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健康告知疑問
想請問
健康告知書中這一段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假如母親 因為覺得怪怪的去醫院看醫生做了超音波檢查出一顆小囊腫建議固定時間追蹤
因而有以下的疑問,不知要不要告知
1.這算是健康檢查嗎?
2.這算是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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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40.91 (臺灣)
※ PTT 網址
※ 編輯: sakula248 (122.121.40.91 臺灣), 09/23/2023 00: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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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etf.com.tw/告知事項中的「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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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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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一下網址好了https://reurl.cc/a4nApY
推
首先,保險法第64條1項明定的據實告知義務,是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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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詢問項目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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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書面詢問部分, 還是得從文義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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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當然報告判斷疾病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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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內就是從簽訂要保書之日往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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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就是標準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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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單純追蹤是否是治療、診療、用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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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義解釋下,應該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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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就算不用告知,也屬於127的範圍,不是不必告知保險公司
→
就需負擔給付責任
推
借文想請問 2年內的定義是指自健康檢查起算兩年 還是治
→
療結束起算2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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