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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台灣大哥大騙人亂綁合約

看板MobileComm標題Re: [問題]台灣大哥大騙人亂綁合約作者
y800122155
(@@)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8

※ 引述《poda1203 (這個人)》之銘言:
: 推別人綁 5G方案 每個月1599 綁約4年
: 原手機是Samsung 20Ultrar
: 還簽了一份同意書換成Google 3a XL(現在也才8千多)
: 原三星那隻手機原價寫 29900 但終端設備補貼款卻是43900!!
: 也就是說解約要補貼的是原三星手機的費用
: 沒有拿回扣!沒有拿回扣!沒有拿回扣!

我在電信公司官網查到完整合約內容

專案優惠補貼款 $43,900

這個名詞在整份合約裡就只出現過一次

是為了告訴你違約金計算方式的其中一個項目

不是告訴你 你能夠拿到多少補貼款



實際上這個數字比較偏向電信公司付給通訊行/門市的費用

然後通訊行/門市會以購機優惠的形式折價給你

兩者的價差則是通訊行/門市的營業收入/利潤

跟你有關係的實際上是購機優惠

補貼款只會在你解約的時候跟你產生關係


板上推薦的通訊行/名店則是以價差很小而聞名

價差很大在板上就是稱之為宰羊


根據合約我不能說宰羊違法/違約

看起來是你們之間有民事爭議



另外,你提到你沒有拿到回扣(退傭)

事實上

主管機關NCC早就說過簽合約拿現金退傭恐違法


不過 違反哪一條法 我查不到就是了


Ref:
不拿手機!通訊行續約退2.1萬 NCC:恐違法
https://news.tvbs.com.tw/life/75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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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名稱:(5G手機案48M)1599H(48)(0909)

合約內容

綁約期間及資費方案
1.本專案綁約期間以系統認定之專案合約起始日開始起算。綁約期間屆滿後,
門號繼續有效,若不再使用須依服務契約規定辦理退租手續。
2.本人同意依所申辦之專案遵守資費限制規定:
【綁約期間48個月;48個月內須選用1599型(含)以上資費。】
3.本專案綁約期間限選用5G資費。

語音優惠內容及限制
1.資費以出帳週期計算,【若申裝未足月,當月月租費、月租費減免優惠、
內含/贈送網外分鐘數、內含/贈送網內語音分鐘數以該週期內申裝天數比例計算,
超過內含/贈送網外/網內分鐘數後依該資費之公告費率計算。
2. 贈送網外語音免費通話分鐘數:申辦本專案且選用專案限定資費,除可享原資費內含之國內網外免費通話100分鐘數外,每月另加贈免費通話200分鐘數,合計300分鐘。(期間若轉換為其他資費仍僅享有原優惠內容),到期後優惠自動終止,恢復原資費內容(網外免費通話皆不含市話、加值及影像電話)。
3.贈送網外語音免費通話分鐘數:申辦本專案且選用專案限定資費,於綁約期間內每月贈送市話免費通話150分鐘(資費原無贈送市話免費通話,期間若轉換為其他資費仍僅享有原優惠內容)。
4.5G資費內含語音優惠注意事項:(1)選用之【資費若有內含每通網內語音免費通話分鐘數】,或若有內含網內語音通話免費,皆不含加值、影像電話,且【單月撥打超過300個不同網內門號視為不當商業使用,超過前述限額後優惠終止,改依0.08元/秒計收】,至下一帳單週期始可恢復優惠權益。(2)選用之【資費若有內含網外分鐘數,皆不含市話、加值及影像電話】。

行動上網優惠內容及限制
1. 申辦本專案且選用1599型(含)以上資費,於綁約期間內適用以下上網優惠
(不得遞延使用,亦不得要求折給現金或轉換成其他優惠,且限國內使用、單
機使用,不可熱點分享(即上網傳輸量不得以個人熱點、無線基地台、網路共享或其他方式分享或共用予其他裝置),但若申辦專案有贈送熱點分享則依其規定,國際漫遊費率另計),【綁約期滿優惠自動終止,恢復依原資費計費】:
● 綁約期間上網吃到飽不降速:
申辦1599H(48):1599型資費原內含傳輸量為40GB專案限定資費,可享超過資費內含國內上網傳輸量,不另計費亦不降速之優惠。【第49個月起,超額將依資費規定降速, 1599型資費降速至1Mbps以下。】
2. 【資費以出帳週期計算,若申裝未足月,當月月租費和內含傳輸量以該週期內申裝天數比例計算。】
3. 【優惠期滿若未主動取消上網或變更資費,視為同意以所選資費續用,且恢復依原資費計費。】

加值優惠內容及限制
1.台灣大哥大免費贈送行動達鈴試用服務一個月(已開通行動達鈴或
已申辦與行動達鈴互斥服務者不適用),試用期滿自動取消服務(期間可撥打188取消),欲額外下載答鈴需成為正式會員,月租30元,下載費用另計。
2.熱點分享:
(1)申辦本專案且選用專案限定資費,綁約期間內加贈行動上網熱點分享功能,熱點分享傳輸量(不限分享裝置數量)規定如下,綁約期滿恢復原資費內容,若申裝未足月,當月贈送之熱點分享傳輸量以該週期內申裝天數比例計算:
◆1599H(48):每月贈送熱點分享傳輸量70GB,超過分享量後,仍可熱點分享,但熱點分享裝置之上網速率降速至10Mbps以下(本專案門號速率不受影響)。
(2)自申辦日起至109/10/31止,1399H以上專案用戶可享熱點分享不限傳輸量優惠,109/11/1起至綁約期滿,恢復所申辦專案熱點分享優惠內容。

