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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政府/各政黨別再只是說檢討,請明定修法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政府/各政黨別再只是說檢討,請明定修法作者
goodnoname
(HerB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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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政黨別再只是口頭檢討,請明定修法,改善人員選汰及究責機制



「為什麼不鎖門,妳是要引誘人家去看的嗎?」

「(被性騷擾)為何不叫不跳車?」


過去我國建構性騷擾防治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及「性騷擾防治法」。

也才在今年一月初,甫通過數位性暴力相關四法修正草案,修改法源涉及《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

明明一再加強性別平等之保障,與性議題相對弱勢者之保護,但相關新聞仍層出不窮,更別說近日新聞……竟是政治人物及政黨內之作為,著實令人唏噓。


曾幾何時,應該照顧及保護人民的人,竟屢屢成了犯罪加害者的幫兇,甚至本身就是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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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治人物,以及提名各類侯選人之政黨,作為人民之表率,理應負起責任」

貪汙、篤職、各種利用權勢的不當得利,以及權勢霸凌及性侵性騷等……對於政府及政治
人物種種不當失職、失信於民的作為就不再贅述。

在現有法制下,各行各業持續追求專業能力及倫理素養,就只有政治人物還在原地踏步,對比類專業人員訂定高標準的消極資格及積極資格的法規要求,對政治人物本身卻還只是在排黑國安等基本公民素養標準是否違憲爭論不休。

不論是謙卑再謙卑,還是檢討再檢討,往往只是拖到風頭過了就當沒這回事,即便真的辭職下台,期間浪費的財稅與公共資源,或利用權勢的不當得利及對人民的騷擾侵害,其損害皆為全民買單(私人公司營運不利好歹是個人自負虧損)。


負責任不該只是下台一鞠躬……一般工作上遲到偷懶、造成公司損失都會被扣薪了,浪費
人民的納稅錢或錯誤決策卻都是全民買單,明顯不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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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不該是口號,應該明確立法以保障人民」

今日利用權勢性侵性騷的加害者、違法或明顯不適任的在位者,可能在民意團結下可以被趕下台,但若沒立法保障,難保下一次遇到其他人再犯,仍然會有下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吃虧甚至受到傷害的永遠是民眾。


改進建議有三:
一、「比照各類專業人員法」,修正消極資格,或加強防範及嚇阻犯罪作用之條文。
二、「政治負責明確立法」,訂定查核及規範機制。
三、「各政黨之連帶責任入法」,對於推舉不適任或違法人選,各政黨應負監督及連帶保證人責任。


一、「比照各類專業人員法」,修正消極資格,或加強防範及嚇阻犯罪作用之條文。
1.修法提高消極資格要求是最容易也最直接可達到預防效果的辦法,各類照顧服務人
民的專業,皆有較高門檻及犯罪者不得擔任等條件,以避免民眾權益之受損或造成傷害。
政治人物作為照顧服務人民之根本,亦作為人民之表率,卻不用比照辦理,根本是用道德高標準約束他人,卻用國小程度標準看自己。

2.如果政治人物因種種因素(如憲法保障參政權)無法適用各類專業人員消極資格規範
,亦應修正防範及嚇阻犯罪相關法規,或提出可行且有效地的配套措施。

3.就算只做到修法規定參選應公布候選人之刑、民法,或相關明顯影響民眾權益之違
法紀錄,至少能讓民眾知情,自己選的是甚麼人。

4.人民希望改善解決的是政治人物種種不當失職行為無法有效制止,導致民眾權益嚴
重受損的問題,不要再以保障(權勢者及加害者)人權的大義為名,拒絕修法卻也提不出任何具體措施及作為。


二、「政治負責明確立法」,訂定查核及規範機制。
1.如前述所提,不僅應積極避免政治人物濫權違法,亦應積極改善政治人物亂開政治
支票、政見落空淪為口號治國,乃至於政見及政策缺乏可行性及效益評估,往往短視近利而勞民傷財。

