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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嗆殺檢察官+法官!補教師變失控小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快訊/嗆殺檢察官+法官!補教師變失控小作者
iLeyaSin365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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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有兩種

恐嚇安全
恐嚇公眾危安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看了一下,雖然是以非公眾的305條檢舉,
305原則告訴乃論,但被檢舉又變成「檢察官
掌握事證可主動介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但致生危害於該被恐嚇之人的要件,
此時該怎麼認定?

我意思是假如有個國小生公開說我要殺隔壁王
伯伯,可是王伯伯根本不怕死的,
假如自訴,由於王沒有致生危害(當事人
心生怖畏),所以305不成立;
可是要是被人檢舉,檢調又可以主動介入
,保護王伯伯。

此時該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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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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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wei 09/09 16:37看黨證

gay7788 09/09 16:37看顏色

wuamba 09/09 16:38看屁眼照

headshootasd 09/09 16:40自由心證

crazydj 09/09 16:41最後還是看顏色

GOD5566 09/09 16:41檢察官出具脈搏 證明被嚇到致生危害

darkbrigher 09/09 16:45你怎知道其他人不怕死

biggest1983 09/09 16:45小草以身試法 了不起

yuneck 09/09 16:55惹到法律人還想跑?

JohnnyRev 09/09 17:01305原則是非告訴乃論欸 你怎麼連googl

JohnnyRev 09/09 17:01e都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