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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有人說新北市發電不用給台北我們來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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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機關優先供電」的相關法律依據,在台灣主要是依據《電業法》及其相關子法與行政

以下是主要的法律依據與實務操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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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業法》

第52條(舊法為第55條):

> 當電力供應不足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用電,並定期審查調整。



此條提供政府在電力不足時實施限電、分區輪流停電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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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制用電實施辦法》(依《電業法》訂定的子法)

這是實務上最常依據「劃分優先供電對象」的具體法源,由經濟部公告。

根據辦法內容,會將用電戶分級,一級、二級、三級等,並規定「一級用電戶」為維持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重要設施所需供電者。

常見的一級用電戶包含:

國防軍事機關

自來水公司抽水站

醫療急救中心

各級政府緊急應變中心

電信與交通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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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命令與經濟部公告

例如每次供電危機或輪流停電安排時,經濟部會發布優先供電對象名單或指引,這些是實施時的依據,通常不直接寫入法律,但基於《電業法》授權發布,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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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被這條搞到,
我上午還在玩,
下午看CDC記者會,
然後跳電後一級機關全部淪陷,
根據電業法當一級機關淪陷後所有國家的發電變成優先供給可不用通知直接調度或優先併網,
南部大概在下午3:30開始中獎,
然後我就開始在發電機加ups 的情況下先發緊急資訊通報,
到下午五點接到通知分區供電,
一級機關供電不在此限,
所以我管理的兩個場域六點後復電,
但是台電有一條直通的線路直接切掉,
造成市區紅綠燈路燈全死,
然後我就下班等復電了!
不是說願不願意,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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