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合併執行是不是很怪的制度
中華民國司法裡面
合併執行應該是最怪的
首先是合併執行不能超過有期徒刑上限三十年
也就是不能像ptt某些板一次觸犯幾項違規直接永桶
變成只要被抓之前多犯罪,最後每樣刑期可以打折
而且這個折扣是可以誇張高
假設有罪是做一次被抓五年
做一百次被抓二十年
相當於剩下4%刑期,打九六折
民進黨喊要司法改革
為何越改人民越不信任司法
因為司法處罰真的太輕
未來如果又廢死
根本變犯罪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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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42.111 (臺灣)
※ PTT 網址
推
你去問黃國昌啊
推
問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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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8年過半不做為,還有側翼厚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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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要問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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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不能超過30年的話,那至少應該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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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而不是某案例的2000年執行15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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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來不還是法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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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其他國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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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當年有些人案太多,修的呀
推
大陸法系了解一下,歐洲日本也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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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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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問法學專家怯戰昌
推
對了忘了說這是參考美國的法出來的
推
你們要不要先去比對一下各國法令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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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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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都沒有不知道要從何討論起
推
看最近新聞上的判例,感覺李宗瑞真的
→
被冤了...
19
[問卦] 合併執行是在鼓勵犯罪吧!合併執行依據條款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三十年。7
[問卦] 司法不願意重罰, 累死自己?司法不願意重罰, 累死自己? 每個月這麼多案件量 檢察官、法官在那邊靠腰結案結不完 為什麼你們不願意重判詐欺 貪污 殺人犯? 詐欺就不要易科罰金阿,直接關9
Re: [問卦] 詐騙一罪一罰,為何刑期還會打折不就台灣法匠 爽怎麼判就怎麼判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51 條6
Re: [新聞] 一家四口被淫魔挾持!母女慘被2度性侵台灣犯罪防治最大問題就是監獄太少,跟刑 期太短,監獄太少所以能夠假釋出獄的就盡 力讓他們假釋,刑期太短讓很多重大刑事罪 犯刑期太短,台灣有期徒刑上限就是20年就 算一罪一罰判1.2百年還是20年徒刑,無期徒6
Re: [新聞] 電影包廂激戰12歲少女!還誘安親班廁台灣司法就是悲哀~ 合併執行:51條之五 跟14歲以下休幹=> 3年以上10年以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錄影) => 1年以上7年以下4
[請益] 刑法79-1第 79-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 十年 第 51 條4
Re: [問卦] 廢除死刑 但是其他刑責加重嚴格 大家OK嗎加重? 依現在的法律規定,就算罪犯被犯了一大堆罪刑被判罪,全部累加的 有期徒刑上限就是三十年;單一罪刑最多加到二十年。 另外,不管無期還是有期徒刑都有假釋條文;說是無期,可教化的話 關二十五年就可以出來搖擺。1
[問卦] 合併執行到底是三小?先來看看內容, 合併執行依據條款: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1
Re: [問卦] 李宗瑞迷姦=關29年<小玉換臉=關30年?先說結論 "最重可以判刑30年" 這句叫廢話 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1
Re: [新聞] 宣告104年刑期定讞!台大醫學院準研究生台灣司法笑話又來了 定讞的刑期超過100年,但台灣刑法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 所以,在沒有廢除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情況下,一罪一罰真是台灣司法的笑話 只是騙台灣人順便讓記者有聳動的新聞標題可以當新聞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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