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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因為香港反送中立法而支持民進黨是什麼人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因為香港反送中立法而支持民進黨是什麼人作者
fordmvp
(無名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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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enaC (王葛格加油!!)》之銘言:
: 有時候我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 香港送中事件
: 目的就是為了要讓那些殺人犯受到應有的制裁
: 結果反送中抗議事件
: 香港暴民連同綠粉 使陳同佳逃過殺人罪的判決
: 這是港台暴民兩岸合作下使死者潘曉穎死不瞑目的作為
: 為了這件事
: 成為影響2020總統選舉重要因素
: 許多人因此轉向投給民進黨
: 欸不是
: 這些投給民進黨的
: 卻成為協助陳同佳逃過殺人罪審判的幫兇
: 反送中到底乾你屁事啊
: 直至今日
: 殺人犯還是沒接受司法在「殺人罪的審判」
: 只判決竊盜罪、處理贓物罪被判8個月徒刑
: 這就是這群垃圾幹的好事

潘曉穎命案 維基百科
https://reurl.cc/gYGQAV

潘曉穎命案,是發生在臺灣臺北市大同區紫園旅店的一宗命案。命案受害者潘曉穎與嫌犯陳同佳均為香港居民,兩人以情侶關係在2018年2月8日赴臺旅遊,同月13日入住紫園旅店。潘曉穎在同月17日於旅店房內遇害,翌日被棄屍在臺北捷運竹圍站外公園的草叢,其男友陳同佳則於案發後搭機返港。

在命案於3月13日被揭發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分別在同年3月、4月和7月,向香港律政司三度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惟香港政府以港臺兩地之間並無移交疑犯的機制為理由,未有理會台方遣送陳同佳至臺灣受審的請求。士林地檢署在同年12月3日正式對陳同佳發出時效長達37年6個月通緝令[3]。

港府三度未回應台方司法互助請求

香港政府總部
為了查明案情,香港警務處曾於2018年3月21日下午派遣小組到台灣,由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行動)詹德明警司帶同一名重案組警署警長及一名警察聯絡科人員[27],在刑事警察局與臺灣警政人員進行會談。臺灣刑事警察局兩岸科表示,港方一行人與台灣警方商談了約一小時,就案情等交換意見[28]。潘曉穎父親在事發後曾多次前往台灣,請求台灣檢察機關向港府施壓,引渡陳同佳回台灣受審[29]。潘曉穎的遺體及遺物在完成檢驗後,於2018年3月由潘曉穎父親到台灣領回,而餘下包括胚胎遺骨及遺骸,也在數個月後完成法醫檢驗及撰寫解剖報告,於7月31日發還給來台接ꘊ洩獐嚝敹o家屬[30]。

臺灣方面先後於2018年3月、4月及7月,三度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包括取證及臺港司法互助協議,希望港府遣送陳同佳到台灣受審,但三次請求都未獲港府回應[31][3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2月3日對陳同佳發布時效長達37年6個月的通緝令[3],由於按台灣法律,疑犯被發出通緝令後便不符合自首條件,即使疑犯投案,也不能以自首為由要求減刑[33]。台方發出通緝令翌日,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被香港傳媒問到台灣早前已多次請求港府引渡陳同佳到台灣受審,李家超回應會按香港法律處理,現階段不便評論事件[34]。香港政府在事發一年多後的2019年10月20日宣
稱,自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已向台方發送4封信件以交流案件進程,但是也都未得到台方回應。[35]

心得:
1.臺灣早就請香港提供「司法互助」,遣送陳同佳,並發出[通緝令]。
2.若香港政府和cenac兄真的在意殺人犯應該受到應有的制裁,那應該請香港政府提供[陳同佳是[預謀殺人]或[臨時起意]的證據。因為在台灣的證據只能證明陳同佳殺害潘曉穎,卻不知道陳同佳是否謀殺。因為陳佳同謀殺的證據有可能在香港!這會造成台灣司法可能輕判陳同佳,造成司法不公。
3.所以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香港承認台灣司法主權、通緝令,協助逮捕陳同佳,並協助辦案,在香港尋找陳佳同是否有謀殺計畫或行為的證據。並協助辦案,在香港尋找陳佳同是否有謀殺計畫或行為的證據。並協助辦案,在香港尋找陳佳同是否有謀殺計畫或行為的證據。因為很重要獎三遍。這樣才能讓陳同佳受到應有的懲罰。
4.結果香港根本不承認台灣的司法主權,認為陳同佳是[自首],也不協助尋找陳同佳是否為謀殺的證據。所以說穿了香港政府和特首根本不在意陳同佳是否受到應有的懲罰,只是政治算計,想[丟包]陳同佳。
5.若台灣司法接受了陳同佳的[自首]或[投案],那根本是踐踏自己的司法主權和司法公正,自我作賤。淪為香港政府政治算計下擦屁股的衛生紙,台灣幹嘛背這種黑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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