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詹江村在高鐵偷拍QN,桃市府該普發了吧?
2025/08/11 桃市議員黃瓊惠(QN)南投聲援罷免活動結束,返程到台中高鐵站
買票時遭中國國民黨桃市議員詹江村連續偷拍。
國民黨桃市議員詹江村在公共場合偷拍他黨女議員,桃市政府該普發三千了吧?
不同意票投完,還稅於民天經地義,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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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76.5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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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有甚麼好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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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粉:不必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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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發揮,有啥好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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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啊 怎麼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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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素質。。。有變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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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怎樣 有違法嗎
還真的有違法,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條文內容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 就看QN要不要提告惹。
※ 編輯: jetalpha (1.175.76.58 臺灣), 08/12/2025 13:28:47推
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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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都寫公共場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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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鐵站看到政治人物,拍他違法?
噓
把條文丟出來但是沒看到非公開三個字嗎
更正一下,面對偷拍,提告侵害肖像權會更容易成案,可以告民法195條,條文內容 如下: 「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 此限。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 編輯: jetalpha (1.175.76.58 臺灣), 08/12/2025 15:16:54推
性平部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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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伯 色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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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好像要當事人半年內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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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偷拍盧媽媽 只有批評盧媽才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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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女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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