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團體第一次合約到期後的團名歸屬權怎麼分
昨天INFINITE又退社兩個人
最開始有七名成員,最開始是Hoya退社,後來陸陸續續退到剩下兩個人在原社。
透過GOT7退社後的狀況,得知團體第一次約滿後,團體名所有權規所有團員所有。
讓我有了覺得好奇的地方。
像以INFINITE為例子好了。
Hoya是否也應該擁有INFINITE這個商標的所有權?
之後INFINITE要活動,是否在商標使用上必須給他1/7的使用費?
畢竟他是約滿退社,不是中途退社。在他完成合約那瞬間,應該就擁有了1/7的商標所有權。
還有,是不是從此以後,團員有退社但不退團的個人權利?
也就是所屬社沒有權利控制一個成員退社後還是不是成員。
如果一個成員退社了,他不願意退團,因為擁有部分商標權的關係,公司也無權重新定義成員?
畢竟現在整個團退到剩下兩個人在原社,
我覺得Hoya退社後也就回歸過一次,在整個INFINITE活動作品史中的缺席量事實上很小
就算他自己想退團,商標權的權力難道也會因退團而失效?
這樣也很奇怪。
但是如果原社沒有定義自己成員的權力,也很奇怪。
總結一下我的問題:
1 )成員約滿後才退社,是否擁有部分商標所有權?
2 )成員是否因擁有部分商標權,可以自己決定退社不退團?
經紀公司在七年後,團體商標已規成員所有,還有權要求退社的人退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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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公司當初怎麼簽的吧 沒合約內容
或是上媒體怎麼可能知道
我的猜測是雖然不續約,但因為舊作品版權還
在前社,雙方一定會就版權分潤等事宜談妥處
理方式,包含是否還擁有商標權這部分也會一
起談定吧
實際就是看他們怎麼簽約的,不過無限成員自
己都很肯定地說過現在的無限是6個人哦,那
應該有可能Hoya已經沒有INFINITE的商標權了
(但這個前提是無限的合約如同GOT7一樣)
這種要看合約上怎麼寫 正常來說都是
會寫的...
畢竟無限早GOT7出道幾年,合約可能不是比照
辦理
不是法律在他們出道後做了更改嗎? 也就是無條件藝人在合約期滿後,商標權跟藝人走嗎? 我看到有說法,說GOT7能這樣,也是有JYP願意成全的關係 不知道是否意指JYP有放棄商標權給他們 畢竟GOT7也出道很久
※ 編輯: lifesg (49.218.5.48 臺灣), 04/01/2021 13:00:17我都說是我的猜測了,事實上沒人知道他們合
約怎麼簽啊!所以你的問題真的不如乾脆直接
發信問woollim吧?XD
不用啦,我只是想知道現在法律上怎麼規範這一塊的XD
※ 編輯: lifesg (49.218.5.48 臺灣), 04/01/2021 13:03:33去那家公司當偶像才知道吧
能順利把名字帶走的,至今GOT7是第一組吧,
所以你拿一個算是首開先例來問其他團的狀況
,其實沒人可以回答你
每個國家法律都不一樣,你在台灣問是
不是怪怪的
不會啊。台灣兵役制度和韓國不同,但是板上也很多人了解韓國兵役制度啊 追韓星的地方問這個韓星相關法律,沒什麼奇怪啊
※ 編輯: lifesg (49.218.5.48 臺灣), 04/01/2021 13:07:27既然已經退團了 退團的人也不會使用
此商標 通常都是用自己名字去出席簽約
自己不用沒問題 但是別人用是不是該付費? 我現在在說的是商業問題啊 自己不用,並不表示自己的權力消失啊,可以收費的東西
※ 編輯: lifesg (49.218.5.48 臺灣), 04/01/2021 13:12:41活動 不明白問這個是有人會用前商標
所屬團體來簽約? 還是活動?
在節目上聊聊自己過往 和 持續自稱是
所屬成員 也很怪吧 既然已經不屬於成員
為啥還可以收費?
因為有商標權啊 SM不用神話這個名字了,但是他還是有神話的商標權,你要用要付費啊 跟SM還要不要用這個名字無關吧? 要用不用是SM的事,你要用,你要付錢啊
※ 編輯: lifesg (49.218.5.48 臺灣), 04/01/2021 13:14:57且此商標是原有經紀公司的 除非另立合
約 不燃有啥理由給他分潤?
不是說現在法律已經改成第一次合約期滿後,商標歸成員所有嗎? 這也是GOT7擁有商標的原因啊
※ 編輯: lifesg (49.218.5.48 臺灣), 04/01/2021 13:15:57就像是我跳槽去B公司 前公司A要給我
底薪嗎?
如果你在前公司擁有具名的專利,前公司要用,要給錢吧 跟你去哪家公司沒關啊
※ 編輯: lifesg (49.218.5.48 臺灣), 04/01/2021 13:17:05GOT7這件事確定不是特例嗎?
我也好奇到底有沒有JYP有風度成全他們的成分 但是都說是法律早已歸範了合約期滿,商標權直接歸成員所有
※ 編輯: lifesg (49.218.5.48 臺灣), 04/01/2021 13:18:12GOT7是特例吧?
順利把名字帶走的第一團是神話啊....
他們不是有付錢給SM嗎?現在在講的是商標直接歸成員的情況
如果got7是特例 一般來說商標還是屬於
註冊的公司吧?
對啊,所以GOT7的事情到底是依法行政?還是老東家賣人情? 會空無來者嗎?
