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新聞] 身分證不刊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無法接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身分證不刊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無法接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11

※ 引述《msis20 (Hi~)》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身分證不刊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無法接
: 時間: Wed Jun 8 18:32:29 2022
:
: ※ 引述《JRanDer (最軟der那塊)》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中央社
: : 2.記者署名:
: :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8日電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身分證不刊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8日電)一名陳姓男子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 ,
: : 法官判准。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今天說,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
: : 全國應一致,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支持戶所上訴。
: : 男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 法官判准
: : 陳姓男子去年1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 地
: : 、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遭否決,提起行政訴訟。
: : 法院日前宣判,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母、配偶: 姓
: : 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國民身分證用: 以
: : 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 反
: : 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 及
: : 役別。
: : 林清淇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身分證格式是戶籍法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格
: : 式內容製發照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是法規命令,沒有逾越法律必要程度,且經過: 立
: : 法院備查;身分證上要放哪些個資進去,是有公益性考量,且涉及中央的統一格式,否: 則
: : 每個人身分證都不一樣,那就不能證明什麼。
: : 林清淇說,法院的判決要考慮社會對身分證的理解,法官不能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對: 於
: : 判決結果不能接受;目前陳姓男子還沒成功換發身分證,內政部會審慎處理,並支持戶: 所
: : 上訴、也會提供協助。
: : 林清淇表示,身分證格式是大家討論出來的,例如在討論新式身分證要放哪些資訊時,: 不
: : 放配偶姓名外界就有疑慮;如果拿出沒有印父母姓名的身分證,即便是戶所發的,大家: 也
: : 認為是假的,還要再申請戶籍謄本去證明的話,那身分證存在沒有意義。(編輯:謝佳: 珍
: : )1110608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6080132.aspx
: : 6.備註:
: : 法官你敢嘴
:
: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
:
: 當事人請求身分證上不要有照片、性別、出生地、出生日期、戶籍地址、父母姓名、配偶: 、役別(等於只要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 然而法院認為只有父母、配偶、役別可以不記載,理由是身分證的目的是用以識別個人身: 分
: ,而父母及配偶在個人身分識別上相對間接,至於役別更是與身分識別無涉。
:
: 我是覺得論述上挺有有道理的,不過之後可能必須付出不少行政成本就是了。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40.23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M.1654684351.A.E90
: ※ 編輯: msis20 (1.200.240.23 臺灣), 06/08/2022 18:33:11
: → takechance: 就算沒人提告 本來就預計要換發新式身 111.250.130.213 06/08 18:34: → takechance: 分證不是嗎? 111.250.130.213 06/08 18:34: → andy978: 我覺得有身分證字號就夠了,請不要刊名 220.138.216.64 06/08 18:34: → andy978: 字 220.138.216.64 06/08 18:34: → takechance: https://youtu.be/V0Rwg0LX5h4 111.250.130.213 06/08 18:35
: 推 roy1190: 我覺得以後紋一個條碼在身上就好了,不 114.137.70.178 06/08 18:35: → roy1190: 用身分證 114.137.70.178 06/08 18:35: 推 susaku: 論述有理 但我還是偏向內政部那邊 要改 1.169.178.32 06/08 18:36: → susaku: 就全國統一改 不要單獨為每個人修改 1.169.178.32 06/08 18:36: → nekoares: 沒想到這部分決定權限沒有給管理機關 114.37.196.76 06/08 18:37: 推 achun1212: 列出父母親名字到底有什麼用意?有特權 49.216.177.191 06/08 18:49: → achun1212: ? 49.216.177.191 06/08 18:49: → achun1212: 當事人有身分證號碼,用戶政系統查就可 49.216.177.191 06/08 18:50: → achun1212: 以查到所有資料啊。幹嘛登載 49.216.177.191 06/08 18:50: 推 abaddon: 我倒是覺得可以客製化自己選資料跟底圖 223.137.81.186 06/08 18:52: → abaddon: 表現個人特色,不然身分證死板板的超醜 223.137.81.186 06/08 18:52: 推 RS44: 要改就統一改 220.128.117.48 06/08 18:54: 推 tonyian: 不用改格式啊,就是要去除的自己去換發 39.9.168.19 06/08 18:58: → tonyian: 沒填入的就好 39.9.168.19 06/08 18:58: → trywish: 提高收費就好了,換一張第一次1000,第二 218.164.80.71 06/08 18:59: → trywish: 次10000。會去換得都有些企圖,像是鮭魚 218.164.80.71 06/08 18:59: → trywish: 之亂一樣,就算第三次十萬也沒問題。 218.164.80.71 06/08 19:00: 推 waldo34: 跟特級廚師標誌使用方法一樣 掏出身份證 203.204.60.121 06/08 19:15: → waldo34: 說我拔拔是xxx 203.204.60.121 06/08 19:15
有空寫一些回一下

前言兼八卦:
北高行的判決書上面已經有了,想看判決書內文請鄉民自行移駕

其實這個案子會部分有利於原告(陳X奇) 並不意外

其實去看新版的數位式身分證(凍結中),就已經拿掉 父/母 欄位

至於配偶名字,新版數位身分證的 final 版確實還是存在

個人覺得北高行這個判決並不是什麼太意外的

ㄟ~~~~批評的八卦鄉民,先稍微看一下原告委託的律師事務所是哪家好不好??

