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黃國昌FB
※ 引述《leolin2 (leolinleo)》之銘言:
: 身為一個執業中的律師,我想回應一下這次的修法
: 但偏偏就是有那麼一成的人,或許是真的笨,又或是真的缺錢
: 又或是想說帳戶放著也是沒用,就將帳戶借出
: 而法院是怎麼評價這樣的行為的呢?
: 法院認為就算你不知道帳戶是被詐騙集團拿去
: 但在政府的宣導下,你怎麼不知道帳戶不能給別人用
: 所以你或多或少知道這些帳戶是要拿去詐騙的,是有問題的,那麼就會有犯罪故意(法律上這叫未必故意)
: 除非真的有特別的情形
: (如我過去就處理過被騙要辦貸款交付帳戶的案件,或是實務上也有被情感詐欺而交付的案例)
: 法院通常是依照幫助洗錢與幫助詐欺的罪行去論罪,讓這些人頭帳戶提供者,也一併去承擔詐騙集團的犯行
大律師您應該主要都接大案
所以才會對這種小案的認知與實務上有非常不小的落差
目前實務絕大多數都是不起訴
除非真的有特別的情形才會起訴
特別情形大概主要就是
直接講白要跟被告收購、租用帳戶
正常人都知道,沒有要違法的話,帳戶自己去銀行開或向親友借就好
幹嘛需要用"高價"向"陌生人"收購"大量"帳戶
所以這已經不能說是笨了
再來就是完全無證據可以佐證辯詞的幽靈抗辯
除此之外,只要能說出一點點理由
像是被騙辦貸款、網購訂單出問題、帳戶有問題....
甚至蠢到讓人白眼翻到頭頂
幫外國戰地醫生轉帳、匯錢請你幫我買比特幣轉到我的錢包....
再加上一點證據佐證辯詞 (LINE訊息),幾乎都不起訴
: 但本次修法本質上是在避免上述對於人頭帳戶行為評價過重的實務現狀
實務有評價過重嗎
反而是因為評價太輕,導致無法遏止被告一直耍笨
才會一堆檢察官累到出走
: 換言之,這次的修法其實是在幫那些腦袋不怎麼聰明,誤觸法網但又罪不至此的人解套: 但如果要說成是幫詐騙集團脫罪,我認為是過於顯然是忽略了上述情形
其實不是耶
法務部新聞稿都寫了是要填補現行洗錢犯罪處罰漏洞
所謂告誡不是用在目前的幫助詐欺這種案例
而是用在目前客觀上"不構成"幫助詐欺的案例
例如,查獲詐騙集團時查扣一堆還沒被用來騙人的提款卡
因為尚無詐欺正犯,所以無法對提供提款卡的笨蛋做任何處理
修法後,可以告誡
至於你說的解套及國蔥舉的法院判決
只能說修法想要達成的結果,跟法院的想法未必一樣
看看刑法150修多久了
修法是要放寬,但實務(法院)還是一堆跟舊法一樣緊的見解
: 不過這次修法可能會讓律師事務所少了一些案件,真的太離譜了
這種案件絕大多數被告不會請律師的
您應該是指法扶原民委任案件吧
把國民稅金,用在有沒有請律師幾乎都一樣結果的幫助詐欺案件(and酒駕...)
