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
※ 引述《assassinASHE (幹古專用帳號)》之銘言:
: :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懲處名單
: ㄟ
: 你可以說程序有問題
: 但他就不是現行犯
: 已經打完了 沒錯啊
: 現行犯的定義不就是目前著手犯罪行為的意思嗎??
: 一碼歸一碼啊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
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你頂多只能說 不該放走
: 但一直抓著現行犯這點 是不是抓錯了啊??
基本上就是符合現行犯啊
就算打完了人還在現場尚未離去
警察到場很容易就被發現是打人的人啊會符合 "顯可疑為犯罪人"
按法條應該要解送而不能僅函送檢察官....
現行犯的告乃期限應該沒有過期問題
當事人也沒有說要撤回吧...
至於車禍基本上是這一款 可以不用移送...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好了啦 道歉賠6萬警察調職了 還想怎樣
警察的法學 VS +9的法學 素質 = 老百姓倒
霉
這事件好像威龍闖天關劇情...
警察水準越來越差了啊 光是檢舉違規也
是 還要民眾自己找法源
小孬孬
闖紅燈的闖不會寫 oct是不知哪個月的縮寫
逮捕跟移送是另一件事,照你翻的法條過
失傷害要先逮捕再請示檢察官是否移送好
嗎...
你是不是不知道前面假設車禍一率移送.....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2:24:35還有是否為告訴乃論與可否以現行犯將之
逮捕沒有關係,一個是訴訟階段一個是偵
查階段
你連重點都沒搞清楚 "移送"檢察官 與否 跳針逮捕"??? 現行犯"不論任何人"皆得逮捕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2:29:30得逮捕不是應逮捕
關逮捕什麼事啦,先讀懂法條規範主體好嗎? 這條不是規範警察....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要是改成"應逮捕"就是每一個在場的人都有"義務"抓現行犯......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2:43:57拘捕前置原則,沒合法逮捕或拘提就不得
解送,程序上一定要經過逮捕 刑訴229
第三項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但是 92條規範 "現行犯" 應解送 "現行犯"不違反 229III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3:07:01「逮捕」或接受第一項之現行犯,但現行
犯不一定有經過合法逮捕
你怎麼會覺得警察懂刑事訴訟法?
還是你在糾結現行犯、被告、犯罪嫌疑人
的差別.... 讀懂的都不會去糾結這個..
" 符合現行犯" 人人都得以逮捕 如何符合現行犯又不符合逮捕? 就算認定在現場是"自行到案" 依刑事訴訟法因為"現行犯"所以"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 並沒有任何"法定"須先行踐行的司法程序 所以只要是"現行犯"警察當場即可逮捕 警察局當時之所以沒有解送就是以其"非現行犯" 是你沒搞懂才拿 229III 這是憲法第八條的法律化而已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 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 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6:26:26幹真的是菜雞 https://i.imgur.com/e6PF
人家在講"現行犯" 88條 你拿88-1跳針什麼啦...
就算非現行犯拘提到場也能解送,關是否
現行犯不解送啥屁事
菜雞自己不要出來自介好嗎? 現在爭點不是警察"有權"移送 而是警察應移送未移送...
而這件就現行犯警察未逮捕,解送個屁
真是靠背這件事就是在扯是不是現行犯 現行犯就是要解送 你它X的拿 229III 說沒有合法逮捕不能解送 幹憲法第八條說 除了現行犯法律另定 其他狀況下拘提、逮捕要經合法程序 而現行法律對現行犯的法律規定就是刑訴88 你要不爽覺得現行犯人人得"逕行逮捕"違憲 要踐行"合法"程序才能夠依229III 去解送 而非依 92 可以要求釋憲或要求修法保障"現行犯"; 但是就現行法 所以本案就是警察縱放"現行犯"到底是誰菜雞.....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6:59:24沒符合拘捕前置,後面羈押也不合法了,
刑訴沒讀熟才會把逮捕程序看的這麼隨便
菜雞 菜雞 菜雞 憲法第八條就規定 "現行犯"另以法律規範 所以刑訴 88條規範了 如何逮捕"現行犯" 你它X的拿一堆 "非現行犯"規定在吵個鬼 88-1 就不是現行犯 你翻書先確定條文規範的主客體再出來說啦菜雞....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04:12連看下面都不會嗎... 逮捕有逮捕要件,
解送有解送要件,哪條說現行犯必解送?
