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產品責任險選擇
最近想選擇一家保險做產品責任險
請問大家會考慮哪些點呢?
有沒有什麼該注意的?
謝謝
--
如果一般內銷產品責任險,各家差別不大
保額、銷售地是否為美國?
什麼產品?
跟什麼商品的差異點為何?
什麼產品會影響到需不需要規劃加貼條款,例如產品是個需
安裝後才能使用的,可能就會加貼完工責任這類條款
產品責任險,是商品製造人的責任,就像你買瓦斯爐,瓦斯
爐本身是製造商責任,安裝瓦斯則是經銷商或出售商品的責
任,兩個根本不一樣
經銷商、零售商也能保產品責任險啊,5樓是對的
經銷商固然也能以自己名義投保商品責任險
惟依消保法第7條1項與第9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
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
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
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
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是商品的瑕疵造成消費者身體生命健康或財產上損害,為商
品製造人責任,因此,企業經營者為投保產品責任險的被保
險人,而製造商(企業經營者)的賠償責任,才由保險公司
負責(保90)
又,消保法第8條本文復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
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
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所以,前提要件是
企業經營者所設計生產製造的商品「欠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
性」,經銷商始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所以對於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企業經營者而言,最重
要的是製造人的商品責任保險,畢竟經銷商連帶賠償責任,
白話意思就是製造商賠不夠、賠不出來、找不到人的情況,
由經銷商連帶負擔賠償責任,即是父債子償的意思,而不是
得分別向爸爸跟兒子分別求償
設計製造經銷都是產品責任險可承保的,不是只有製造喔
也是如此,故經銷商責任險多是以附加條款形式附加在商品
責任險下,當然經銷商錢多,當然可以自己投保商品責任險
,但是消保法既然課予經銷商連帶責任,目的是讓經銷商負
責任的慎選經銷商品,基於風險分配角度,在接洽談判時要
注意製造商有無投保商品責任險,以及保險範圍有無包括經
銷商
至於經銷商安裝,導致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的損害,則
不是產品責任險範疇,跟經銷商可否投保商品責任險無關
當然,業務員會說,經銷商也可以單獨來投保喔,但如同前
述,如果不懂法律賦予的責任,業務說可以保就保,只是拿
自己經銷利潤餵養業務員罷了
再補充一下,比較民法191之1跟消保法第7、8、9條,就明
白何以經銷商應是要求商品製造人投保商品責任險為第一要
務,而不是自己去投保產品責任險
經銷商安裝當然是產品責任險可附加承保的範圍啊
既然叫「附加」,就是額外再花錢買安裝的責任保險,不是
產品責任險包括安裝責任險
然後原波也沒說自己是內銷外銷,一直拿消保法來講也不全
然適用,製造兼經銷含安裝的廠商也是有的,你一直說安裝
不是產品責任險承保範圍我實在不懂這個點到底在哪?
完工責任是附加條款,不是附加險
以冷氣安裝來說,冷氣的商品瑕疵是製造人責任,安裝導致
的瑕疵,例如水平沒量好,冷凝水排不出去,或者膨脹螺絲
鎖不緊,導致冷氣掉下來砸死人,此時我們不會說這是商品
製造人責任,屬於商品責任險保險範圍,也不屬於經銷商自
行投保的商品責任險保險範圍,而是說這是安裝施工的責任
附加條款也是保險啊,只要支付保費為對價,就是保險啊,
親
如果是外銷,也不會把商品安裝責任混為一談
商品責任保險在台灣就是要看消保法,不然?
以消保法第7條來說,消費者跟全國買冷氣,全國則免費提
供安裝服務,此時你與全國成立兩個契約,其一是冷氣的買
賣契約,二是全國提供的冷氣安裝契約,買賣契約的標的物
冷氣,則是消保法第7條的設計製造生產製造人責任,安裝
契約,則是同條文所稱的「提供服務」,所以是不一樣的
反正業務員嘛,客戶要什麼,找找自己有什麼商品,推銷給
客戶,只要價格便宜,其他不重要
但是,產險中的責任險,是非常需要法律專業的保險,應該
要以顧問形式來銷售商品,而不是以推銷角度來銷售
以實務上來說,就算是純經銷商不含製造,例如飲水機廠商
,產品安裝完工後若因施工不慎日後造成他人財損,也都是
用產品責任險來投保,另附加完工責任,若依你說的模式,
經銷商叫製造商投保,那製造商何必加貼該條款?施工可不
是製造商責任,我也沒看過有完工責任險可讓經銷商單獨出
單,就算是外銷單也一樣
外銷單,完工責任條款就是附在產品責任主保單下好嗎
產品責任險在台灣是看消保法,可是原波資訊沒說是在台灣
啊
所以叫「擴大承保」啊
哎,來談談外銷美國,美國的商品製造人責任,如何?
