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家怎麼看「檢舉魔人」?
※ 引述《pudding86200 (貓頭鷹咕咕)》之銘言:
: 標題: Re: [問卦] 大家怎麼看「檢舉魔人」?
: 時間: Mon Oct 25 13:38: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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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天才去繳了一張1000$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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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竟然是被檢舉我在民權敦化路口等紅綠燈的時候拿手機出來划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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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3.163.140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M.1635140303.A.F1A
→ a0913: 說個笑話 以後檢舉 開車滑不罰 騎車罰! 218.210.62.4 10/25 13:41 → a0913: 看看我們的立委們 有夠雙標 218.210.62.4 10/25 13:42 推 MeeToo: 說個笑話 有人以為開車滑手機不罰 111.71.74.192 10/25 13:42 → a0913: 以後不用貼黑啦 開車滑手機列為禁檢舉項目 218.210.62.4 10/25 13:42 → a0913: 是不是看不懂"以後"? 限縮檢舉沒有開車滑了 218.210.62.4 10/25 13:43 推 MeeToo: 說個笑話 有人以為限縮的46條不含滑手機 111.71.74.192 10/25 13:44 → MeeToo: 一直都可以檢舉「手持」手機 未來也可以 111.71.74.192 10/25 13:52
我們看一下前陣子"草案"通過的46條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007/2095917.htm
(新聞內有圖片)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5923/5923703.jpg
上圖
第一項 第二款 第31條 之1 第2項 手持行動電話
一堆人以為 這條 汽機車都罰 想太多了
汽車罰的是這一條 31-1-1
https://imgur.com/rf5gxxg
違規類別:駕駛時使用行動電話及吸菸之處罰(31條之1)
違反法條:第31-1條第1項第00款
下圖 為目前開罰金額
https://imgur.com/lrHCjm8
汽車使用手機罰三千 不能檢舉
機車使用手機罰一千 可以檢舉
簡單來說 以後限縮檢舉
開車使用手機不可民眾檢舉
騎車使用手機可民眾檢舉
(以上行為不論 行進間或者停等紅燈 都算駕駛行為)
說個笑話 重機 =汽車駕駛人 可以檢舉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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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比四輪大爺低等本來就合情合理
說個笑話 哈哈哈哈哈
X
是這樣啦 大家一定從小到大 尤其是小學 有那種整天都在告狀的 我是覺得違規固然有錯啦= =3
沒錯啊 人都不可能沒違規 但是正常道德標準的人 在違規之後被抓包處罰 應該是反省自己1
打個比方啦 違規的人就像路上的流浪狗 到處都有 平常沒事你不惹他 他不惹你 但誰都說不清楚哪天這隻浪浪滿十歲會不會剛好超進化成瘋狗 他不咬你你也懶得理他 不過他要是對你吠了幾聲 甚至追了你一段路7
違規達人不檢討自己的違規, 反而檢討發現他問題的人, 並且想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跟支那有87%像。 --X
社會底層網內互打免費 這國家難道對你很好嗎? 幫國家賺這種人民血汗錢 也只是被拿去燒而已跟本沒什麼意義 我就不信檢舉魔人一輩子都沒有違規?12
大家好,我是不被板上承認是台灣人的美國人 看完一系列的回文真是讓我大開眼界 很多人怪罪到道路設計或都市規劃或法條或沒有停車位 >>>> 所以他們才要違規 ㄟ這因果關係怎麼怪怪的8
法規怎麼訂 魔人就怎麼檢舉 這我贊成啦 我自己也被人檢舉三次 但想說一句啦7
安安 本肥正在上無聊選修課啦 無聊順便來回一下文 我覺得“檢舉魔人”or“檢舉達人”被污名化 應該是還有許多人不知道檢舉交通違規是沒有錢拿的 所以很多人一直罵他們說不務正業
爆
[問卦] 以後這種惡性違停都不能檢舉以後這種惡性違停都不能檢舉了! 先上圖20
[問題] 行駛中使用手機支架邊騎邊滑手機檢舉結果這週遇到兩次 兩位騎士都是邊騎機車 (行駛中) 左手依然在滑手機 (有使用手機支架) 邊騎邊滑的概念 已經影響到其它用路人的安全10
Re: [新聞] 違停紅黃線 不開放民眾檢舉這次修法最可惡的有3種: 第一是不能檢舉48條第二項:轉彎車不禮讓行人 第二是不能檢舉55-1-1:斑馬線,人行道違停 第三是31-1-1,汽車駕駛人開車使用手機 只給檢舉31-1-2機車駕駛人使用手機,7
[問卦] 開車&騎重機 用手機以後無法檢舉了?是這樣的 今年看到新聞 發現民眾檢舉條款限縮 然後就注意到上面 這個 只罰這一條31-1-2 手持行動電話5
Re: [新聞] 還我路權!警政署:只要不讓行人 不論剛 google 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4條之2 跟 第48條之2 第44條之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48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