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綠色恐怖 臭蛋PO網 23歲工人8小時被逮
奧本海默被詢問調查的過程中,檢方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後來奧本海默翻盤,也不是證據而是證人,請問證人就一定講的真話嗎?
因為很多東西本身就很難說清楚,比如你是不是美共,你又是不是信仰共產黨,請問這怎麼證明。所以要從你生活和行為的方方面面去推斷,如果別人在質疑你時,你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那當然只能認為你在撒謊。
不然習近平也可以說,我是支持民主的,我現在獨裁就是為了有能力打擊所有保守派,今後民主掃除障礙。
你如何證明他真偽呢?
所以你說找你要照片你沒有,其他證明也沒有,合理推斷你在講假話,這有問題嗎?
或者我們看經典電影《12 angry men》,陪審團做的工作是什麼,也就是現有證據來推斷怎樣才是合理的解釋,那些證人證言你相信了他們,那你就判少年有罪,如果你認為有瑕疵,就判無罪。
所以如果少年被定罪,那是合法還是不合法呢,他也是被一群一無所知的人,聽信幾個耳聾虛榮的證人的幾句話,然後推斷出有罪。
但這部電影,恰恰是美國法治的最佳展現之一,因為這樣確實是最合理的制度。
※ 引述 《imbj (顆顆)》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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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新聞有部分我不太懂,還請法律鄉民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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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強調他真的有買蛋,也出示相關發票,只是「壞蛋」拍照後已丟棄,檢警認為謝的證據
: 不充分,無法證明是否真的買到綠臭蛋,照片也不能確定是否有修圖後製,先依涉嫌妨害: 名譽將他函送北檢,會持續釐清照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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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證據不足是這樣用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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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還以為應該是提告者以及警察要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在惡意散布謠言才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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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這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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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後走在路上警察懷疑你是壞人,你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你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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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你被函送北檢也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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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這樣理解沒錯吧? 真是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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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一定要講真話嗎?" 這是你道德呈現^^
證人有法律責任問題吧?
證人不能做偽證
12 angry men 已經展示了,證人雖然不說
假話,但他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描述會和真相
產生偏差
說的很好 就像某博士 要找論文也找不到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證人說謊犯偽證罪的,期待不要被發現嘍
偏差什麼的那是律師要負責的工作
證人被抓到做偽證是有責任 沒有相
當好處 不會做偽證
1
哇勒,操芝麻。 現在連買個蛋質疑來源都要被抓去問話了喔? 而且跟農業部啥事? 你政府口口聲聲說進口政策沒錯。 那就出來好好宣示會加強管理進口後的稽查與管理啊!爆
