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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愛滋師無套口愛遭控 未射精屬「U=U」更一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愛滋師無套口愛遭控 未射精屬「U=U」更一作者
hk410050
(A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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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sucomi69 (N9SU3XL3AJ4)》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UDN
: 2.記者署名:
: 記者王宏舜
: 3.完整新聞標題:
: 愛滋師無套口愛遭控 未射精屬「U=U」更一審再獲判無罪
: 4.完整新聞內文:
: 一名前國小老師被控隱瞞得愛滋病,與人無套口交,檢方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 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起訴,一審認為他行危險性行為,但未傳染人,判1年5月徒刑。台灣: 高等法院認為要認定「危險性行為」,不應受愛滋病毒汙名化及恐懼的影響,口交未射精: 沒有傳染風險,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仍判無罪。
: 過去司法實務認為條例第21條是為阻斷感染者與他人為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的接觸感染: 途徑,以要求「戴保險套從事性行為」達到愛滋病防治與疫情控制的目的,感染者本身: HIV病毒量多寡、感染可能性高低,都不影響是否屬危險性行為範圍的認定。這般見解已: 和現行醫學研究結果不一樣。
: 這名男子2003年6月23日在台北市被檢驗出是愛滋病確診,7月11日起接受相關治療。檢察: 官指出,男子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卻在2017年5月22日至24日與吳姓男子在住處數度口: 交,還對吳性交。吳得知後,前往高雄的醫院篩檢,幸未感染愛滋,但仍對這名老師提告: 。
: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國小老師早知罹病,卻隱瞞事實性交,審酌他犯罪時未強迫對方,手段: 不算太惡劣,被害人也同意法院從輕量刑。依條例規定,致傳染於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 ,未遂犯最多可減刑到2年6月,一審認為仍過重,依法再輕判。
: 男子和檢方皆上訴。高院前審認為,性交部分除了吳的證述外,沒有其他證據可佐,審理: 重點應該是「口交」是否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所指: 的「危險性行為」?
: 依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在2013年5月間所出版的「結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傳播而產: 生的過於寬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學、醫學和法律考量」及2018年7月25日在荷蘭舉行: 世界愛滋大會的愛滋病毒學者所發表「專家共識聲明:刑法脈絡下的愛滋相關科學」,高: 院前審認為都是目前國際愛滋病領域最具權威性和可信度的參考資料,可以作為「危險性: 行為」的認定依據。
: 男子和吳相互口交,但都沒有射精,依照文獻報告,無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HIV風險為0,: 也就是無射精口交依照目前醫學研究結果,無感染HIV的風險。高院前審列舉的兩份文件: 肯認「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U=U,即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的觀念,: 依據男子在台大醫院的門診紀錄、莊姓醫師證稱服用三恩美藥物後兩週病毒量就會明顯下: 降,服用1個月病毒量就可能測不到,可認定男子和吳口交時的病毒量有可能下降到測不: 到,如此一來,在醫學評估上,就不具有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風險,不算危險性: 行為。
: 高院更一審認為一審有罪不合理,老師再次獲判無罪。檢察官得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27360
: 6.備註:



U=U 本身就是個奇妙的觀念

只適用在得到愛滋病的群體

卻無法類推到一般社會大眾


當然如果以法律上來說

第 21 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似乎就給 U=U一個明確的定位


其實就想問一句

都知道得了愛滋想打炮也不是不行

就明白告訴對方,對方願意就打壓

幹嘛不敢講


雖然我是覺得得了愛滋還實行一般認知的危險性行為

本身就是件奇妙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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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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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4vu6 01/12 11:19打炮前先去健康檢查阿

su4vu6 01/12 11:20雙方都看過對方報告 這樣不是更安心的打炮

fly0204 01/12 11:28戴套好嗎 0.0

nikewang 01/12 11:32得愛滋的可以去找得愛滋的打砲啊 為何要

nikewang 01/12 11:32隱瞞自己的病情跟不知情的人打砲? 這樣

nikewang 01/12 11:33致對方曝露在愛滋的風險下 很缺德

nikewang 01/12 11:33所以知道醫護牙醫為何抗拒愛滋病患的吧

nikewang 01/12 11:34一堆得愛滋又不主動告知自己是陽性患者

如果真要推U=U 應該是愛滋患者都主動告知 我愛滋給幹OR被幹 不是在那邊啥都不講,然後被發現被告才再用

※ 編輯: hk410050 (125.231.164.172 臺灣), 01/12/2022 11:37:26

tml7415 01/12 11:40講了就少很多可以幹或被幹的機會

tml7415 01/12 11:40不利甲方 合約不成立

AriDotH 01/12 11:57U=U是什麼表情符號

wayne62 01/12 18:17u=u 即 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

wayne62 01/12 18:18一般社會大眾(非hiv感染者) 本來就沒有

wayne62 01/12 18:19undetectable的問題

SaintSeven 01/19 19:44賤葆就是被這類無知垃圾給重擊的,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