真得很離譜
--
這串討論不錯 推
對錯就看你覺得人頭戶該"錯殺"還是"錯放"
推,但幫助詐欺其實還是起訴蠻多的,有
些檢方沒證據還是起訴。
國昌貼的判決 大家可以去查他一審高雄地
院111年金訴字437號看案件事實 跟現在實
務上大部分被告耍笨明明懷疑對方合法性
還是交出帳戶的案例大同小異
結果被高院引用新法下不受理判決 這真的
是這次修法要的效果嗎
簡單說以後裝笨就不罰啦
廢除刑法就不會有人觸犯刑法了
爆
首Po刑事警察局發布「重要緊急查緝專案」,花蓮自強外役監有兩名受刑人脫逃! 分別是: →康姓受刑人:今年3月22日通緝逃亡。 →許姓收刑人:今年8月24日通緝逃亡。2
剛剛去刑事警察局網站逛了一下 發現通緝犯全名、ID、生日、照片都公布了 個資都外洩了怎麼辦 對他們的生活影響很大吧 --13
首Po比探視家屬更重要的事:立法院應成立調閱小組查明真相 今天上午,游錫堃院長協同多位立委到台南慰問不幸遭殺害的凃明誠、曹瑞傑兩位警察的 家屬。 據媒體報導,凃明誠的家屬「感謝媒體到場,希望媒體發揮第四權力量,好好監督此案後 續發展」。X
4%又在見獵心喜了 你們還以為他在罵民進黨嗎 其實他是在罵KMT為首的在野黨怎麼那麼廢 連監督都做不好 害他心愛的小英作為總統跟國會最大黨黨主席6
脫逃案件從來就不會由「外役監」來發布通緝,那是檢調的事 而外役監幾十年來,也從來不會公布逃犯資料,至於要不要公布我覺得可以討論, 那是社會安全跟人權保障的取捨,看立法院怎麼修法,監獄就怎麼做 而外役監脫逃的一般處理流程大概如下 甲、一般脫逃:人還在監獄附近,趕快派監內警力去抓,同時通報矯正署爆
首Po看到林智堅總部,針對昨天的「突襲說」,竟然開始扯「行政處分送達時生效,而不是發 信時」,並指摘本人「能夠回歸法律本質討論,而非泛政治化」,覺得十分傻眼。 本人何時指稱行政處分於發信時,對外發生效力?簡直莫名其妙。 行政處分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 起發生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與行政處分之成立有別。這不是大二的行政法就爆
到底誰比較懂法,比一比就知道啦! 黃國昌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LL.B., 1995) 日本東京大學研究所爆
原文43 講到民進黨御用律師黃帝穎,以前也幫「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告過我,最後不起訴處分 我想他打的官司失敗率應該都很高啦,不知道他收費多少?整個過程都相當不專業XDDD 在偵查庭的時候,我主動說明過程,結果輪到黃帝穎發言的時候,竟然問了一個我才剛講 完的事。6
我來幫忙翻譯一下: 有沒有發現黃國昌加了一個「對外」二個字? 我們不要去講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對內、對外這些沒人看懂的文字, (這些其實都是翻譯法學的不精確翻譯、不同法系弄出來的鬼東東) 正確的問題應該是: 何時對林智堅發生效力? 何時對學倫會、對台大發生效力?
爆
[爆卦] 黃國昌FB修正《洗錢防制法》,結果竟為詐欺洗錢犯脫罪! 立法院5月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將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由既往之視主觀犯意 論罪(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透過第15條之2改為「先行政、後司法」,也就是違反 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再科以刑事處罰。5
Re: [新聞] 對體制感失望 檢察菁英紛出走這種等級的檢察官退下來當律師 賺爛了 傻子才繼續當檢察官 司法官到頂年薪算250萬好了 他這種等級的退下來少說年收四五百萬不是問題 一般小案件 刑事案件算審級的4
Re: [難過] 被騙了三十萬…覺得好無力好難過不起訴→是檢察署檢察官所為 無罪→是法院法官判斷, 所以究竟是彰化地檢署因為證據不足,所以不起訴, 還是彰化地院認為證據不足,所以無罪? : 2. 桃X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最後也是無罪- GASH遊戲點數詐騙九成五不起訴 給遊戲橘子五大防制建言 GASH詐欺案件九成五不起訴 從法務部108年統計數據,詐欺案件佔檢察機關新收案件數第4位(次於公共危險、毒品及 傷害罪),但109年、110年(9月)則已躍居首位,而提供帳戶(含虛擬帳戶)、遊戲點
- Q1在考台北地院取得後案管轄權的原因是同一案件審判不可分(實務見解例如最高法院98台上4213判決)例如還是數案件牽連管轄。 雖然參與組織犯罪是繼續犯,但該罪之不法與罪責內涵(即以法定刑認定)輕於加重詐欺,故依據參與組織犯罪夾結加重詐欺取財罪效果之去除,參與組織犯罪僅得與第一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部分重合一行為想像競合犯之後,再與後續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罪數罪併罰,實務(例如最高法院109台上3945判決)甚至認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不以犯罪事實發生先後認定,而係以最先繫屬法院之案件為準。 本案即為北檢先起訴後發生(110年1月底)的加重詐欺取財罪後,依據上述夾結效果去除,甲於110年1月初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為不同於已依想像競合(指參與組織犯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繫屬台北地院加重詐欺取財罪案件,惟該2加重詐欺取財罪同為甲所犯,依刑訴第6條第1項與第7條第1款,台北地方法院有牽連管轄之管轄權。 Q2在考檢察官跨轄區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可以參照台高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分肯否兩說,這裡只講結論,基隆地檢檢察官就後案跨轄區向有牽連管轄權之台北地院起訴違法,台北地院應依刑訴第303條第1款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組第62條本文、刑訴第13條與第16條反面解釋)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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