飲水機安裝後若「因施工」不慎造成的「財產損害」,施工
的人若是產品製造商及其代理人,那應該負責任的人是製造
商沒錯,但如果安裝的人只是銷售的經銷商或其代理人,那
責任就是在經銷商啊
那回到最一開始問題,問產品為何,就是因為原波問要注意
哪些點,不知道什麼產品,怎麼知道要注意哪些點,該附加
哪些條款,像你問保額,在不知道原波產品及經營樣態下,
我還沒想到原波的問題跟保額有什麼關係
完工責任在誰真的不必多說了,那個從一開始我就不認為是
問題,不知道為啥一直在這上打轉,問題是那個狀況,在台
灣,或外銷,都是用產品責任險附加完工責任的方式來投保
,要單獨買完工責任險,幾乎是買不到的
保額從來就是責任險最大問題,此部份可以參考東吳李志峰
教授的文章
完工責任不必說‘不然你講這麼多是什麼意義?
完工責任主要是安裝人為製造人或其代理人,但目前臺灣上
市的商品多數為不用安裝,至於何種商品,本來就是保險標
的,不問也是要被保人應告知的
商品責任最基本就是製造人責任,也就是民法191之1跟消保
法,為何要考慮保額,以頂新地溝油事件為例,試問保額保
個3千萬5千萬其實根本無用,而企業投保商品責任險,本來
就是屬於必要營業費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1項得以自收入總
額中減除,再來,商品怎麼賣、經銷方式跟約定內容等等,
這才是最重要的
我可是從頭到尾沒跟你討論施工後責任歸屬在誰這問題,這
很顯而易見,問題是責任不管在誰,以保險來說,這邊是保
險版沒錯吧?都是用產品責任險來處理,差別在需不需要視
狀況來貼條款,而不是你想的,兩個責任歸屬完全不一樣,
所以要用不同保險來解決
再來講到保額問題,這個更難評估,以我經驗,就算上市公
司年營收達百億規模,他們的保額規劃也只是應客戶合約要
求,就算每隔一兩年就要出險,也是沒在調整,問保額對我
來說看起來就像要報價,你應該不是業務,以樓主資訊,問
個保額,連產品都不知道到底能給什麼建議?
我的看法,產品責任險核心問題絕對還是在產品到底是什麼
,不知道產品何來給建議或需要注意什麼?以上說明
本來責任就不一樣啊,你說的完工責任附加條款是完工責任
在製造人,但即便如冷氣飲水機這種需要安裝才能使用的商
品,製造人不一定有安裝責任,如果契約約定負責完工的是
製造人及其代理人,那才是用完工,如果單純只是商品買賣
,那就不是完工責任條款,而是經銷商自己的瑕疵擔保責任
所以我說單純的責任保險問題在於保額,如果要賣去美國,
那保額就要更高
若你有心從事產品責任險這塊,做多一點就會發現,以外銷
單來說,保額非常難以評估,除非那個產業你有夠多的理賠
經驗,大概抓得出平均處理金額,但是要抓得出,你還是得
回到我問的問題,產品到底是啥?
如果如你說接觸過營收上百億的上市公司,那你應該問:「
消保法的製造責任為無過失責任,而且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的
特別規定,請問,如果商品若有瑕疵,導致公司負擔賠償責
任,貴公司認為多少賠償金額為合理?」
我就跟你說責任險不應該是推銷了,我是不是業務,應無關
緊要
我說的完工責任條款不是完工責任在製造人......我從來沒
這樣說,我只是說依產品屬性,若是含安裝,則需注意要加
什麼條款
人家都是外銷為主.....他管你什麼消保法....
外銷也是要看各國法規啊,美國的製造人責任比臺灣責任更
高,當然是看法規啊
然後懲罰性賠償,一般單都是除外,我只知道發生在美國,
就算鑑定出來我們製造商完全沒責任,光處理費就花了20萬
鎂,這些通通都是保險買單
但完工責任險的保險範圍就是被保人及其代理人
所以有專賣美國的產品責任險嘛
你講看法規是沒錯啦,但是這類保險處理原則通常不是要追
究到底責任到底在誰那,在美國你一個外商堅持這個,除非
很明顯可證,不然要證明自己完全無過失實在太難
我們只能讓整張保單不要出現那種,保險公司一看就直接說
這個不在承保範圍內的狀況發生,至於責任在誰,我覺得那
都不是我的重點了
錯了,外銷廠商很多專門去上美國製造人責任的法規課程
能給客戶的建議也就是這樣,不要出現直接拒賠的狀況,或
是不在承保範圍內的特殊狀況先行告知,保額.....客人會
以合約要求為主
推定過失,意思就是容許反證推翻,能否推翻,不外就是舉
證抗辯,而責任險的抗辯費用是由保險公司負擔
所以就說不要只是當報價的業務員
消保法第51所定的懲罰性賠款,都有懲罰性賠款的附加條款
跟訴訟費用附加條款,我覺得銷售產品責任險,應該加以強
調
對啦,知道了自己製造商的責任又如何,知道法規又如何,
很多是就算知道了除非你不做他們生意,不然都閃不掉,發
生了一樣都是委請當地律師,客人很堅持自己沒錯,可是人
家根本不管你對錯,直接拿你當初訂的合約要你負責,這都
不是保險可以處理的問題了,既然是保險版,我只想講保險
的東西,責任怎樣法規怎樣,真的遇到狀況,我也是看被保
人法務在問公證人接下來怎麼做....
