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 [公告] 6-14、6-15 板規修改推投 修正 v2
※ [本文轉錄自 wuyiulin 信箱]
目前 6-14、6-15 的草案最後修正如下。
原 6-14:
6-14 散播重大錯誤且傷害公眾利益之虞或刻意誤導民眾視聽之言論。
違法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最重達1年水桶。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
新 6-14:方案一
6-14 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違規者處水桶7日,
推文發生散播客觀非事實的內容且影響現實社會秩序,違規者處水桶90天
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參考7-9)。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
新 6-14:方案二
6-14 散播客觀非事實的內容且已影響現實社會秩序。
違規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則加重懲處(參考7-9)。
遇特殊期間*,將從嚴執行並調整至「散播客觀非事實的內容」,
此部分將由板主公告開始與結束,結束後將恢復原本規定。
※特殊期間:如選舉或其他足以影響秩序的事件
※檢舉時檢須檢附證據,版主收到檢舉方證據後,須要求被檢舉方檢附證據;
經版主提醒要求證據後,仍未在24小時內補上,板主有權不受理該方證據。
※版主宣判時需檢附雙方證據,以正視聽。
原 6-15:
6-15 同一人單日內以任意方式提出超過 5 件檢舉
或 2 件檢舉案件判處無違反規定,得處水桶,天數依情節酌情計算。
註:無違反規定亦指,包括但不限於不判決、無違規...等
註2:不同被檢舉ID即算不同案。
新 6-15:
6-15 同一人單日內以任意方式提出超過 5 件檢舉,
得處水桶,天數依情節酌情計算。
註:無違反規定亦指,包括但不限於不判決、無違規...等
註2:不同被檢舉ID即算不同案。
7-9 ※明知故犯者定義:
經板友提醒後開始計算,若未能於24小時內在文末新增澄清
或推文回覆澄清,則視為刻意行為。
罰則以7-1水桶天數兩倍論處,至多永桶。
*文末澄清須保留原文做對照,若澄清後有修改原文,則同樣視為刻意違規
。
懶人包:
6-14 方案一: 只管文章,當推文有重大造謠事實時以專案處理。
6-14 方案二: 依不同時期,6-14從寬或從嚴
6-15 :決定是否拔除文章無違法規定的數量,保留單日最高五件檢舉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