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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控協助館長案槍手「特別接見」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黃國昌控協助館長案槍手「特別接見」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時間推噓 3 推:4 噓:1 →:14

※ 引述《a09651238 (可口美味好滋味)》之銘言:
: 澄清一下
: 接見是有規定兩個條件
: 「次數」「親等」
: 今天館長槍手應該是被告身分
: 所以被告通常是 「親戚朋友都能會客」「每天都能會客一次」
: 增加接見則是放寬上面兩個條件
: 但是被告朋友都能看
: 所以增見沒意義
: 我猜是等等
: 這我真的要聲明一下
: 接見是有規定兩種東西
: 「次數」「親等」
: 今天館長槍手應該是被告身分
: 所以被告通常是 「親戚朋友都能會客」「每天都能會客一次」
: 增加接見基本上是放寬上面兩個條件
: 但是被告朋友都能見 所以這辦增加接見沒意義

https://www.tpd.moj.gov.tw/290036/290093/290111/454049/

https://www.ksd.moj.gov.tw/310144/310192/310201/466869/

羈押法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10331
60、61條
64條

被告在接見日可以接見一次 一次不能超過三個人

所以才會需要增加接見次數或在未辦理接見日可以例外接見

至於特見或增見那只是要件的不同最終結果都是一樣

就是可以增加接見人/次數...






: 所以我猜是"增加次數"
: 就是今天一次見1次 你要見第2次就要辦增見
: 另外這根本不需要甚麼關係
: 里長 議員 立委 科長
: 這四個人都有權力增加接見

我是不知道你在哪看到"里長" "議員" "立委" 都可以申請

以我所知只有立委可以申請辦理;

我就問一下 里長可以 那 村長/鄉鎮市長/縣市長

(村里幹事)/鄉鎮市民代表

後面這幾類可以說是跟里長同級或以上的民意代表

是不是一樣可以辦理?!

至於科長依法那是看守所長官是核可的人而不是申請人....



: 基本上你只要去他們辦公室
: 填個資料 他們助理都會幫你處理 傳真或拿證明文件
: 到會客室就好了 這不是很稀有的事情
: 特別接見則不一樣
: 特別接見是特殊人物要接見

特殊人物????????

特見要件依據羈押法64條跟法務部函釋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340981
......
機關基於管理、教化或生活輔導、收容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
認為必要時,機關長官得准收容人於機關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
予調整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機關認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而有調整接見辦理方式之需要時......

(一)收容人家中發生變故或有其他特殊情事。
(二)收容人或接見人身心障礙、罹病或行動不便。
(三)收容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改以書寫或以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
(四)機關因管理、教化或生活輔導需要,須請接見人協助。
(五)其他事由。




: 那全程都會在戒護區的小辦公室
: 當然錄音那些也有 但是安全性和隱私性就比較高
: 通常用在來訪者是政客 藝人 商人
: 或是被關的人身分特殊
: 基本上你不是甚麼大人物根本辦不了特見
: 所以我是覺得國昌老師這次是揣測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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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1.8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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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ten98604/30 02:44五其他事由聽起來很自由

longtimens04/30 02:47其他事由根本是開方便大門吧

louis1304/30 02:58事實這種東西就不難申請啊 像特見我就辦過好幾次了 找認

louis1304/30 02:58識的議員甚至是里長聯絡立委辦公室 幾天內單子就搞定了

louis1304/30 02:58不過沒什麼重要事 特見還是別太常辦 因為太常對受刑人特

louis1304/30 02:59見 會讓他比較容易被移監

每個立委也有quota 你以為隨便里幹事去找 立委就會買單? 另外被告還要進行審判或偵查程序最好是會容易移監 檢察官、法院會找自己麻煩把被告移來移去?

※ 編輯: kaky (36.239.11.86 臺灣), 04/30/2021 03:08:18

gourmand04/30 03:09其實,檢法是很不喜歡有羈押中的被告在自己手上的,

gourmand04/30 03:10在自己手上很麻煩,你還要幫他算羈押天數,還會有延押

gourmand04/30 03:10裁定問題,所以能在別人手上要開庭時借提過來當然最好啊

gourmand04/30 03:13而且,你怎會覺得會有人喜歡被告押在自己手上,現在政治

gourmand04/30 03:14早就腐敗到你不可想像,有些被告手眼通天押在手上你會燙

????? 你在說什麼跟什麼.... 這篇在討論特見辦理跟特見是不是會造成移監 你在扯什麼檢察官不喜歡願意羈押..... 再來檢察官要是不願意不喜歡羈押 刑事訴訟法就不會一直修改限縮檢察官的羈押權限以及羈押要件 實務就是有太多的檢察官喜歡用羈押來當成案件偵查取供的手段 所以才會一直修一直改...

※ 編輯: kaky (36.239.11.86 臺灣), 04/30/2021 03:21:00

gourmand04/30 03:22當然要押,但不是押在自己手上,這樣知道我在說啥了嗎

gourmand04/30 03:24聽不懂就算了,這些事情教科書不會寫,等到有天押在你手

gourmand04/30 03:25上你就知道我在說什麼了

gourmand04/30 03:27有本事搞特見的被告,你也不會希望他押在你手上的。

shirokase04/30 06:53噓那隻扯羈押的,現在是探監權,扯別的事幹嘛

shirokase04/30 06:53綠吱蟑螂新招喔?講東扯西

tanby04/30 07:11不是新招 一直都在扯東扯西

mcucte04/30 08:24拉東打西,不針對問題回答或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