2.設立「政治負責稅/公民教育稅」:
比照”健康稅”的概念,對於未達到一定政治上要求表現/實現政見的政治人物課稅,以
降低政治人物亂開政治支票,及國會議會之出席與表現明顯不符人民之要求及期待的發生率,藉由政治人物的以身作則,達到全體國民的公民教育及提升公民素養。

3.設立「監察機關及第三方公正人民團體查核機制」:
針對政治人物不實政見、欺瞞人民,或是亂開政治支票/政策未經合理評估且無其他社會重大事故(如疫情)明顯影響其成效,以及國會議會出席率、提案及實際參與率(有效言論發表)、政見成效評估等納入考量,提供人民公正客觀之科學性審查報告,而非各政黨相互比爛的挑動情緒與製造對立,混淆民主的真正意義與價值。

4.我們從小學習,被教育要當個守法、誠實、禮貌與尊重待人,成為有良好品性的好
公民,但政治人物作為人民表率,一言一行即代表著人民,卻是種種的失序不法、誇口說謊被抓包仍不認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作為不良品性的人民代表,這樣叫大家怎麼教小孩?


三、「各政黨之連帶責任入法」,對於推舉明顯不適任或當選後有違法行為之人選,各政黨應負監督及連帶保證人責任。
1.各政黨對於人才選用應有基本汰選及監督機制,並且各政黨推舉人選如有明顯不適
任或當選後有違法行為,政黨應負起連帶罰則。此為比照政黨法之「課予負責人義務,政黨違法負連帶責任」,負責人既應監督政黨,政黨亦應監督推舉之候選/當選人。

2.以民生飲食服務為例,人民遇到糟糕的服務人員或服務體驗,餐廳/公司難辭其咎
;政黨團體同理,怎麼會是違法不適任的人,一句我負責我下台,其所屬政黨就可當做不關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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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Q1: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對政治人物及各政黨是否要求過嚴過高?
A:
參考前述建議第一項4點:「人民希望改善解決的問題,是政治人物種種不當失職行為
無法有效制止,導致民眾權益嚴重受損,不要再以保障(權勢者及加害者)人權的大義為名,拒絕修法卻也提不出任何具體措施及作為。」

如有其他更合適的修法方向或改善機制,非常歡迎建議及督促政府盡快落實執行。而不是像現在的主要執政黨跟在野黨,犯錯不是反省改進,而是指責他人錯誤製造對立,卻是自身不思進取。


Q2:立法無用論,反正政治就是知法玩法,或是檢調機關不敢查根本沒用?
A:
不知道是不是民眾真的絕望、接受政府/民代行政怠惰不作為到這種程度,但「法律是
保障人民權利的最低底線,每張選票都應該視作每個政黨、政治人物對人民承諾的一紙契約」。

我們作為民主法治國家,不應該再接受政治人物的空話與不實承諾,我投給你/支持你們政黨,是因為相信你們可以保障我們權益、為人民福祉著想,既然做不到,豈不是廣告不實,甚至是詐欺。

最基本的民事有消費者保護法、刑事在刑法有詐欺法保障民眾權益,怎麼影響國家及全體國民層面最廣的政治,反而是無法可管?

退一萬步來說,現實中多少事件因法律未明文規定,所導致民眾的權益損失,至少之後民眾或社會團體勇敢提出申訴檢舉時,不會被用一句「查無不法,謝謝指教」就此打發。


Q3:設立過多選任人員之消極資格,限制參政權是開民主倒車?
A:
可能有人會舉前前總統為例,但請別因果倒置,不是先貪汙才當上總統,是當上總統
才貪汙,根本就是權力會使人腐敗的實證;也請別以精神疾病患者是不是預防社會風險就可限制生活權利,都該關起來的滑坡論述當做比較,社會統計智慧型犯罪/高知識份子的犯罪危害,明顯高於精神疾病患者。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等,比照上個月三讀修正通過的選罷法,無非是對於是否合乎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訂出合乎法理、必要及妥當的限制提出異議。所以重點"不是不能限制,而是限制應合法合理且適當必要”。

憲法保障公民參政權,我們亦不能因犯過的錯而全然否定一個人,只是政治人物享有國家級的資源及權勢,如果沒有基本限制規範,試問造成的社會風險及其危害還是全民買單?或是貪污捲款潛逃出國的人被通緝,會乖乖回國繳回不利所得並接受刑罰?

