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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戰時有可能少校因為抗命被拔階變二兵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戰時有可能少校因為抗命被拔階變二兵嗎?作者
taipei5566
(臺北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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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9234032 (琥珀貓)》之銘言:
: 戰時軍律
: 第 1 條
: 凡軍人、地方團隊人員或兼有軍職之公務員,在作戰時期犯本軍律之罪者
: ,適用本軍律。
: 第 2 條
: 有守土之責,未奉命令擅自棄守者,處死刑。
: 第 3 條
: 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 第 4 條
: 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處死刑。
: 第 5 條
: 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 6 條
: 主謀要挾或指示為不利於軍事上之叛亂行為者,處死刑。
: 第 7 條
: 敵前逃亡者,處死刑。
: 第 8 條
: 盜取或毀損與軍事有關之交通或通訊設備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致令不堪使用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9 條
: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無故不就指定地點或擅離配置地者。
: 二、奉令前進託故遲延者。
: 三、虛報敵情或匪情,致影響指揮官之判斷者。
: 四、玩視敵情或匪情,不為適當處置者。
: 五、捏報戰績或戰鬥失利隱匿不報者。
: 六、匿報或改報戰績者。
: 七、對於作戰或與作戰計劃有關之命令,奉行不力,致未達成任務者。
: 八、敵前未盡其應盡之責,致委棄武器、彈藥、糧秣、車輛、油料或其他
: 重要軍用品者。
: 九、在作戰區域,未盡保管、處置之責,致遺棄損毀武器、彈藥、糧秣、
: 車輛、油料或其他重要軍用品貽誤補給者。
: 十、在作戰區域,未經當地指揮官允許,擅自遷移機關所在地者。


這法規好爛喔

利益交換等價原則

又沒拿你什麼 覺得不合理就處死刑

根本官兵民反R

誰要為你這爛軍閥賣命

7414


古時候 張儀投秦有被魏國處死刑嗎

還不是回魏國當相邦


這種78爛法如果戰時敢用我一定第一個站起來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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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leo747 08/02 17:17直接槍口對左右,打完後回報說小隊全

leoleo747 08/02 17:17滅。需要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