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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恕我愚昧,台灣為什麼到處都有槍啊?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恕我愚昧,台灣為什麼到處都有槍啊?作者
davidzwh
(Priap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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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以前CNC中小企業車床好改 且刑責低
現在黑吃黑 博弈 土方 毒品 水房等 導致制式流入市場踴躍
老實說 除非你是DC MARVAL 人物 還是乖乖穿防彈衣吧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20-1 條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
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
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
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
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
、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
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
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
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
※ 引述《tw689 (台灣689)》之銘言:
: 台灣明明就禁止槍枝販賣
: 而且持槍的刑責也不低
: 附近的日本、韓國也同樣是禁止槍枝
: 持槍的犯罪率卻比台灣低很多
: 明明看動漫日劇日本黑道那麼多
: 結果卻是台灣拿槍的比較多
: 而且不要說黑道或小混混了
: 最近一堆新聞連一堆平民都有槍
: 隨便吵個架就拿槍出來了
: 台北基隆桃園台中高雄台南
: 每個月都一堆拿槍出來的新聞
: 真的不懂耶,這些槍到底哪來的啊?
: 恕我愚昧,台灣為什麼到處都有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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さみしい さみしい 僕ひとりぼっち

ねぇ 振り向いて こっち向いて

食べたい 食べたい 君 たべちゃいたい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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