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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何欣純躺著也中槍 怒轟王定宇不斷傳訊騷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何欣純躺著也中槍 怒轟王定宇不斷傳訊騷作者
autokey
(該起床啦)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0

※ 引述《chuhao (自以為多數的少數..)》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何欣純躺著也中槍 怒轟王定宇不斷傳訊騷擾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
配偶或前配偶(前夫、前妻)。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亦即無婚姻關係,而有同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事實。
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如同居人之子女。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岳父母。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等,或配偶之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 女等。

前同居人不斷傳簡訊的騷擾行為
造成當事人恐懼且影響其生活
可以依法申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限於違反:
1.禁止施暴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2.禁止騷擾聯絡令: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
3.遷出令:命遷出住居所。
4.遠離令: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治療輔導令: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違反這五種保護令之任何一種以上,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委員拿去用
不用謝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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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使噗 我只能說 你是好人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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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skade03/19 09:38https://i.imgur.com/9k2z3f9.jpg

polanco03/19 09:42這哪有算…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