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爆料屏東徒手挖店員的眼睛
※ 引述《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之銘言:
: ※ 引述《deadramen (真。素食往生拉麵)》之銘言:
: : 手機排版抱歉,剛查幾個關鍵字好像沒人討論
: : https://youtu.be/ywTydp5cONk
: : 受害者也太衰,在超商打工要這樣被對待...
: : 這人真有神經病的話?都沒家人管好嗎?
: : 還是政府不能強制住院不要出來害人嗎?
: : 看了很生氣,以後工作隨時攜帶防身配備好像比較安心了.....
: : 爆料公社原文:
: : 屏東縣高樹鄉新南勢的和泰超商。
: :
: : 9月26號的早上08:55,有傷害前科的X寶成在超商毆打女店員。村民說因嫌犯未戴口罩?
: :
: : 不到30歲正值青春年華的女孩子,在這間超商工作數餘年,竟被村民口中的瘋子這樣殘
: : 9/27,村民說嫌犯已放回家中。大家說要連署送他去精神病院,但這真的能實現嗎??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本肥宅想了一下
: 本肥宅想提出一個假設性的問題
: 如果本肥宅也遇到有人這樣攻擊本肥宅的眼睛
: 但本肥宅剛好運氣好手邊摸到了一把剪刀或甚麼尖銳物
: 因為本肥宅眼睛被攻擊了
: 其實本肥宅看不清楚
: 所以本肥宅就抓著那個尖銳物往攻擊者身上隨便招呼
: 沒想到本肥宅就在這樣沒有使用視覺能力的狀況下
: 不小心把那個攻擊者弄死了
: 本肥宅心理非常健康 沒有精神疾病
: 請問
: 本肥宅會被判比原文那個人還重的刑責嗎?
按照你的假設,有可能成立三罪
1.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
2.刑法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3.刑法277條第1項傷害罪
271條第1項殺人罪
你拿刀攻擊使對方死亡具有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但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因此不成立本罪
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本罪是加重結果犯,是一故意基本犯行+過失加重結果
就傷害罪部份,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具有因果關係亦可歸責,主觀上至少具備間接故意。但就過失加重結果部份,如果能夠證明事發當下,因為你已被弄瞎,那你隨便亂揮導致兇手被刺身亡的加重結果,並不具備預見可能性,因此難以傷害致死罪相繩,故不該當不法構成要件。
277條第1項傷害罪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但可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因此就本魯來看,無罪
--
重傷害 223.139.252.164 09/29 07:32
你救一下上次把入侵家裡打死那位
那個勒斃的具有預見可能性,所以救不了他
列管精神病,哪有罪?
現在討論的不是那個精神病欸
精障手冊是法定免死金牌欸
同上
你484太看不起台灣法官了
所以你不是法官
jackorz 台灣法官有讓人很瞧得起喔?
怎麼說?不太懂
法盲嗎 傷害致死罪無須故意犯行
答應我,好好了解再來討論
高屏溪以南殺人無罪
台灣法官:可以預見剪刀傷害,重判6年
因果關係 84說要故意才算
法官:下次改用棉花棒防禦吧 101.9.98.93 09/29 07:36
應該要有台灣阿卡漢
預見可能性嚴格來說只是事後諸葛
的確會從事後來看啊,一個人被突然來的惡意攻擊導致眼瞎,身邊有什麼就用什麼
是啊 但法官很愛
預見可能性是上帝視角
信這種野雞網站真是呵呵
法律百科野雞?
就算依你主張非故意 你應該知道有過失致
死罪吧?
