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抓到了!李義祥今年2月早被判關半年 高
※ 引述《tenshouw (tenshouw)》之銘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恕刪)
上一篇講了最有利標
這篇講講停權吧
這個...
也是一個很討厭的東西
說來話長(雖然打這種實務的東西 會看的沒幾個)
停權規定
主要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1-15款
看起來是機關對付不良廠商的好武器
但是這武器
也被閹割的不能在閹割了
在舊法時代
101條的要件是有這些情形
然後機關通知廠商停權 並附上教示條款
廠商在一段期間內要提出異議 84條參照
如果機關任為異議無理由
就可以上政府採購網把廠商停權
停權效力舊法時代是1年或3年
好
如果廠商還是不爽
可以
繳3萬元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如果申訴有理由
就拿下停權公告
如果申訴無理由
就打行政訴訟去了
好
這邊有一個有趣的問題
依據101條 基本上異議未提出或是異議無理由
基本上就要停權了
但是常常發生
異議完之後停權
廠商跑去申訴或是行政訴訟救濟
但是等到申訴有理由或是行政訴訟勝訴之後
停權時間早就都停完了
廠商就很可憐的洗刷了自己的清白
但是還是被停了權
這是另外一回事
回到本文
之前為什麼說這個好用的武器被閹割了呢?
就要從修法後開始說了
新修正的101條弄了一個有趣的制度出來
1.通知101之前要先給廠商陳述機會
2.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去審查廠商陳述是否有理由
挖 對於廠商的權利保護是多麼的周到
但是這個就是玩死機關跟承辦人了
舊法時代
通知只要101條條件成就
完成相關程序(如細則111)之後
就可以通知停權了
然後等廠商來異議
基本上異議處理結果只要把通知的內容抄一抄
就可以直接異議無理由停權了
基本上來說 這個行政程序的速度不會太慢
之後要不要申訴就是廠商的權利了
新法時代的問題如下:
A.停權程序過於繁瑣
但是現在改成這樣
現在變成說
我要處理你之前
機關:要某某某 我現在要幹掉你了 你有沒有什麼話說
某廠商:#&*※.....
機關:陳述的不錯 我來開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你說的有沒有道理
然後機關承辦人就開始找人來開會了
然後約日期、喬時間、會議紀錄.....
之後才能發異議的處分
多了一堆前置作業
承辦人沒事幹嘛去停權
還沒弄死廠商之前 自己就先被搞死了
B.停權效果不符合經濟效益
舊法時代 停權效果只有1年跟3年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
至少可以把惡劣的廠商弄死1年
看來效益不高
但是至少還有點效果
新法時代
103條修正之後
還有分首犯停3個月
累犯再+3
基本上就是我們用寬容並濟的採購法來給廠商機會
(這句話好像沒記錯好像是黃榮堅老師喜歡說的XD)
但是回到停權的本質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的
如果廠商是首犯 還只能停個3個月
我幹嘛弄死自己
然後只停他三個月
不划算阿
我不如趕快死拜託活拜託叫廠商乖乖的案子做完
然後我結案就好了
停權程序變多
但是結果打折
變成機關現在真的不太喜歡停權
就像是拿石頭砸腳一樣
但是修法過程聽說也是各方角力拉
如果有興趣再說好了
結論是
對於不良廠商寬容
就是對機關殘忍
或許修法成這樣
對於初犯廠商或是初入公共工程不熟悉的廠商有點警惕作用
不是一件壞事
但是我是覺得停權程序應該要簡單化
不是用一堆看似對於廠商程序正義的繁瑣行政流程來做
這樣根本不會有人想把廠商停權
一點小心得
請各位指正
以上
--
就有人會去挑戰規則 有介入吧
我猜綠營也不會修法啦
但是這樣實務上會不會造成機關承辦人有機會上下其手
畢竟 很多親戚要吃飯...
認真文
回Z大 是根本不通知 就不會有101的問題了XD
推
說得太對了 等等再來回一篇 XD
推 長知識
簡單說就是法律開一堆後門給自己人
回D大 也不是說開後門給自己 是營造廠覺得這樣太重手了
營造廠沒有去遊說立委嗎?
推
印象中 有立委家就是開營造廠的吧
工程顧問公司和建築師事務所也有去遊說
淚推!
推,而且垃圾民代還會協同營造廠去靠杯靠母 法匠吃屎
那些低能兒法律就是這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智障催生閹割出來
說到翁茂鐘,蟑螂法狗部隊就不敢回嘴了 根本照妖鏡
新的不就是綠的修的嘻嘻
請問查的到歷年停權廠商數量嗎?如果修法前後有明顯差
距,就更加證明是有問題的修法
推
推
原來是這樣
俗話說得好 法律是用來服務有錢有勢的人的
資料整合很重要啦,台灣人就是爛,對自己信譽不在意
推
現在根本廠商時代 保固過了再捅你一刀 訴訟調解就把你搞
死了
回L大 現在有時候營造廠都不營造廠了 法務團隊都比工務
團隊強了
推
工程背後的公司是不是肉粽串?
民進黨修法開後門讓廠商有更多招式鬥政府 這才是重點
推 文章說明清楚 只停3個月 真會幫廠商想
推
太扯了 劣幣驅逐良幣
這篇清楚易懂
民進黨立委給違反廠商開的後門
原來如此
推
哈哈 這和民進黨袒護違規刁民的手段很像呢 垃圾政府拼命
幫刁民找藉口和武器來方便違法
15
大家好像都聚焦在2月被判半年為什麼還在外面 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所以在外面 問題是這裡 2014年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 2018年一審即判刑有罪,今(110)年2月三審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定讞,2
一個部級單位拿到可觀預算 結果質詢準備還不及一個立委的資源 到底有沒有能力作正確的事啊? 有在作事跟作對事情可以天差地別1
早說N次了 當沙石廠都黑道把持 營造商會是小棉羊? 整體結構犯罪問題才是關鍵 不要死人只打蒼蠅 大尾的不動 以為吳善九個案 劉邦友個案 全都個案 為什麼國家工程被把持 這才是問題好嗎 --11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4
真爽 死了員工 惡名昭彰 多次違規紀錄 欠薪違法5
基本上立委講的竹竿掛菜刀,東牽西扯反而處罰不到廠商 第一承包鐵路局工程的廠商是東新營造公司,不是李義祥也不是義程營造; 第二採購法有規定停權廠商不能擔任分包廠商,但是義程營造目前尚未停權, 鐵路局沒辦法拒絕; 第三義程營造是在花蓮縣政府的採購案發生停權事由(偽造履約文件,因第一審判決3
當然爽 現在黑道不太走選舉漂白 而是喬 怎麼喬方法很多 工程就是政客回報的方式 江欽良那種程度的詐貸也是小事而已 國銀行庫因為立委關說免擔保品借錢的多的是 彰銀東莞分行就幹過低價高估了 工程再怎麼爛 總有人監督 錯 看管的人通常也以不同方式得到好處 只要查無實據 出事後李義祥還在台鐵該工務段的人員聊天 還不神奇3
其實還可以注意一下101條是寫啥 他那個101條的程序有夠繁雜 簡單說除非是有廠商被盯上 否則實際上根本就用不了的一條條文 : 一審被判有罪 : 這邊就應該要往後算三年了吧26
原文43 我想有接觸過政府採購的基層公務人員應該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今天台鐵這樣的問題。 我先講我的推論,就這個案子,台鐵採購人員不太可能違反政府採購法。 我們先來看政府採購法第101及103條是怎麼寫的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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