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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二女水壺被加硼砂下毒 母嗆炸:法官竟叫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國二女水壺被加硼砂下毒 母嗆炸:法官竟叫作者
xxxg00w0
(寒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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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balook ()》之銘言:
: ※ 引述《cs42633 (seretide)》之銘言:
: : 國二女水壺被加硼砂下毒 母嗆炸:法官竟叫我3萬元和解?
: : 2021/03/12 13:25:00
: : 記者洪正達/嘉義報導 三立新聞網
: : 嘉義一間國中竟然發生學生下毒案,何姓女國二生之前與葉姓女同學發生誤會,沒想

: : 然被對方3人共謀將含有毒性的硼砂,分前後3次加入水壺中,何女不自覺喝下,開始
: : 上吐下瀉甚至暴瘦了8公斤,事過3個月才驚覺被人下毒,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竟叫
: : 3萬元和解,為此,氣炸的何母表示「女兒身體的損傷誰來賠」?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271 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7 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8 條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法條在此 為什麼不照判?
: 殺人的故意 購買硼砂時難道不是? 前後接續投毒難道不是?
: 不然什麼才是?
: 一堆左膠法官只會凹被害人
: 就算不構成殺人要件 也構成傷害要件 使人受重傷的未遂犯
: 犯了法 就依法判啊!!
: 少年犯未滿18打折歐!? 那是不是未滿18就殺人無罪?


先別憤慨,老實跟你說,因為「舉證」。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這句不是喊假的。

我個人相信一開始法官要求和解,
多少也有考慮到這問題。

原告方得先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因為被告的犯罪行為

(這部分還未經偵查,所以也不能確定被告是否真有所述傷害行為。另外如果單憑被告自白承認,法官也有權不予採信。)

造成被害人被傷害或被殺害或健康受損(你上面列的那幾條)的事實。

雖然台灣司法不受人民完全信任,更何況司法官不當接受餽贈招待的案子都還在偵查中的現在。

假設屆時開庭,舉證不足,只能依法判無罪。

那個二次傷害只會更大。

這和法官左不左無關,法律執行本來就包括有該有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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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natwo03/12 20:58講個笑話 程序正義 紀富仁認罪有過失 所以不能冤獄賠償

KennethC03/12 20:590.0

rinatwo03/12 20:59屈打成招 打到你認罪 所以活該你坐牢

swgun03/12 21:00刑訴寫出原告 end

wild201203/12 21:02舉證不足 可以要求補足 隔日再審 好嗎

tw1503/12 21:09嘻嘻

opm03/12 21:21刑事殺人罪,舉證責任在檢察官還是被害人?人死了就不能舉證

opm03/12 21:22被害人死了不能舉證,是不是殺人就無罪了?

sunsand03/12 21:22程序正義只是司法亂判的藉口 垃圾法律人

Coffier03/12 21:22死人不會說話

sunsand03/12 21:23沒有正義的社會,程序正義有個屁用

yitniya03/12 21:54法律還肩負引導社會道德的作用,全走程序正義是機械執法

yitniya03/12 21:54,是惰政。

scottandk03/12 23:36刑事案件是檢調要查的好嘛,亂講一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