拜託啦 刑訴不是只有 229 刑訴 92引在那邊給你看還在問哪一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 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 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07:36
92是說第三人逮捕跟警察逮捕,哪條跟你
說現行犯一定跟逮捕綁一起,人人得逮捕
不是說現行犯免除逮捕程序
麻煩你告訴大家 逮捕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除了 88條 以外 還規定要踐行什麼逮捕程序啦....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09:09啊你說自行到案也能解送,照片不是跟你
說自行到案不得解送嗎
靠杯啦 那就不是規定"現行犯" 88-1 I(1) 現行犯供述的共犯 2 逃犯 3 盤查中逃逸的疑犯 4 重罪嫌犯有逃亡之虞者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你是一直拿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的拘提逮捕套"現行犯"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18:05啊你要用92II前段「警察逮捕」他有跟你
說逮捕的是現行犯嗎?通緝犯 現行犯 拘
提都符合欸 啊後段要第三人欸。 你怎會
硬要把92跟現行犯硬綁
我前面也說了 你在糾結現行犯 被告 犯罪
嫌疑人 就是門外漢了
已經把法條引得很清楚了 沒時間再教你 你自己去找你補習班老師解題...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19:09但完全亂引啊 程序是一層一層來 沒有你
什麼現行犯必綁逮捕的
法條也許混在一起規定,但不代表程序是
這樣亂的
再來啦 憲法說的另訂就是指不問何人均得
逮捕 就只有88 你在去翻後面有沒有嘛
你就去跟法官說現行犯不是被告犯罪嫌
疑人,看他鳥不鳥你
現行犯移送本來就不是依據229 你去跟檢察官講要拿229移送確實不會鳥你...
你就主張現行犯只有88後面都沒有規定到
,因此無罪啊
??? 現行犯的逮捕規定就是 88 你要是舉不出來其他的規定就不要一直跳針 另外實體有沒有罪是看刑法 刑訴法是規定偵查審判的程序 如果你這些是問了你(補習)老師的結果 還是不要浪費錢了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53:14啊抱歉口誤 應該是主張不得審判 因為後
面審判程序都沒規定到現行犯,所以不得
審判。好麻那你找一個100條以後有關現
行犯的來看看
還是你的世界裡刑訴只有逮捕程序....
啊我就說229也能用 你跟我說現行犯另外
規定在88。那舉個例現行犯羈押用哪條
??
誰才在跳針移送有移送程序,逮捕有逮捕
程序,現行犯充其量只是逮捕要件之一就
是88 也就是只規定到逮捕一直跟我跳針92
92是全部逮捕的移送程序同時要符合229
也就是現行犯也要符合,你跟我說229不
能用。明顯你層次混亂
新的文,什麼叫符合現行犯就應即解送?
不知逮捕程序重要性? 逮捕程序需告知95
權利 未踐行無異侵害被告緘默權及辯護權
你覺得現行犯不需要這些權利?
連基本邏輯都沒有..... 最好"任何人"逮捕現行犯都比須要踐行米蘭達法則 最好"任何人"逮捕
現行犯都要依照 88-1 / 75 77 先去找檢察官先傳不到再拘、逮捕、就算逕拘也以簽發拘票為必要 更不用說上述得為執行的主體均必須為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沒有一條是平民百姓可以用的... 所以台灣"逮捕"無先前犯行的現行犯均屬你cice8214國刑事法的的"違法拘、捕" 當然你可能是屬於關鍵報告系列的刑事法規範國度可以"預先"知道"現行犯"犯罪時點 先行準備好拘票,然後在當下拿出拘票逕行拘提逮捕 XDDD 可惜這是台灣適用中華民國法依刑事訴訟法88條 任何人都可以"合法"
逕行逮捕"現行犯" 無須踐行米蘭達法則... 然後中華民國的米蘭達法則立法是在 "訊問被告""而非"逮捕被告"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 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 者,不在此限。 順便再教你一下 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不包含一般法警: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
警察。 二、
憲兵。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而依現行法院見解 只有在依法院組織法 第 23 條 III 地方法院為辦理
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 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 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另外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移民署機構於主管事務犯罪偵查相關時 依各該主管法規或組織法為司法警察官 另外還有檢查事務官依法院組織法於處理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及詢問告訴 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2/2021 01:36:007