中 : 正二分局27日深夜傳喚謝到案,謝強調真的有買到臭蛋,但相關物證已丟棄,警方認為 謝 : 沒有充分證據就貼文,依涉犯妨害名譽罪嫌將他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結果引發軒然大 波7
現在有圖片不能當作證據,懷疑你有修圖 以後連有影片也不能當作證據,懷疑你有修影片 甚至有實物都不能當作證據,懷疑你有做手腳 你不能證明這是進口蛋,市面上明明就沒有進口蛋 至於是不是臭蛋,那是另外一回事6
不是啊 你說無法證明真的買到臭蛋 但是你也沒有辦法證明沒買到啊 總之先移送是吧,再來好好科學辦案是吧 疑罪不是從無嗎16
台灣人買到不新鮮的蛋=引起恐慌=妨礙農業部名譽 台灣人走在路上被車撞=引起恐慌=妨礙交通部名譽 台灣人生病感冒=引起恐慌=妨礙衛福部名譽 台灣人加班工作=觀感不佳=妨礙勞動部名譽 台灣人路上被打=引起恐慌=妨礙法務部名譽8
其實 侮辱公署 140條後段已經除罪化了,.. 所以就法理上來講, 是不是可以用 309, 310來告酸民, 其實很有問題ㄟ (1) 因為140後段已經拿掉, 就代表, 政府機關沒有被妨害名譽的問題3
就當年蘇聯的笑話內容一樣 " 紅場上有一名少女在發傳單,一名特工到場將她擒拿,並以「散佈反動言論罪」逮捕。抓 完才發現,她發的只是白紙而已。特工氣定神閒地說:「你以為我不知道你想寫甚麼嗎? 」14
看起來整篇就是 民進黨政府的檢警單位這樣認為 a.謝嫌證據不充分 無法證明真的買到臭蛋 b.謝嫌有照片 但不能確定是否有修圖後製 c.根據ab判斷 所以謝嫌有偽造 妨礙政府名譽之行為8
陳沂的法學教室開課了 「妨害名譽」的行為客體必須是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農業部是「行政機關」不是「人」 也無視程序正義! 根本是先把你抓起來,再想用哪條辦你
爆
Re: [新聞] 綠色恐怖 臭蛋PO網 23歲工人8小時被逮這個新聞有部分我不太懂,還請法律鄉民開示 "謝強調他真的有買蛋,也出示相關發票,只是「壞蛋」拍照後已丟棄,檢警認為謝的證據 不充分,無法證明是否真的買到綠臭蛋,照片也不能確定是否有修圖後製,先依涉嫌妨害 名譽將他函送北檢,會持續釐清照片來源。" 原來證據不足是這樣用的啊?爆
[問卦] 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是不是死了?今天看到新聞覺得很扯 法治國家重要基本原則的無罪推定原則,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 如果沒有證據使獲得合理的確信被告有罪,則被告即無罪,無須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結果台灣的高官說:林北說你有罪就有罪,你要自己舉證你沒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在台灣已死?現在民主法治倒退進入警察國家時代?16
Re: [新聞] 北市「PTT網軍報告」出爐 苗博雅傻眼:麻煩一下苗博雅議員, 請趕快把證據拿出來一刀斃命, 謝謝。 還記得前自己說過甚麼話吧, 真的沒想到,竟然有一天,需要解釋「證據」是什麼意思。9
Re: [新聞] 被控偷200元耳機 收判決書隔天陳屍百貨我報案之後,被告在同年8月間有到店裡找我,說要跟我談和解的事,被告說他願意賠償,並要求我跟警察說是店內自己遺失而沒有被竊之事,但我沒有同意,被告8 月份來找我時也是騎機車,當時騎的機車跟案發時相同等語(參見警卷第11頁至16頁,偵卷第11頁至12頁);證人即全家超商草狀元門市店員賴碧純於警詢中證述略以:被告在8 月間確有來到我們店內找店長,似乎是談論偷竊的事情,但詳情我不清楚(參見警卷第23頁至24頁,偵卷第13頁至14頁)。 黑心律師您好 您不覺得這段怪怪的嗎? 店長報案之後,警察根本還沒去找被告 被告不知道從哪邊聽到風聲8
Re: [新聞] 他先秀胸肌讓她戳 再伸手進她胸罩「摸回我很好奇 像這種訴訟 如果打死不承認自己有做原告所說的動作 到底能怎樣? 因為看起來這種應該是沒有錄影吧3
[問卦] 證據這麼薄弱為何敢判殺人罪?法官的腦子有什麼問題? 2002年12月7日凌晨,陳女在后豐大橋墜橋身亡,檢方一度認定是自殺,將王、洪不起訴,但家屬聲請再議,事後檢方找到目擊證人王清雲,王清雲指證他看見王自後面抱住陳女,另洪抬起陳女雙腳作勢往橋下丟,還聽到王說「如果要分手,就要讓妳死」,案情急轉直下,變成為殺人案,王、洪2人被判刑確定並入獄服刑。 = 剛看到這新聞 只憑目擊證人證詞也可以判殺人罪3
Re: [新聞] 批北市府查網軍「跟著網友辦案」 苗博雅再重複一次 麻煩一下苗博雅議員, 請趕快把證據拿出來一刀斃命, 不要嘴巴說的是一套, 結果自己做的時候又是另外一套,1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上面有一篇很詳細了,因為原PO說自己是新手,從觀念的角度回覆你一下看有沒有幫助,很白話版如果有大神的話請小力鞭,有錯誤也請指正。 不確定你的問題點,分開都說 1.為什麼不適用類推159-2/-3? 這要從學說上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的性質是什麼,分兩說下去看 (1)證據未經合法調查,落入379第10款。白話說就是對證人詰問的環節屬於證據調查的層次不是證據能力的層次,雖然證人審判外的陳述跟到庭的陳述不符(這裡對不符有爭議,證人實際上沒發言無從比較可信性)而符合159-2/-3條文規定而有證據能力,但法官准許證人概括行使避免自陷於罪的拒絕證言權(刑訴180)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屬證據未經合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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