或許個人知識能力有限,但希望法界若覺得不合適,能提供實際可行的建議,不然只是一再地拿人民的財產、生活保障,甚至是生命安全開玩笑。


Q4:對現任執政黨、政治人物不滿,可以下一次支持其他人或政黨,何必大動干戈要求修法?
A:
我國長期被特定政黨或意識形態綁架,總是說著"OO黨不好,不然要投XX黨嗎",被
刻意塑造成只有2個選擇。

如果政治像是自由經濟市場,我們當然可以相對有效抵制,改選擇CP值高的,但實際上政治資源的嚴重不對等及壟斷,以及政治體系的僵化,或是內部權力的鞏固與缺乏溝通、不利階級流動,長期以來造就了各政黨難以自我反省改進,民眾早已經不是選擇哪個比較好,而是"被迫"選擇相對不這麼糟的。

每屆選舉都會有人說:「推顆西瓜也會贏」,最低的立法要求好歹還可以保障您選的西瓜會是甜的不是爛的。


Q5:我們已經很幸福了,這麼愛抱怨,要不要跟對岸比比看?
A:
我很慶幸自己生在台灣,享有中華民國賦予我的公民權與言論自由,為此,我不希望
自己總是對於社會問題沉默不發聲,默許權勢者及加害者的不應該行為。

對於各黨派的支持者,如果您真心為黨派、為國家好,還請放下成見,正視問題,勿再一味包容黨派,這不叫愛與忠誠,而是縱容──默許政治的不作為,無視受苦受難的人民。

我所希望的,也不過是奉公守法的公民權益能得到保障;對於社會公平與正義能得到伸張,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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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不要再拿自由人權當作權勢者及加害者的擋箭牌。現實生活中,受害者及社會大眾的權益,甚至是生命安全,並沒有得到應有對等的保障」

理論(註1)及理想上,我們不應以保障弱勢人民權益為由,侵犯多數民眾權益;但現行法制上的缺陷,卻造成了相反的效果——為保障權勢者及加害者的自由及參政權,罔顧多數
民眾及社會可能受到的損害,乃至於現實生活中利用權勢的霸凌、侵害騷擾,篤職及貪汙勾結事件等一再發生。


註1: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提出的正義原則:(參考維基)
第一原則:平等權
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享有一完備體系下的各項平等自由權;而其所享有的自由與其他每個人所擁有同體系下的各項自由權相容

第二原則:機會平等及差異原則
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1.各項職位及地位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對所有人開放。2.使社會中處於最劣勢的成員獲得最大利益

上述兩項原則在適用的先後次序上,是第一項原則優先於第二項原則,亦即"不得以改善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為由,而侵害各項平等的最基本自由權"。」



受限於權力知識,以及資源跟資訊的不對等,加上長期以來第四權的去公正化與對立意識的操作,我們很難說人民知道自己選擇了甚麼?或是人民的選擇真正能獲得的、跟風險代價又是?