產品責任險就是轉嫁法定賠償責任,怎會說知道法規又如何
?
產品出問題怎會問公證人呢?
產品出問題怎會問公證人呢?
無罪抗辯本來就是人之常情,責任險本來就是處理民事法律
問題,發脾氣其實沒意義,應該針對問題提出意見協助,當
然解決方案細節就在法律及保險契約中囉
知道法規和不知道,對被保人來說還是以生意經營為主,他
們就算知道自己責任在哪(並且其實他們大都清楚),法規
對他們製造商品賦予的義務有多大,為了公司生存發展,他
們一樣會做
投保產品責任險在很多被保人的經營生態裡,除了轉嫁風險
,更多目的是為了賣東西,這也是很多負責窗口都是業務單
位而不是法務單位的原因,真的出狀況了才轉給法務處理,
因此法規重不重要,重要,但是那是出狀況了才會研究,而
且無法改變,要做生意就是配合,這時出狀況了要怎麼處理
?法務對自家產品的了解程度到哪?當地有人可以處理?不
靠公證人靠誰聯繫
依你的論點,這些白癡論文都白寫了?
法務對法務才是真正的做事方法,公證人聯絡?你知道你在
說什麼?
對了,以上講的是外銷
法務對法務,你後面這個法務指的是誰?
這兩篇論文其實你可以研究一下
所謂法務,就是企業自己聘請任用負責法律事務的人員,既
然是僱用的員工,那有道理對自己商品不熟呢?
就算是委任律師,律師也要熟悉當事人、事實,從而衍生出
律師保密義務
外銷也是一樣,國外公司一樣會請法務、會委任律師,怎會
找公證人去聯絡呢?
我講的東西,無論臺灣消保法,外國商品製造責任,都是一
樣邏輯,只是課予的責任略有不同而已
論文有沒有白寫我不知道,你可以實地了解各公司業務發展
狀況,我是就看到的來做分享,法遵我一向認為很重要,但
不是每個人都這麼認為,並且那也不是被保人能改變的,我
也鮮少遇到公司發展是以法務單位需求來做調整
我說了,是對自家產品了解到哪?一間有規模的公司產品可
以是非常多樣,法務編制足夠讓他們從採購原物料到成品買
賣及使用樣態全盤了解?當然不是不可能,只是我還沒遇到
每家的完工條款都一樣,你可以查一下是不是如我所說,範
圍只是被保人及其代理人
你可以問問貴公司法務
被保人和代理人?當然是啊,我有說不是嗎?不過這跟我們
要處理的問題有什麼關係?今天他不管是製造或經銷或兼有
,有含到安裝部分就是用產品責任險附加完工責任條款
另外外銷單,國外律師聯繫乃至於專家鑑定,本就幾乎都是
公證在處理,我遇到自己找專家鑑定的,僅有一間,是透過
當地品牌商平時負責產品檢驗的公司來做鑑定,律師?由公
證提供當地專門處理此類案件名單給客戶選,公司法務做的
通常是整理彙報案件狀況給單位負責人,並不負責直接聯繫
當地律師及專家
z大過於糾結製造者責任和經銷者責任的不同了,現行產品責
任險基本條款在名詞定義就有寫到:「被保險產品係指經載明
於本保險契約,由被保險人設計、生產、飼養、製造、裝配、
改裝、分裝、加工、處理、採購、經銷、輸入之產品,包括該
產品之包裝及容器。」意即製造者、經銷者、輸入者三者皆可
投保
製造商和經銷商要負的責任本就不同,我想從頭到尾也沒人
否認這個,只是在保險處理上,都是用產品責任險,適狀況
調整條款
例如製造商甲向A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經銷商乙向B保險
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今有消費者丙因產品瑕疵受傷而向乙求
償,B賠償丙後再向甲代位求償,由A負最終賠償責任。類似情
形在實務上很常見。
問題在經銷商能否投保嗎?不是,而是經銷商原則不需要自
己投保
既然知道製造人跟經銷商責任不同,也明白是連帶賠償責任
,試問製造人跟經銷商分別投保產品責任險實益何在?
