母校推!這男的高又帥
像天龍國承德一中扶倒煮任討客兄黃 搞小王
害有婦之夫同事生教髒慾疼離職 全校皆知
學校網站神救援 男女都看到了
為人師婊 台上爽台下也爽 真是好棒棒 糞
校是沒人才 其他的叫師是都死光了嗎
台積電:?
兩個年紀都好大了還會
話說他們的證件照都會上傳欸= - =
台積真慘
沒到很正 普普
國小網頁 看得到兩個人資料...
生教組長明明就是長得好看的林智勝
體育老師底,真的很猛吧,又高帥,在學校
裡應該有pr99
看來菜市場名出事的時候也是有好處
女的在學校頂多pr70
好複雜
Wow 這時應該是這輩子被估最多次了
newsph如果是財產分一半,那女方拿不到的
,陪人打過官司路過
能拿的只有原本登記自己名下的
這個如果沒分財產也沒小孩要撫養費應該會過
很慘吧 原本工作也丟定了
很慘也是自找的,兩個人最好永不錄用
兩個都離婚,剛好配一起啦,可以盡情叫
寶貝了
哈哈 google就看得到照片了
哪裡正了= =" 我以前讀國華老師更正
體育老師判決書有寫名字,藍升蔚
google其中一個名字就全都有了
第三行寫出「藍升蔚」 那第一行在碼什麼啦X
體育老師 嗯 很像林智勝 大師兄抱歉啦
體育老師真的蠻帥的
灰衣服那個
元配也不錯啊 嘖嘖
就算知道了也只會覺得主管被帶綠帽很可憐
吧
出軌離婚還是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啊 超
噁心
感覺財產分配應該新增個但書什麼的
好啦 你們互相幹來幹去 誰也不欠誰
公正?
碼沒用了 兩造關係4個名字都查得到
遠距夫妻 容易出問題 說不定都有問題
我找不到藍oo的元配耶,我只查的到國小兩
無法擁有優良搜查能力很無力~
長的普通的妹子,還不把握好金龜婿…可憐
那
藍的元配很美耶!
男老師長的不錯也有老婆小孩了 沒想到這
藍是女生吧?
太慘囉 七廠封裝也沒幾個主管...
這樣還可以待在同一所學校?不丟人嗎?
現在看到教職人員都pass,可怕源眭器D道
道貌岸然的背後不知道做了什麼事情
好噁心 外遇還敢告人
汪翠X
有夠囂張,偷情還敢告人
原配還蠻漂亮的阿,小鳥凍未條嗎
爆
[情報] 慟!湯家維恐嚇方耀慶老師 有罪!最近朋友分享一位方耀慶老師 覺得不錯 搜尋發現 老師竟然曾被一位 湯家維 恐嚇! 判決有罪! 當個不動產老師而已 風險這麼大 提醒各位不動產業者、老師、大師 務必小心! 這位 湯家維 有憂鬱症 研究所肄業 無業 無收入 名下無不動產35
Re: [新聞] 「莫羽靜」粉團影射吳佩芸介入徐永明婚姻核被告李建葦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於時空密接之情形 下,先後為前揭加重誹謗之數次舉動,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名譽法益,應係接續犯,以 實質一罪論。爰審酌被告前曾犯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拘役之刑,且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非佳,被告無何實據竟輕率於網路上公開散布告訴 人與他人有婚外之男女關係,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損及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所為實屬不29
Re: [新聞]Toyz涉賣二級毒品 院檢認知不同!無期徒原文43 1.目前有下游賣家咬定椅子為上游 該證詞能否成為證據? 依據刑訴第155條第2項,釋字582, 可知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係採嚴格證明31
Re: [新聞] 台中21歲富家子被控偷200元耳機 收判決判決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景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耳21
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查到了一個判決書,裡面和原PO敘述多處雷同(包含原PO文中圖的序號),有可能是該案 內容包含收購店家,可以直接往下看犯罪事實的地方: 【裁判字號】109,簡,317119
Re: [新聞] 論文抄襲官司戰開打 林智堅律師反批「是蕭律師的部落格有放答辯狀 簡單來說他的主張是余的論文基於未充分授權的民調而發展成立 於法律上余並無完整的著作權可以主張 著作權的保護基於專用的法規與慣例 與學術倫理審議使用的概念並不相同14
Re: [新聞] 租來的車位被佔兩天 他氣炸留「口氣很兇原始判決 還以為是新聞加油添醋 沒想到是真的...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423 號刑事判決14
Re: [新聞] 快訊/精液塗在女排長牙刷上判無罪 邱國正表態「贊成恢恕刪 呃...媒體的東西 看看就好 也不是無罪拉 但是起訴法條也很怪 毀損罪9
Re: [新聞] 陳時中不忍了!親自提告 網友罵「舔美賣台」判拘役3日上網站查了一下,應該是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235 號刑事判決」吧: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合法傳 喚,於110 年4月15日、同年8月19日審理程序時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本院認本案係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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