之前中壢一名女老師 走在路上被警察盤查 結果只講了幾句,就被抓回派出所 然後上銬移送地檢署,等了九個小時才回家........ 是桃園警察比較認真,執法嚴厲嗎??X
平常罵警察執法過當、程序違法, 遇到媒體或網路批評, 以後遇到傷害案件全部現行犯移送好了, 民眾就不要哭啦! 人民自己選擇的,笑死6
現行犯是「得」逮補,不是「應」逮補 應是一定要,得是要也行不要也行 解送給檢察官是規定有逮補一定要解送 而不是規定什麼案件一定要解送 現行犯和告乃期限是兩回事沒有關係2
我有在台中版問,但在八卦人多所以再問一次 事發當下到場處理的應該是基層行政警察 帶回製作筆錄跟放人回去的也是行政警察 為何當下承辦員警沒有公布懲處 而偵查隊遭殃呢?6
因為現行犯定義不是你想的那樣,要在犯罪當下抓到才是定義上的現行犯,通常鴿子會嘴 這條的不是他自己太菜搞不懂就是想釣魚執法而已 刑訴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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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Toyz與藥腳對話曝光! 驚爆「黑吃黑」第 5 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 所以偵查不公開只是話術 : 真要寫陰謀論的小說我也會16
Re: [新聞] 30歲男網紅陳屍大安區豪宅 屋主竟是捧紅不是啊 這聲明居然是透過律師發布的也太奇怪 「偵查不公開」這五個字針對的並不是一般人耶 這位經紀人又不是相關人員並不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管制啊 律師一定知道相關辦法,怎會代發這種聲明9
[發問] 有學長用家暴罪現行犯逮捕的實務經驗嗎小弟目前遇到的家暴現行犯都是因為違反保護令而逮捕 但家暴法第26條第1項:「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2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而家庭暴力罪的定義在第2條第2項:「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7
Re: [問卦] 台灣記者真的很大尾,原來有Part 2當我們醫療人員塑膠做的嗎? 現在把我在急診能逮捕人跟刑期的刑責法源 累積的經驗一次補給你這個臭嘴記者 醫療法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6
[討論] 高的案件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鏡週刊寫這麼多資料 那個公務員洩密啊 完全不怕被辦洩密罪耶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至3項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5
Re: [時事] 林姿妙批是辦案 還是選舉手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2
[問卦] 嚴重超速者可視為現行犯用刑法88條的八卦刑法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爆
[問卦] 為何很多社運學運的後來都變垃圾?爆
[問卦] threads:劉德華支持留島不留人爆
[問卦] 橘子真的有被通緝嗎?爆
[問卦] 通常都怎麼判斷有沒有逃亡之虞的?爆
[問卦] 有什麼經典的邪教口號?爆
[問卦] 德國人叫台灣女生sushi算是歧視嗎?95
[問卦] 給你11億,但是要逃往海外,要嗎???55
[問卦] 檢座:台灣人目無法紀 這樣算是誰的鍋87
[問卦] 靠北喔 真的有人可以這麼蠢?爆
[問卦] 青鳥怎麽看慶富案台鹽綠能?43
[問卦] 東大寺真是太美了,為什麼媽祖廟不學學?41
[問卦] 震驚!《中國人》這首歌作詞作曲是台灣人42
[問卦] 西班牙光是一個隧道就找到45具屍體爆
Re: [新聞] 獨/陳啟昱涉台鹽綠能弊案 高雄檢警漏夜38
[問卦] 青鳥收到誰的指示開始嘴劉德華了36
[問卦] 錫蘭為何一直狙擊台灣YTR啊63
[問卦] 飯店「不提供備品」 房費可以降多少?32
[問卦] momo 雙11 爛35
[問卦] WD-40的導管不見了該怎麼辦?25
[問卦] 陳偉殷為什麼感覺沒有王建民強?76
[問卦] 不懂就問 抹劉德華能幹嘛?23
Re: [新聞] 影/陳啟昱涉台鹽綠能弊案落跑 直擊農舍現況:只剩2隻忠24
[問卦] 有人虐兔!!請去愛兔協會看影片!23
[問卦] 謝票 謝謝投給我的大家 嗚嗚嗚17
[問卦] threads怎麼一堆做愛文22
[問卦] 有沒哪個男藝人專幹男粉絲的?19
[問卦] 青鳥一直出征對岸大咖幹嘛?19
Re: [問卦] 為何很多社運學運的後來都變垃圾?70
[問卦] 黑11億的逃出國外會有黑道追殺令嗎?86
[問卦] 幹人妻有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