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移消防栓挨批特權 宜縣議員喊冤
原來有張党證 在宜蘭可以耍盡特權 為所欲為
宜蘭人拿出骨氣和良心罷免党的議員吧~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31123000571-260107
移消防栓挨批特權 宜縣議員喊冤
04:102023/11/23 中國時報 李忠一 、宜蘭
國民黨宜蘭縣議員楊弘旻、林岳賢22日踢爆民進黨議員林麗耍特權謀私,移除服務處對面的消防栓、塗銷紅線方便停車,但林麗喊冤說,她是接獲民眾陳情辦會勘,自己是騎機車且停在服務處騎樓下,「實在是公親變事主!」
楊弘旻指出,今年1月12日林麗辦會勘,要相關單位把宜蘭市公園路497巷的消防栓移除,理由是消防栓位於私人土地、妨礙出入,但議員黃定和8月16日接獲陳情後重辦會勘,確認消防栓是位在公有土地上。
楊弘旻說,林麗搬新的服務處才2周,就移除設置14年的消防栓,居民爆料林麗移除消防栓是為塗銷紅線方便停車,經居民抗議、投訴,才又恢復畫設紅線。
林岳賢說,設置消防栓應該是拜託都來不及了,怎可能會要求移除消防栓?身為民意代表不該這樣,應以百姓安全為首要考量,對林麗的做法感到「很遺憾、很丟臉。」楊弘旻等3名議員提案將林麗提送議會紀律委員會審議懲處,另有8名議員連署。
林麗澄清強調,地主向服務處反映消防栓占用私人土地,縣府消防局邀相關單位辦會勘,經過會勘決議才移除,服務處反映民眾需求,且附近47公尺處有其他消防栓可供救災使用,並非特權謀私。
她說,自己是騎機車並停在服務處騎樓下,沒有開車停在塗銷紅線處,議員該監督的應是縣政而非監督林麗。
林岳賢等議員要求農曆過年前設置消防栓,消防局則回應,消防栓預計明年重新設置,未來會勘會請同仁更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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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我們認為這不是頂新一個個案 這是台灣食安轉型的一個契機 3號 宋楚瑜 徐欣瑩只有拉到這個高度 才不會淪為政治對立的祭品 並以為消滅了頂新 就解決台灣的食安問題當人們集體去抵制廠商 這代表我們的政府 在這件事上 缺席了
政府的責任 是該給廠商能夠清楚改善的方向及法令 給人民能夠安心的嚴管及補償
台灣人不是貪心的人 也不是狠心的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XiNTz5ca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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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也用議會的電話拜票被抓包
她老公不是消防局的嗎
未來會勘會請同仁更加注意。
比較好奇是為什麼第一次會勘的結果會翻盤。
你這次沒人噓你耶!
威力凌厲,QQ
根據台灣新生報報導:“一一二年一月十二日由消防局
召集相關單位辦理第一次會勘含自來水公司、宜蘭市公
所、地主等並共同會勘決議。” 所以看起來有關土地
鑑界與其使用,第一次根本沒找地政處與消防局嗎,若
是就有點誇張了。
大約8-年前的宜蘭參選大爆炸的議員選舉,林麗還有其他凹消
防隊和水公司的事情,所以這個不意外啦
另外回覆mu大,消防栓設立是地方政府及消防隊提出需求,並
付錢給由水公司施工及維護,所以地政處和消防局應該是知情
的
原來如此,那不知道這件事情是否算違法行為。如果屬
於違法行為,那消防局地政知道,那放過的就該出來負
責吧。如果不違法,那幹嘛浪費公帑蓋了又拆拆了又蓋
。另是否受到兩方議員“關切”或有什麼理由,也該出
來澄清一下。這讓我想到上次移公車站牌,其實我覺得
如果可受公評,就拿出來討論。
忘記說,謝謝幫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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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交通部公開「四城」為高鐵設站重點 議員(宜蘭新聞)【地方中心/宜蘭報導】高鐵延伸宜蘭設站問題近來備受關注,日前交通部 長王國材率相關人員至宜蘭會勘,但卻未通知宜蘭縣政府及縣籍立委,交通部還以新聞 稿表示,目前重點為「四城」、「宜蘭」等二個方案,此舉引起地方諸多揣測與議論。 對於「四城」成為設站重點,冬山鄉籍的宜蘭縣議員楊弘旻就痛批交通部根本是「明修 棧道暗渡陳倉」,真正屬意的是「宜蘭站」,他說,如果「四城站」都可以雀屏中選,9
[問題] 消防栓怎麼長這樣?兩個禮拜前晚上停在一個小學旁邊 結果吃完飯回來被貼了一張逕行舉發單 一直很納悶到底哪裡違規了 今天罰單寄到 說明欄上寫在消防栓停車 我印象中有消防栓的地方都會插一個紅色牌子13
[問題] 高鐵的消防栓有點好奇這個警示標語是什麼意思 還沒斷電前不能碰這個消防栓? 還是說意外發生時 還沒斷電前不能拿消防栓噴向列車6
Re: [討論] 消防栓充電新解?好奇問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4條「室內消防栓設備應符合設在走廊或是防火構 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第130條「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標示燈在10公尺距離 內須無遮視物且明顯易見」。 那這樣在前面停車會算違法嗎?2
[問卦] 高雄消防栓藏在草叢正常嗎?肥宅我最近路過高雄去吃東西 看到路邊消防栓居然是在草叢裏面 看得我好不驚訝 回去後查設置要點 明明規定需保持空曠三米內不得有障礙物3
Re: [問題] 消防栓怎麼長這樣?對於此議題有點興趣所以就上內政部消防署留言板留言發問 Q:根據消署預字第9008373號函釋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56-3「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或消防栓前停車。」是不是有衝突之虞慮?於大樓設置消防送水口前停車是否不予以開罰? A: ㄧ、本署90年7月12日(90)消署預字第9008373號函釋,建築物內設置之消防送水口及消防採水口,係屬供消防人員進入大樓搶救上使用之必要設備,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設之消防栓兩者為不同設備及目的,尚無抵觸。 二、建築物之消防送水口設置於私人土地或建築物上,業主或管理權人管理車輛停放時不能妨礙消防搶救之操作,若火災時影響消防人員操作時,將依消防法第19條予以破壞、損壞利用延伸水帶進行搶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