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有前科可以考台電僱員嗎?
雇員:
本甄試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下列不得進用為國營事業人員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予退
訓、不予進用或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
宣告,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派(僱)用或聘僱。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者。
職員
本甄試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下列不得進用為國營事業人員情形之一者,各事業
機構將不予進用或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
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6)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派用人員。
(7)禠奪公權尚未復權。
(8)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9)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者。
其實有前科是可以參加國營考試的,除非你是犯內亂外患罪(這也太大條)
或是之前當過公務人員被判貪污有罪,或是褫奪公權 (通常服刑期滿就會解除)
而且這屬於人事機密資料,是不能外流的
或隨意告訴它人,所以基本上想考是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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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靠,這邊都能碰到3g大
3G大 台電可以買嗎?
推3G大
看I'd 還以為錯板
台電當然可以買阿,10股才幾塊錢而已。可是你要有連續十幾
年不分配股利,股東會只給你毛巾的心理準備。
3g大995..
震撼!
我也以為錯版
g哥 需要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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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公務員為什麼不引進「外籍移工」因為法律有規定 除非立法院修法 如果是最狹義的公務人員 因為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5
Re: [新聞] 高登涉詐「仍吃下國家標案」! 律師嗆相關法條瑟瑟發抖中 你們再吵,小心政府連這這幾條法律 都給修了告訴你們! 這樣有前科的,信用不好的,就不用 屈就於開早餐店了,懂嗎!4
[問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4
[情報] 經濟部工業局外補徵選副主任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服務中心副主任甄選簡章 發布日期:2020-08-20 15:46 ◎職缺單位:經濟部工業局大甲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 ◎職稱:大甲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副主任4
[請益] 有關公務人員升遷法及任用法問題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陞遷法的條文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 其中第5款稱「犯第三、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3款:動員戡亂時期中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第4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4
Re: [新聞] 公務員酒駕超速逆向撞死人 休職3年保住懲戒法院只是針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而已, 打個比方就是你下班開車撞到人,所以你的公司決定記你大過。 刑事和民事的責任還要另外由不同法院審理,不是懲戒法院決定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3
Re: [新聞] 正面表態! 陳時中:能夠選的話一定辭部不是參選台北市長就會請辭 是能夠參選台北市長就會請辭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2
[問缺]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外補看到經濟部一個開缺 有5萬7000多薪水 是開主管 但似乎不用限定是公務人員 而且最神奇的是 竟然排除現職人員 只能外補 報名面試就可以上 這種有內定嗎? 有沒有卦?- 畫蛇添足寫那做什麼?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4項就寫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立委、鄉鎮市民代表都算是公職人員,也就是本來他們就不能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