李念祖律師~~~~~理律所長 耶~~~~

有本錢找上 LL 這麼大間的,委託人也絕不是什麼小咖~~~~


主題:
這份判決,鄉民要分兩部份去看

1.原告訴求的名字不登載的部分

2.原告當事人的狀態

原告主訴什麼?

要戶政換發一張不含以下資訊的身分證

[相片、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

簡單講,就是一張
[只有(姓名)跟(身分證字號)的身分證(換證日期/條碼/流水號不是個資)]

但其實原告提訴請求,並非要求 全部都要不記載,
而是把所有內容都列出來,看法官認為哪些是可以不記載的,原告也OK
=======
另原告就本件請求不予列載之各該項目,主張以其可分而得分別為請求,
若僅一部經認可不予列載,亦符合原告主張之本旨(其前係主張以其請求
之各該項目為一體之准駁,嗣後更正其主張,本院卷第426頁之筆錄)
=======

(至於被告講啥,就沒啥需要看的)



然後關鍵法院判給原告的是什麼?? 四樣(父/母/配偶姓名 + 役別)

就其中三樣東西

[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

因為在法官心證上,這三個關係人的***姓名****

(請注意在下提到的[姓名])

不是持證人證明自己本人所必要的個資

父/母姓名 在數位版本來就拿掉了,沒啥好吵的

至於配偶姓名

請大家記得一件事情

法院說的是 [配偶姓名] 不記載

可沒有說 持證人婚姻狀態 不記載

================================
惟尚應特予指明者,在個人身分之識別效用上,「有無配偶」
之資訊與配偶全名之揭露程度,仍有差別,前者較為接近持用
者個人資訊,而非與配偶個人資訊直接相關,惟參酌同
辦法第9條第1項第7款本即規定,在配偶關係消滅之情形,係在
該欄位空白顯示之方式,可知有無配偶資訊之揭露,與本院前指
揭露配偶姓名者悖於母法本旨者,尚屬二事而得有不同處理之餘地。
================================

至於要怎樣在那個欄位寫上 不記載配偶姓名的方式
那是行政機關的裁量

也就是說呢

內政部只要修訂辦法,修改前端程式,讓這三個欄位,在製作身分證時
固定印出 [持證人申請不載] 之類的字眼

就符合法院判決的要求了

也就是說

像配偶欄就會變成有第三種態樣

空白 => 未婚
配偶姓名 => 已婚
持證人申請不載配偶姓名 => 已婚


大概就是這樣吧

--
後記:
其實,北高行這樣判個案,個人倒認為[後續可能衍生]的才是問題啊
也就是說

[持證人有沒有權利,在未經關係人許可之下,把關係人姓名個資印在持證人身分證上]

簡單舉例,連續劇不是常有這種台詞

[我沒有你這個不肖兒子(女兒) !!]

那,父母親/配偶,可不可以以法律方式

[禁止其 子女/另一半 將父母親/配偶姓名 登載在其身分證上???]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91.171 (臺灣)
PTT 網址

nightwing 06/08 20:18以後查看證件應該沒有用處了

after1 06/08 21:10配偶欄位直接寫“有”就好啦

abaddon 06/08 21:13嗯,真正的人權,你有權不在自己的身分

abaddon 06/08 21:13證登載父母配偶姓名,你的父母配偶也有

abaddon 06/08 21:13權讓自己的名字不出現你的身分證,這樣

abaddon 06/08 21:13權利就對等了,這才是人權的進化

Reborn0817 06/08 22:07哈,這篇正解

SonyXperiaZ3 06/08 22:33所以說數字版屁民就一堆法盲啊 看到

SonyXperiaZ3 06/08 22:33台灣的法官就開始亂吠叫是"恐龍法官

SonyXperiaZ3 06/08 22:33" 也不仔細看看新聞內文或是判決書

SonyXperiaZ3 06/08 22:33數字版屁民果然是一群無知愚蠢懦弱

SonyXperiaZ3 06/08 22:33的跤數

assunny1012 06/09 08:59推重點整理!

todao 06/09 12:33S大用台語正字「跤數」,讚

todao 06/09 12:35一般都誤以為是精液的「潲(siau5)」,其實

todao 06/09 12:35就是「數(siau3)」

todao 06/09 12:36https://tinyurl.com/4cn7dr6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