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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刑法詐欺罪只要判三年?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刑法詐欺罪只要判三年?作者
leon13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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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是一般的詐欺罪

判七年那個是加重詐欺

財產犯罪本來就算輕罪

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的法益順位是由重到輕

另外 可以這樣判不代表就會這樣做



※ 引述《lulu1305174 (ㄌㄨˇ ㄌㄨˊ)》之銘言:
: 乳提
: 今天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有關於刑法詐欺罪規定如下:
: 第 61 條
: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 免除其刑: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 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 ------------------------------------------------
: 蛤,法官認為情節輕微竟然可以免除其刑?
: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第 339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9-1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9-2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9-3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9-4 條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40 條
: (刪除)
: 第 341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 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42 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43 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 第 344 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 第 344-1 條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 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45 條
: (刪除)
: ----------------------------------------
: 自動付款設備指的不就是ATM嗎?
: 刑法詐欺罪最多只要判七年?
: 難怪台灣詐騙橫行,
: 有刑法339的八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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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30336 01/31 14:1759條可以減刑,所以加重再減輕又回原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