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藍白彈劾賴清德會怎樣?
根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第 42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第 43 條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第 44 條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根據上開法條
藍白完全「可以」發起彈劾程序
彈劾賴清德
因為藍白加起來過半
彈劾賴清德會不會過?
不會!因為不到三分之二
但可以噁心賴清德
還可以把賴清德叫來立法院報告
所以藍白可以發動彈劾賴清德
對不對?
--
支持 有60%的民意當靠山
沒有必要吧!把賴清德放在火上烤,
讓小英那些拖延的問題爆在賴清德頭
上 不是剛好嗎?
先倒閣吧,這樣60%民意選出來直接
彈劾不是更好
藍白怕罷免怕的要死,哪敢彈劾阿!
先倒閣,賴清德一定解散國會,這時發動
彈劾,穩過的
對對對,先倒閣,我要看戲
他們連提出都不敢,然後只會給自己的
不敢找各種藉口罷了
之前倒閣一事就是這樣了
60%也沒到2/3滾回去洗洗睡
先倒閣、再彈劾、後罷免
率先提倒閣的是藍白,不要推給青鳥唷
支持60%民意藍白彈劾
倒閣第一第二階段一定秒過,賴清德一定
絕對支持啊,60%民意內,選下去綠的
穩死了吧
解散國會,這時藍綠白都不想重選的立委
看起來要大法官決定不是?
發動彈劾,這時更容易通過
要2/3的立委決議比最後一關大法官還困難
建議藍白幹點正事,不然爽一時,失業
一輩子
綠走狗立委全力護駕
不會過
快彈阿
倒閣都不敢就別在那吠了吧
支持先倒閣+1
支持,快彈啊
凍結憲法法庭就不可能在大法官那邊過關
,因為司法院可以退回
彈劾案
連個罷免都怕的要死自稱60%的傢伙,被賴
清德看沒有也是活該
超怕罷免不敢倒閣還想彈劾 慢慢自慰柯憐
柵欄低能受刑人是希望倒不了閣 彈不了劾
才能繼續罵獨裁啊 演演戲而已
不過中國受刑人搞不懂台灣跟韓國制度的
差別那也是正常的
"得"又沒有強制力
倒閣然後彈劾沒毛病
「得」邀請報告,又不用真的去
反正徐巧芯說她又不怕罷免
不用擔心被罷免就衝了啦
倒閣重選票更多,國民黨不要怕啊~
笑白藍不敢啦!嘻嘻
不得民心
過街蟾蜍
連學歷都要藏誰才是過街牲口
不得民心就有賴藍白提罷免彈劾了
沒想到走狗會這麼多,柵欄真的修不好了
師出無名,只會讓人民更厭惡!
快點去遊說藍白低能立委啊
台灣會戒嚴
藍白支那黨快彈劾賴清德
會很蚌
會戒嚴不就符合team 戒嚴的蟾蜍信
念??
藍白狗沒那個種
覺得總統罷免門檻很高,怎麼就想要提高
立委罷免門檻?
民進黨現在民調不低,本來就不怕
韓國兩次過關 藍白可能兩年都過不了
笑籃白沒種啦,連倒閣都不敢的一群
廢物
快去啊!六成民意的藍白
爆
[討論] 藍白聯合倒閣 拯救柯文哲民進黨要這樣搞柯文哲 藍白就用政治手段來幫助柯文哲 新會期直接提倒閣 賴皮有種就解散國會看看 藍白直接拼2/3席次8
[討論] 立院職權行使法遭到暫時處份的部分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 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3
Re: [轉錄] 憲法法庭暫時處份案這是第15條 第 15 條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 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
Re: [新聞]白嗆政院覆議理由造謠 柯建銘現場翻法條解釋只挑自己要的嗎?t > 1,t 可以到無限大沒錯 但看看原條文修改前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9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 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3
Re: [新聞] 快訊/南韓國會彈劾尹錫悅 國務總理韓悳幫大家整理一下我們的法規 1.彈劾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2~44條 第 42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3
Re: [討論] 台灣不太可能有總統被彈劾/罷免詳細門檻如下 1.彈劾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2~44條 第 42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X
Re: [討論] 怎麼樣可以彈劾總統蔡英文啊?我跟你說喔,沒辦法啦。 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第 42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第 43 條1
Re: [討論] 為什麼517藍白不給時間協商討論?所以修正後的法案就可以直接強行通過? 09:08:00處 原條文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1
Re: [轉錄] 憲法法庭暫時處份案給藍白粉一點信心好了...... 目前看到同意權其中審查期不低於一個月跟準備期至少十天並沒有被下暫時處分,所以目 前是可以用的。嘻嘻 (舊版的法條並沒有押時間) 第四章 同意權之行使- 歹勢喔 你好像忘了還要公民投票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 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 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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