只是我相信──全天下沒有一個公民,要花一個4年的稅賦,去養一個尸位素餐的官僚或
民意代表。


因個人知能及時間有限,但也就拋磚引玉,希望促進多一點改變向上的可能。



今天(2023/6/4)也是對岸不能說的日子,謹以此文,感謝所有為民主自由、人權公義盡一份心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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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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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xzy 06/04 18:49道理我都懂 但是這國家哥布林太多了

所以才希望修法,至少避免更多的哥布林參選...?

lono 06/04 18:49

※ 編輯: goodnoname (61.61.222.82 臺灣), 06/04/2023 18:53:29

Wimadison 06/04 18:52修法,就被淫穢吃案黨擋掉了,還修什

Wimadison 06/04 18:52麼法

humour 06/04 18:53不會修啦,跟酒駕一樣

iamdota 06/04 18:53賴神沒有立法終身禁止參政,就是打假球

不論誰選上,都應該要修法改善制度,為了下一代

※ 編輯: goodnoname (61.61.222.82 臺灣), 06/04/2023 18:56:02

bluenan 06/04 18:55加害者就柯糞啊!

各黨都有害群之馬,希望趁此機會各黨都能好好反省

FrankCastle 06/04 19:01道理我都懂 但dpp不會過啊

有提有機會 ?

※ 編輯: goodnoname (61.61.222.82 臺灣), 06/04/2023 19:08:22

FrankCastle 06/04 19:03https://i.imgur.com/ykkAzfm.jpg

violadepp 06/04 19:04民進黨就不修,當然不會過

runacat 06/04 19:19有提有機會w,立院成員結構不改變

或許這些年執政黨帶給人民的...就是兩大黨都有不小的內部問題,而一黨獨大更是嚴重忽視人民的聲音吧

runacat 06/04 19:19提幾次DPP擋幾次

kenyeh001 06/04 19:21這樣後面的人就爽不到啦!! 藍綠從來

kenyeh001 06/04 19:21沒有想要從制度面下手就是因為自己還是

kenyeh001 06/04 19:21想要有特權呀

DarkNT 06/04 20:05民進黨連性侵犯禁止參選的條文都否

DarkNT 06/04 20:05決了,就不用

DarkNT 06/04 20:05期待他們還能多做些什麼了。

不期待不代表就不會受傷害,這,我希望建構下一代可以開心時也安心長大的社會

※ 編輯: goodnoname (42.75.54.226 臺灣), 06/04/2023 20:29:11 ※ 編輯: goodnoname (42.75.54.226 臺灣), 06/04/2023 20:40:00

OCDisorder 06/04 21:57現在修法,誰能過全面執政的塔綠斑哥

現在提出訴求,至少有機會被當下任政見提出...當然落實與否仍然要全民持續發聲

OCDisorder 06/04 21:57布林

sonyabear 06/04 22:51支持修法,但是誣告也該重判!!!!

法律從來就不該是重罰或不罰的粗暴二分法,支持法律應完善保障所有奉公守法的公民及政黨

※ 編輯: goodnoname (42.75.54.226 臺灣), 06/04/2023 23:19:15 ※ 編輯: goodnoname (42.75.54.226 臺灣), 06/04/2023 23:23:01

lbowlbow 06/04 23:522023了,還想通過連坐條文???

lbowlbow 06/04 23:53你當成年人是小學生嗎

「時力提案政黨推薦候選人當選後貪污要連坐處罰」2018的新聞,雖然也是不了了之,加 上後來2020時力黨主席徐永明設貪,反而更凸顯法律規範的嚴重不足。 另外像個人文中提到...從小學習,被教育要當個守法、誠實、禮貌與尊重待人...。 請問國會議會動不動就看到民代出席率、質詢率過低的新聞,還是民主殿堂上質詢無關市 政/國政,或吵鬧到可以上國際新聞......您說這樣的成年人是把民主當兒戲?有比小學生表現的好 ? 最後還是說聲不好意思,個人並不覺得自己提的方法就是最佳解方,但比起相互指責謾罵 、彼此拉低水準,卻沒有任何實際改進作為,風頭過了......會貪污的還是貪汙,會性騷 性侵的還是照犯,請問民眾的權益到底要誰來保障?

※ 編輯: goodnoname (61.61.222.82 臺灣), 06/06/2023 22: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