自費的鑑定人法院當然不一定接受,而且我自己親眼所見,
合約洽談、賠償和解,公司的代理人多是律師
討論兩個例子,第一個安裝完工後因經銷商施工瑕疵造成財
損,第二個經銷商產品保存不當產生質變致體傷,兩種狀況
如何用保險處理?
你講的律師是國內狀況吧?在國外的話,律師都是最後一步
了,很多時候花時間處理的並不是責任歸屬問題,光第一步
確認產品是被保人承保標的就耗去一堆時間,要拿到對方手
上的產品來檢驗釐清責任,對方律師不同意的比比皆是,反
正我今天使用你的產品並發生損傷是事實,東西在我手上,
多少來談,不然我就鬧大,至於責任判定,那是真的談不攏
上法院以後的事,但是給法院判,金額就不是現在這樣了,
你是保險公司及當事人,你要爭一口氣花一堆錢和時間打官
司,國外律師費很可觀的,還是折衷先不講責任來談,都是
實際上處理可以選的
你問的兩個例子,之前的推文都已經恢復你
欸,o大,你公司賣的產品責任險、其他的責任險都不需要負
擔抗辯費用嗎?國外律師費貴,但保單約定抗辯的費用是保
險公司負擔啊,而且也有刑事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難道
你都告訴客戶,律師費貴所以都放棄抗辯嗎。
至於鑑定人,我猜o大應沒以當事人、參加人、代理人身分上
過法院,甚至沒遇過責任險客戶上法庭聲請鑑定,鑑定費用
本來就屬於訴訟費用一部分,然後由公證人找鑑定人?是在
哈嘍?
其實我還是不太清楚z大的主張,請問你是認為經銷商或輸入
商都可以保產品責任險但沒必要保,因為製造商就產品瑕疵負
最終賠償責任,所以只要製造商投保就好?另外針對完工責任
的部分,前面你舉例冷氣螺絲沒鎖好導致完工後冷氣掉下來砸
死人,你說這不屬於產品責任險保險範圍,那麼請問派人安裝
的經銷商應該投保何種保險來轉嫁風險?
你上面看一下就知道我的意思了
就是看不懂才會再問一次啊= = 如果你不想回答,就沒討論的
必要了...
那些費用本就是保險公司負擔,我前面有提到,你你如果要
討論,可以不用隨意假設我認為不用負擔,只是任何案件都
若非以水落石出的想法繼續下去,和中途妥協談和解,兩種
選擇最後產生的成本大大不同,除了費用問題,還有一旦在
國外產生判例,引發後續的連鎖效應,這些都會是保險公司
及被保人考量的點
你看7/6 3:00的推文裡就提到了
對方使用產品受傷-提出和解40萬,若要走法院,你輸了要
賠60萬,並且產品在他們手上,只提供你照片,除非上法院
,否則無法鑑定,僅能從照片產品編號及雷射碼確認為自家
產品,產品毀損是事實,受傷是事實,被保人僅憑這些,情
感上當然不想認為是自己的責任,選擇繼續走下去申請鑑定
,鑑定結果,好,雖然有缺陷(該類製程幾乎不可避免的缺
陷),但無法判斷是否為造成對方受傷的主因,走到這步,
要選擇讓法官判,好的話不用賠償(但是相關費用還是繼續
累加上去),壞的話形成判例,以後這類商品要馬不用賣,
召回,或是之後來請求的人到公司來排隊,你是被保人或保
險公司,你要怎麼選?這才是我說,責任到底在誰,很多時
候不是重點了,客人要賣過去的時候知不知道當地國法規及
民情是這樣?知道,可是他最大客戶在那,還是得賣
大大真的很專業,也謝謝用心回覆,我的產品很單純,是內
銷,是食品,免安裝,從大大的回覆又學習到很多,感謝
內銷食品你就注意保額至少不要低於最低要求吧,雖然財損
依規可以不保,但還是建議保一些,我有遇過包裝不良致毀
損消費者名牌包的案例,內容物及食用注意事項記得標示清
楚,可以查一下盛香珍案例,另外過敏屬個人體質,保險除
外
保險公司選擇的話,不太清楚,但我會建議不要找車險理賠
兼任處理責任險理賠的公司,我不清楚業界有沒有這樣兼的
,只是這兩種理賠在舉證責任上有非常明顯不同
很多保險公司對於內銷食品都有特別設計保險商品,注意一下
最低保額,建議加個產品回收費用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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