作者都律師跟研究生
加重結果犯=故意基本犯行+過失加重結果,這是實務跟學說都一致承認的說法,不懂兩位 想戰什麼,目的就是取代原本的競合規則,加重原本的刑期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7:51:17要當作者還要認證
就問你這網站大 還是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法
條大? 傷害致死就無需故意行為
你理解錯了 是萬一過失致死跟故意傷害都
立時以傷害致死罪論
我前面講的不太精準: 傷害致死無須故意殺
人於死的犯行意圖 61.227.120.26 09/29 07:54
兩罪都成立不是加重原本的刑期 而是以傷害
致死論處
傷害致死就是加重結果犯啊= = 過失致死你要先證明行為人有客觀義務違反,且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本例中就沒有預見 可能性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7:57:49這是教科書基本常識,不懂就代表連皮毛
都沒沾過
百科爭議小,因為都是權威著作抄過來的
我幫他整理了真 野雞百科這樣還有話說我也沒辦法啦
https://i.imgur.com/GO81uV3.jpg
看下來,這三條要無罪的前提是你已經完
全被弄瞎
這個要看法官心證,不過我覺得當下如果完全失去視力,也眼部痛感明顯就足夠了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8:08:11認真給推。
手持利器以鋒利端隨意揮舞有盡到注意義務
嗎? 而且客觀以利器鋒利端朝人揮舞會沒有
預見到可能性嗎 就算你完全喪失視力 你也
道你揮舞的那個方向有人
尤其是你在扭打的過程中朝他那邊揮舞利器 61.227.120.26 09/29 08:18
怪了,前面的問題你還沒講完,怎麼又開一個問題了,不過我還是回答你 持續受到現在不法侵害,受攻擊部位又是眼睛,在行為人目不能視的情況下,手邊有什麼 就用什麼防衛,對於加重結果,難謂有預見可能性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8:25:35喪失視覺就不知道你拿到的是利器嗎?
而且在以手持利器的狀況下進行防衛 朝人揮
舞已屬超過正當防衛的範圍 若只是要防衛應
以利器護住頭部即可
朝人揮舞利器怎會不預見其結果發生之可能
如果你手持利器沒有動 他自己撞上來還有得
說 他都說往對方身上招呼了 怎麼可能無罪
請整體考量整個行為,對方基於重傷害犯意且已既遂,不法侵害仍在持續中,在失去視力 的情況下,以手中利器對著行為人揮舞進行防衛,因過失造成對方死亡,如果你仍然認為 沒有預見可能性,不是刻意找碴要辯論,就是缺乏普世價值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8:38:22如果你用揮舞一條抹布殺死他 講沒有預見可
能性還差不多
就算考量整體行為及對方的犯意 以利器朝對
方揮舞以進行防衛在實務上絕對是強度型防
衛過當 對手是以徒手施暴 以利器朝對方揮
舞明顯逾越必要性
那對方律師就只要堅持你是故意的就好了
現實中的攻防,可以就271條殺人罪主張行為人有殺人故意,那行為人至多防衛過當,但 是本例是依照原po給的條件下去做分析,所以會用沒有殺人故意做解析
你可以選擇以利器護住要害 或是出拳揮舞
你很明顯沒有選擇使用最小侵害手段
好的:) 你聽不進去我也無所謂勉強你啦,不過你一下從加重結果犯的構成要件跳到過失結果的預 見可能性,現在又跳到最小侵害性,一個戰場打不贏就開另外一個戰場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8:56:12要講預見可能性? 你去持利器朝人揮舞跟我
說不知道會造成傷害甚至致死的結果???
你想用正當防衛阻卻違法連傷害罪都躲掉是?
我覺得你不知道手持利器以鋒利端朝人揮舞
卻不知道可能造成的傷害比較可怕
你拿刀拿剪刀的時候旁人離你遠一點比較安
首先 你被制服挖眼睛的時候才去摸到刀
子就來不及了 更可能的是他把刀子搶走
幹掉你 所以這種明顯自我防衛殺人當然
無罪 但根本不可能成功 那你一開始就
握一把刀等他撲倒你的同時捅他 9.9成
防衛過當
精神有問題 無罪
不知道原PO能不能分析一下如果看到怪
人繞到櫃檯之前你就手拿刀子 等他真的
進來抓到你再捅他一刀致死這種情境 是
不是會防衛過當?你提前亮刀 對方人高
馬大搶過來你死定 弱小者只能藏起來等
他疏忽確實給他死 那這情景法律是否有
保障?
