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國兵役制度中的國民兵與補充兵?
※ 引述《PTTHappy (no)》之銘言:
: 請懂的網友分享知識。
: 1.為什麼制度中會有這兩種兵,而這兩類當事人因為什麼因素不是當一般兵?
: ps.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24
: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 可是法規文句看不太懂。簡單問我想了解的點:
: 2.這兩種兵(不管現在還有沒有,好像國民兵沒了?),各是服役幾日/週/月?
: 3.而關於退伍(結訓?)後的教召、或開戰後的動員,這兩種兵屆時擔負的義務內容是?
1.國民兵是以前的制度 89年廢除 以替代役取代
2.服役長度: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
3.補充兵退伍後是後備軍人 國民兵不是
4.兩者必要時都可以動員召集、教育召集 但多為點閱召集、勤務召集
5.戰時補充兵仍動員投入作戰 國民兵以輔助勤務為主
民國63年兵役法
第14條
I.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
第15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男子年滿十九歲之年,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第16條
補充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適合常備兵現役之超額男子,徵集入營者服之,陸軍為期三個月至六個月,海、空軍及特種兵為期三個月至一年,期滿退伍。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第17條
國民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一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與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
前項各款之教育、訓練,以不脫離生產為原則。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除役時止。
第23條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臨時施以補習教育或編組。
第24條
國民兵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應召服左列勤務:
一、補助戰時勤務,必要時得參加作戰。
二、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擔任地方自衛。
三、擔任地方防空有關勤務。
第25條
左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二、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第38條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左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民國89年兵役法修法 廢除國民兵役 增加替代役
第17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第23條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臨時施以補習教育或編組。
第27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或退伍為後備役者。
第37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受左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現行兵役法
第17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23條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臨時施以補習教育或編組。
第27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
第37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受左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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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似乎補充兵是常備兵"超額"者充之?-
補充兵徵完依然"超額"者 就歸為國民兵?-
是層遞的概念嗎?
對 到了89年補充兵改成家因或體位
就是後備第三波次差不多,第一二波都召完才
會該這些人,如果情勢有點糟但還沒完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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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免召標準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11
Re: [黑特] 馬英九讓年輕人當4個月兵 難怪國力衰退是不是大家不知道 四個月戰鬥訓練確實是馬英九制定的 但其實一年役期的兵役規定並沒有刪除, 只是兩者可以擇一實施 兵役法第 16 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18
Re: [討論] 張育成若不打WBC會被酸一輩子嗎補充兵役辦法 第 6 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13
[討論] 不選張育成是否犯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2條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14
[討論] 為什麼 nicholas0406 不PO出退伍令?如題 您什麼時候要 PO 出退伍令? 不要跟說拿出來大家又不信喔 至少有東西可以討論阿 替代役也可以阿,結訓令也可以3
Re: [新聞] 網傳教召人工選員「都同一批人」 國防部前面已經發了好幾篇了 靠杯教召前 請先不要當法盲 1.八年四次的法源依據為何? 請參閱兵役施行法第27條:3
Re: [新聞] 快訊/兵役延長「4個月要補當兵?」 邱說真的 依照現在的兵役法 如果服軍事訓練役的役男 結訓後是不是要續行徵集 從兵役法來看 不是不可能喔 真的就是看國防部要怎麼玩而已 兵役法第34條 於國防軍事無妨礙,且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服常備兵現 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補充兵就我理解 應該還沒有階級 不算二兵 召集規則 第34條第2項 前項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及撫卹,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