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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薪水小偷開戰 許淑華酸爆徐巧芯:當四年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薪水小偷開戰 許淑華酸爆徐巧芯:當四年作者
cy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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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簽到卻未開會」這件事,我倒是查到一個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02號判決)中,有提到:

「內政部就「鎮民代表會召開之臨時會,該會代表有到會簽到,因故卻未開會,是否可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之意見,略以: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4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上開「依法開會期間」係指地方制度法第34條所稱定期會及臨時會而言,是以,鎮民代表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該會代表並未請假且有出席會議簽到之事實,雖因故離席未開會,是日臨時會代表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依上開條例之規定應准發給。此有內政部91年3月19日臺內中民字第0910002624號函(參偵查卷
第85頁)可稽。」


看來「有出席簽到但又離席未開會」仍然是有可能可以支領出席費的。

那什麼叫做「出席」呢?

在這個案子中,當時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民政司科長有作證說:「地方議會開會及支領費用事宜有爭議時,皆由伊任職之科室解釋,前揭內政部所發之函文是由伊所任職之科室解釋,所謂出席的定義係指本人有在開會時間內到達會議現場簽名,不一定要進場開會,這樣也算是出席,因為開會通知所排定之議程都是從早上9時至下午5時,如果議事中途結束,代表可能不會知道,因此只要代表在表定開會時間結束前,到達會場,即使開會已經結束,代表還是可以簽到請領費用」

雖然這個案子的被告民代是開會後才來,跟徐議員揭露許議員是開會前簽到後即離開的情形不同,但依照這位科長的說法,如果有在表定時間內前往開會地點簽名,則可合法領取前開出席費。

所以關鍵可能在於:台北市議會各項會議的表定開會時間為何?(這個案子中是早上9點到下午5點),許議員如果是在開會時間內簽到後離場,那是否構成詐領處理費,恐怕還有討論空間。

當然我不清楚事實及台北市議會的規範為何,所以只是提出我的看法,跟大家討論,也請大家賜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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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aly 04/23 14:35https://i.imgur.com/5jsERcg.jpg

pencil 04/23 14:36https://disp.cc/b/Gossiping/aMgJ

mopepe5566 04/23 14:38法院只看黨證

mopepe5566 04/23 14:38有黨證都會無罪簽結

MicroB 04/23 14:38許這說法那幹嘛簽到?XD 巧芯應該不分藍綠

mopepe5566 04/23 14:38所以討論程序,根本不重要

MicroB 04/23 14:38把類似簽到領費?不開會的都公布應該蠻精彩

KEYSOLIDER 04/23 14:39這不是常識嗎 難道提早退要被告貪污

KEYSOLIDER 04/23 14:39

sexygnome 04/23 14:43你484沒看到上一篇

firose 04/23 14:49對於事實的部分就不再辯駁了

kgb581 04/23 14:54就一堆白癡 相信幾張照片就能告成功

kgb581 04/23 14:55然後輸了再來是有黨証 司法不公

pepechen 04/23 14:56代議士不開會,那選她幹嘛

pepechen 04/23 14:56公督盟是督三小

hcwang1126 04/23 15:09議會會空掉 啊不過本來就空耶

okdfop 04/23 15:11只簽到領錢計算出席率數字好看

citywanderer 04/23 15:26黨可以 柯韓粉不行

citywanderer 04/23 15:27公督盟是督藍督白盟啦

iphyf 04/23 15:42法院只看黨證

xxxg00w0 04/23 15:57你想太多了 法院看的是党證顏色和執政的

xxxg00w0 04/23 15:57是不是同一個

demangel 04/23 16:16簽到就應該要在場,我以為是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