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陳昌駒 Ubao FB
※ 引述《yusheng0423 (Miyuki)》之銘言:
: 文章連結:https://reurl.cc/XEVYLM
: 塔龍台灣電競有限公司的合約終止的存證信函我已經收到,6月1日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卻是5月19日終止合約,存證信函為證(如圖),謝嘉欣(Amber)你要不要乾脆存證信函直接寫5月12日好了?存證信函也不敘明解約原因,我絕對不會妥協法律不專業之行為表現。
: 5月15日,約在基地協商(謝嘉欣你有錄音,當然我也有),最後已經清楚表達立場,就是沒有想把這件事情交由法院判定處理,看要怎麼處理可以再談,但經過兩週漫長等待,完全沒收到回覆,直到5月31日,等到的卻是公司這種官方公告?你該不會不知道解約都是以存證信函送達日為準吧?
: 針對合約內容,例賽、戰隊冠軍獎金塔龍台灣電競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合約內容是需在季賽結束後30日內支付,PCS春季賽結束時間為2023年4月9日,距今已經超過60日,我合約是跟塔龍台灣電競有限公司簽訂,莫非你還要我送支付命令,然後強制執行跟你追討?
: 2023年6月9日,你們也收到了我寄送的存證信函,如果對我存證信函有法律上的疑問,建議你們可以先詢問律師。
: 陳昌駒(Ubao)
: https://i.imgur.com/nY5yCWe.jpeg
小弟來整理一下法律問題 賺賺P幣
1. 5/15 是否有解約/終止合約?
依照PSG塔龍所發出去的存證信函 PSG在5月15日就已經有跟U寶說要終止合約了
(解約是不精確的講法 終止合約比較能形容發生的情形)
但U寶目前認為 5月15日當天 U寶並沒有收到PSG的意思表示
因此 對於U寶來說 PSG真正的意思表示 是透過所謂的存證信函才有到達U寶這邊
所以再怎麼樣也是6月1號意思表示才發生效力 才是真正的終止合約
(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2. 哪天解約差別在哪?
說實在,目前線索也看不出來為何PSG認為是5/19發生終止合約的效力
更不用說按照合約內容 早幾天晚幾天差別在哪 這部分需要通靈
但如果認為電競選手跟戰隊之間的合約適用勞基法 就會有預告期間的問題
因為U寶明顯不想乖乖解約嘛 除非U寶有嚴重違規事項等等的
依照勞基法第16條 塔龍至少要在10天前預告
條文內容放最後面
3. 獎金
不會通靈就無法知道U寶跟塔龍如何約定的
但U寶這邊所說的支付命令 確實是一個可以很快拿到錢錢的方式
如果塔龍收到支付命令 要在20日內拒絕(不須附理由) 否則確實U寶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4. 結論
除非能夠知道5/15當天他們談論內容以及合約內容
不然依照目前的資訊 就只能整理這些法律問題了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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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窩不知道,等通靈
聽君一席話 如聽一席話
恩恩
沒啦 重點是他們合約內容還沒出來誰都不知道談了什
好
你是警察局所長嗎? 出來念法條的
如果你把電競視為是職業運動 那就不會一直提勞基法
而且電競選手沒適用勞基法吧
喔? 這怎麼得出來的結論
更正 派出所所長
buddy 不在國王了欸
然後支付命令 塔隆身為一間大公司 怎麼可能不會在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不適用
你是在學生嗎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一定還是要訴訟
勞委會函示 (87)台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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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違法資遣自救SOP前言 此為個人經驗分享 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 鄉民們請斟酌使用 如果有說錯的地方也請指摘 以下正文開始 一、我被公司資遣了怎麼辦?9
Re: [討論] 發現主管外遇大家會怎麼做?如果要認真說的話, 是他們有問題沒錯 這個問題或許也算普遍, 就和許多無良資方一樣, 沒有把勞基法放在眼裡而已 法條如下擺在那裡: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7
[討論] 鴻海炒了總經理還要給千萬賠償算是舊聞了,但還是很想討論 民視 東森6
[問題] 如果因為不接受指派到外地被開除該怎麼辦事情經過大約是這樣,小弟在這家公司大約三年多 目前是在台北總公司上班,因為南部有拿到一個案子 必須有工安人員在南部執行相關工作,一開始因為找不到人所以我下去支援 拿到這案子同仁也跟我說先掛我名字,等找到人就換掉了 陸陸續續也找到兩個新人可以擔任南部勞安人員6
Re: [問卦] 離職預告期零天 就直接說聲然後閃人對吧?別聽網路上亂講, 天條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3
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法規有規範 參照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及第59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2
[問題] 詢問勞基法14-1-6的問題第14條之1之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向公司提出勞動契約終止 依法可以拿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那到預告的離職日的這段時間內 可以像勞基法16-2一樣,請謀工假嗎?- : : 如題 : 小弟這份工作很確定自己不喜歡 : 而勞基法三個月內想走就可以走 :
- 先來轉下勞基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4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