在我看來自我防衛判定的時間點根本都
晚的可笑 都是在傷害確實要造成你還要
能反擊才會無罪 幹 法官要不要自己下
來試看看你真的被貓一拳,勒住或插眼
睛還能怎麼反擊
防衛權的存在是以「現在不法侵害」為前提才得以存在,要注意是「現在」,所以對方只 是繞到櫃檯前,你就出手,就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第二是你的問題有點過於簡略,如果對方只是要抓你,你就拿刀刺死對方,那防衛過當的 空間其實滿大的 本例我會主張能夠正當防衛是因為對方基於「重傷害」的犯意,且已既遂,侵害仍在持續 中,所以防衛權比較大 我國實務在分析正當防衛的時間點的確是站在一個事後冷靜的角度來分析的,其實行為人 在事發當下所做的防衛手段,常常會被判為過當沒錯 科普一下正當防衛的要件,希望有看到的人能夠保護自己免於侵害,也免於被判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要以面臨「現在不法侵害」為前提,如果侵害已過去,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客觀上防衛手段要滿足2~3個要件 1.適當性:就是你的防衛手段要能夠達到目的 2.必要性:學說上是最小侵害手段,舉個反例來說,如果你發現有人在偷你東西,只是偷 而已,沒有強盜,這時候如果你有槍又對他開槍,這種手段固然有效,但卻不是最小侵害 手段,上面有一個在吵最小侵害手段就是在吵這個,不過我懶得回他了 3.衡平性:這個比較不一定,比較常見於緊急避難。是在說你保障的法益跟施行防衛手段 所受侵害的法益要相當或是更高。 主觀上要有防衛意思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9:38:1911
我覺得最好的就是打110了吧 剩下就趕快離開現場,你到底能怎麼幫 以下幾種情境: a. 本身體能好力量大訓練足,剛好能夠制伏對方又不讓對方受傷 b. 本身弱雞一個,被瘋子轉過頭來往死裡挖變成你自己瞎掉4
認真回 你這樣的確是防衛過當 但如果一個正常法官 考慮到你是在情況急迫 又目不能視的狀態下30
這時候又要看法匠們表演"超譯"了 刑法第 19 條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5
好爽喔 殺人未遂重傷害 全民買單免坐牢 大家還不精神病當起來 既然是精神病就可以抓了就放抓了就放1
不要天真了 在防衛方面 台灣跟中國法律一模一樣 中華文化的法律就是要你乖乖挨打 你還手=你有罪 中華文化的習慣法就是編戶齊民 講難聽一點就是賤民啦 你們這點屁事 敢妨礙本官的清幽 各打五十大板4
正解是,沒有受過專業訓練,不要亂對壞人怎樣 很多人想說直接拿東西打過去,出手相救,只能說漫畫小說看太多 你看到的警察,他們學過的靜坐架離或綜合格鬥術 都是在不完全傷到對方的情況下,能有效壓制住對方 看到推文說找機會朝壞人脊椎打下去爆
阿如果今天你是剛好路過,看到這個場景 你會怎麼做。 很多人看到就趕快跑了吧.. 台灣法律 出手幫忙說不定還會有事吧 大家是怎麼想的? 我是會大聲叫人啦,不然怎麼辦5
這時候八卦板某些平時台女台女喊的 突然通通噤聲了 每次出事情 台男暴力犯罪要不就是切割給8+9 再不然就怪甲甲爆
本肥宅想了一下 本肥宅想提出一個假設性的問題 如果本肥宅也遇到有人這樣攻擊本肥宅的眼睛 但本肥宅剛好運氣好手邊摸到了一把剪刀或甚麼尖銳物 因為本肥宅眼睛被攻擊了X
太可怕了 仍在判處並執行死刑的台灣社會上充滿暴戾之氣 不重視犯罪預防 重大犯罪事件果然層出不窮 死刑仔上次沒看清楚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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