※ 編輯: lifesg (49.218.5.48 臺灣), 04/01/2021 13:21:57板上搜商標 H.O.T和t-ara的案例可以參
考
新聞就寫韓國公正交易委員會公佈的大
眾文化藝術人(歌手中心)標準專屬合
約書第8條(商標權等)中規定:「甲方
在合同期間,可以使用包括本名、藝名、
愛稱在內的所有姓名、照片、肖像、字
蹟等顯示乙方(藝人)身份的一切東西,
對知識產權擁有開發、登記和使用權。
但合同期滿後,所有權利都轉移給乙方。
」
嗯,跟我目前認知相同 但是就不知道部份退社的這幾分之幾的商標權要如何處理 比如這幾年INFINITE活動,要不要付錢給HOYA?
記得應該是新法吧(?
但是有其他新聞也有特別提到在原來公司
發行的音樂作品,一年內乙方不得有發
行或者重新製作成相似的音樂發行。
Infinite簽的約應該會比較像beast吧
這個是的商標與音樂版權兩者不同之處
跟這個有關的團名商標法律有改過 參考
姜丹尼爾最準 他是受惠於新法爭取順利
的案例
姜只有一個人,沒有我說的這幾分之幾的問題
※ 編輯: lifesg (49.218.5.48 臺灣), 04/01/2021 13:30:29上面這條這條看起來其實好像就藝名部
分有給個人,團名什麼的沒包含在內
如果是這樣的話,JYPE真的很感動人心了
※ 編輯: lifesg (49.218.5.48 臺灣), 04/01/2021 13:32:31你只能排除他人不法使用,無法要求分潤
,因為使用商標者還是合法團員,就算整
個團成員都不一樣也是
好問題耶 這個問題很實在
JYP搞不好有打團名使用權合約也不一定
啊,抽個一兩成其實也還好,而且早在g.o
.d的時候就差不多是這個模式了。雖然沒
合約,團員還是有用g.o.d這個團出唱片
開演唱會。
像t妞公司註冊商標被成員提出抗告後專
利廳退回公司申請,是因為從開始到現在
使用過團名的共有10人,但公司拿不出所
有人同意團名使用權利讓渡給公司的證明
畢竟約滿就無償將商標所有權移轉給團員
根本很奇怪
別團則有因為是未成年成員簽合約所以判
決公司註冊失敗的案例,所以要看合約當
初怎麼簽、內容合不合法,和成員想不想
爭取(?
你看SM連整團跑光的f(x)團名都還抓著就
知道合約到期沒有什麼團名自動歸團員這
種事www
那麼看來Hoya可能真的有1/7所有權
查了韓國專利局網站,GOT7商標還是屬於JY
PE到2024年,所以很可能是成員買商標使用
權或將分潤給前公司,在商言商我是不相信
可以無償www
2024那個延展是很久以前就延展了,早就
合約到期前就已經進行過延展,不知道
間隔有沒有超過一年,也許當初以為會
整體續約吧!在商言商是正確的,但商
標法條文有做修改也是事實,並不衝突。
如果像東方神起分裂到不同公司怎分?
Infinite 的約應該會比較像Beast ..
修改的標準合約是之後出道的人才有受
惠到吧
看了一下 一開始就買了10年 沒延展過
商標法條文我個人的解讀也是傾向可以帶走
藝名,但不包含團名,否則專利網站就會更
新資訊了。當然這只是我個人推測,有賴更
專業的法律專家解讀
神話經歷過很漫長的商標訴訟官司
Beast應該也不一樣吧...他們是因為
大多的歌創作人都是團員所以影響才
小,他們可是失去了Beast團名耶@@
我是說單論商標權的部分 不是曲的版權
退團的人擁有商標權也很奇怪吧?他就不
隸屬於該團體了怎麼還能使用
上面這個寫的好籠統,退團的算不算再
內啊?如果以t-ara的例子來看,退團的
人好像也算?這表示團名商標權到期後,
公司就無權再申請使用,除非經所有團
員同意。是這個意思?
是團員不能用t-ara的名義申請新商標
除非全體團員同意吧?
這個案例是公司申請商標,團員提出異議
後專利廳判決駁回公司申請;也就是說公
司申請註冊商標後要有團員提出異議,同
時公司無法提出所有團員讓渡商標權利的
證明,專利廳才會不同意讓公司註冊商標
這個商標沒被註冊走所以只是大家都不能
限制他方使用團名 也沒什麼分潤的問題
參與製作要看什麼程度吧,除非你詞曲
都自己寫,不然版權還是別人的啊
拿amber來說好了,她在SM時 SOLO出的歌
,曲子是自己寫的韓文歌詞是別人寫的,
合約到期離開SM之後,她能用原本的曲子+
自己寫的英文歌詞繼續演唱。元虎如果
不能用,那應該曲子不是他寫的吧?
Hoya是退團吧?
退團就不屬於這個團體了 應該也不會有
團名使用權
也是前輩出了問題以後 政府修法造福後
輩吧
記得最誇張的是H.O.T. 專利不在成員
不在公司 在離職職員手上?
總之要看合約怎麼簽的 以及不合理的話
能不能、要不要爭取權益 畢竟費時費力
我沒記錯的話 其實Beast那時候也可以
打官司的 只是成員們不想讓粉絲等
現行法的商標歸屬要看註冊時所有權人歸
誰吧,如果是本命註冊的案例,那名字的姓
名權還是歸屬本人,就是公司會用名字製作
商品,拆帳就看跟藝人合約怎麼簽吧,所以
無限的狀況要看這個團名有沒有被公司拿去
註冊商標,有的話這個團名就是公司所有,
成員離開公司之後要用這個團名變成要公司
同意
在合約只有公司和藝人知道的謎之情況下
我自己是猜GOT7應該是公司有成全的成
分在吧XD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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