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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罷免吳沛憶的領銜人,李孝亮媽媽出來哭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罷免吳沛憶的領銜人,李孝亮媽媽出來哭了作者
rwhung
(畫一隻雞)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2

※ 引述《HODALA ()》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vr0ikElEJ8
: 吳沛憶罷免案的領銜人,李孝亮
: 他的媽媽剛剛出來接受訪問
: 說她兒子是被國民黨高層施壓
: 所以出來當領銜人
: 因為覺得兒子很有可能會背上刑事責任,所以先出來幫兒子認罪
: 等等
: 這是犯罪自白還是自首啊
: 最容易罷免成功的吳沛憶,現在弄成這樣
: 有沒有可能來個全台灣國民黨領銜人大自首啊
: 不然最後全台灣國民黨黨部大滅黨也是可能出現的吧

李孝亮

2025年罷免吳沛憶團體「憶事吳成」第一階段罷免連署於2月5日遞件,領銜人劉思吟、備補領銜人為張延廷將軍,然而因張延廷在該選區設籍未滿四個月,不符備補領銜人資格而遭不受理


2月6日另由李孝亮擔任領銜人送件


當初就是國民黨搞錯資格,才找李孝亮擔任領銜人


結果

https://i.imgur.com/SkvTDyv.jpeg


「憶事吳成」

是罷免案一階連署中,合格率最低,死亡數超過100人的



然後今天


他的媽媽剛剛出來接受訪問說她兒子是被國民黨高層施壓


造假是違反 98-2(新增的) 、偽造文書罪等


第 98-2 條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被逼的,那逼他的高層則可能違法


第 98 條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2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有提議權人或有連署權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國民黨真的是讀書犯法,不讀書也犯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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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whung (118.171.24.175 臺灣), 03/27/2025 19:58:05

googlexxxx 03/27 19:57三條都五年可以判500年,執行只要30年

googlexxxx 03/27 19:57很划算

angel6502 03/27 19:59沒後面問題了 當事人不下車全自願

teke 03/27 20:00證明是突然抄的,不是一開始就是AB隊

t21 03/27 20:06綠狗快來吃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