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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拐台男出國… 300萬賣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拐台男出國… 300萬賣腎作者
denal
(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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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法規

人口運販防制法第 34 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減刑1/2,自白減刑1/2
所以實際刑責很可能是七除以四,
等於一年半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有什麼其情可憫之類還會更扯


實際上呢?
被害人被送出去了,且完全找不到
找不到確實證據就不能以既遂判刑
但檢警直接用未遂起訴更是扯翻天
畢竟失蹤七年,在法律上算死亡
最後被害人在法律上死了,實際上直接消失
而台灣部份的加害者已經做完所有的犯罪行為可能只判刑一年半,等於9個月後就可以假釋

偉哉檢警,便宜行事
偉哉法律,紙上尊崇

以後的殺人犯都不要說屍體位置了
屍體難找,就不用找了
檢警直接算他沒殺人,
改用殺人未遂起訴吧
血濺滿屋:沒屍體不能證明已死
斷肢殘臂:少手少腿也能活呀

小學的時候尊敬檢警這個職業
是認為他們工作是維護公平與法律
出社會後,呵
咱們還是尊重已知的好檢察官、好警察就好吧
這個行業本身已經被玩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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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akite 11/08 18:36這世上正義本來就很難伸張

keyoard 11/08 18:41真的是出社會才知道檢警的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