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陳智菡FB:淡水到立法院路上都紅通通的
※ 引述《greedycyan (巴哈母特大)》之銘言:
: 這裡先平衡報導一下,智菡姐姐真的有塞車
: (他留言區自己附的圖)
: https://i.imgur.com/GodDBBY.jpeg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之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這應該可以檢舉吧 為了不被笑 罰個三千應該不痛不癢
卡提諾加法我學過 減法沒學過 不知道卡提諾減法 200000-3000會變多少
我猜是變197 因為三個0減掉了
月薪197 這樣就滿符合他的發言以及能力了 沒車牌只有駕駛人 能不能檢舉啊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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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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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行駛中使用手機支架邊騎邊滑手機檢舉結果這週遇到兩次 兩位騎士都是邊騎機車 (行駛中) 左手依然在滑手機 (有使用手機支架) 邊騎邊滑的概念 已經影響到其它用路人的安全14
[問題] 行駛中手伸出窗外好像沒罰則?檢舉一台在山路吃線的 行駛中 目視明顯可辨識駕駛 將手伸出窗外 乘客也有 但翻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沒看到有規範乘客的法條11
Re: [討論] 柯粉:八炯侮辱民眾黨 對你失望剛剛去跟了一下那串留言,那個柯粉自己認錯道歉了 他邊開車邊聽,把「白狼」統促黨聽成「白藍」統促黨 趁停紅燈時打了那串留言 那些說是自導自演反串的臉有沒有很腫啊?7
[問題] 將手機置於機車坐墊上使用,是否違規?如題 {道交條例 第 31-1 條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現在的法規規定要手持使用手機才算違規7
[問卦] 開車&騎重機 用手機以後無法檢舉了?是這樣的 今年看到新聞 發現民眾檢舉條款限縮 然後就注意到上面 這個 只罰這一條31-1-2 手持行動電話7
[交通] 111-4-30交通新法規只有一兩條可用。可檢舉項目幾乎全是動態行進中的根本無法檢舉,報警後等警察來時現場早已不知去向, 跟沒改差不多,由於文長就不整理了,可檢舉項目以黃字標示。 尤其是: 在交岔路口臨時停車可檢舉,但是固定停在交叉路口的更可惡,卻沒看到有這條可 檢舉,可以看出民代有很出力在喬,喬到新增加可報警的項目形同廢文。3
[問卦] 台灣開車摸奶會罰嗎?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那摸奶呢?有卦 --- google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被記點又低於1200以下的條款 第 31-1 條第2項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第 45 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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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遇到違停旁邊又雙黃線怎辦遇到這種情況就認了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因為你還算是在行駛階段,所以不能手持電話打110報警 除非用聲控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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