過戶及其它限制
申辦適用免預繳優惠之用戶於前12個月內不得過戶。

補貼款
本人若違約【包括違反專案規定或提前解約(含退租、一退一租、銷號、降頻等) 】時,應支付1. 專案優惠補貼款:【$43,900】。
【實際補貼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
補貼款 x(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實際應繳補貼款(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申辦告知事項
1.無線傳輸特性:行動上網速度及收訊品質基於無線電波
特性,將因客戶設備、使用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若使用地點無法支援所試用服務(如:5G或4G)之網路,則可能依所在環境及台灣大哥大規定轉換為其他網路,上網速度將可能降低;若因同時同地上網人數太多也可能造成網路壅塞暫時無法上網。如於室內使用,因受建物遮蔽及室內裝潢影響,上網速度及收訊品質亦可能不如室外,甚至收不到訊號。2.試用期間:『行動寬頻七日試用案』提供7日(168小時)免費試用行動上網服務,於申辦起算7日(168小時)內可享國內行動上網免費優惠;『行動寬頻七日試用案』免費提供試用門號SIM卡,免費體驗僅限國內行動上網與受話服務,且限單機使用,不可熱點分享(即上網傳輸量不得以個人熱點、無線基地台、網路共享或其他方式分享或共用予其他裝置),不提供其他服務或功能。於試用期間屆滿時,該試用門號即自動失效無法使用。如須使用上網服務請另行申辦門號/專案。3.特別注意:每一證號每三年僅限申辦一次行動寬頻七日試用專案。

上網用量資訊
本人已了解上網用量資訊可透過台灣大哥大之客服APP、官網及手機直撥
85226免費語音等方式查詢,並已知悉客服APP下載及登錄方式。

注意事項
1.本人於租用門號期間,如有進行轉接話務等不當商業行為、不合常理之使用、
其他權利濫用行為或未經 台灣大哥大同意而為分享/共用上網傳輸量之行為,台灣大哥大得暫停或限制客戶使用行動通信(語音及/或上網等)服務或逕行終止服務契約;另其他經台灣大哥大認定異常情形遭暫停通信者,本人如欲恢復門號正常使用,得親洽直營門市提供證件並繳納保證金。前項所稱不合常理之使用或其他權利濫用行為係指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檔案分享、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
2.若原享有多門號及高用量用戶月租費折扣者,於本專案綁約期間內不適用該項優惠。
3.本人同意將本專案行動門號使用於可支援台灣大哥大5G服務之終端設備,若未遵守致語音/上網等相關服務受影響或無法使用,除同意更換為可支援台灣大哥大5G服務之終端設備外,並同意不得據此向台灣大哥大提出任何爭執或主張。
4.台灣大哥大5G專案不提供月租型熱線服務。
5.使用地點若無法支援台灣大哥大5G服務,則可能依所在環境及台灣大哥大規定轉換為其他網路,上網速度將可能降低;依台灣大哥大規定轉換成適用之支援服務時,期間產生之用量仍以台灣大哥大5G服務費率計算。
6.上網實際速率及品質受使用人數、網路環境、終端設備、下載/傳輸方式、服務類型和服務平台能力等因素影響,例如:以手機下載,恐因APP設計而影響傳輸速率等。
7.若本人為申請平板網卡用戶者,同意所提供之聯絡手機門號(下稱:聯絡門號)得供台灣大哥大視情況將本同意書行動電話之帳款/權益/優惠訊息通知至上述提供聯絡門號,如因此致有糾紛,願負全部法律責任。若本聯絡門號之申請人/使用人要求停止通知或有其他爭議,台灣大哥大有權逕行停止通知。如本人未填寫聯絡門號,同意系統將預設本同意書行動電話為聯絡門號。
8.本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已知悉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9.若申請手機案者,本人業經門市人員告知手機須具備細胞廣播服務功能,始能接收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本人已知悉所領取之專案手機是否具備支援細胞廣播服務功能。】10.客戶若涉及以下行為時,本公司得逕行停止行動通信(語音及/或上網等)服務:1) 散播電腦病毒;2) 偽造、不法擷取、移除或修改網路封包標頭資訊;3)干擾系統正常運作(包含但不限於造成網路過度壅塞、妨害其他用戶接取網路、試圖攻擊或侵入本公司網路或危害網路安全、主動或協助大量傳送垃圾與商業廣告電子郵件);4) 以任何方式誤導他人或隱瞞任何使用者名稱或資料傳送來源;5)妨害其他用戶正常使用;6)其他涉及不當或違法之行為經相關主管機關通知者。

申請人確認條款
申請人對上述各項條款內容均已詳閱、了解並完全同意,並確認已領取本
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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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jos 10/17 20:12NCC指的違法是辦門號換現金違法,一般不拿手機那種

pujos 10/17 20:12做法不違法<-實際上這可以視同是消費者將手機賣回給

pujos 10/17 20:12店家,拿現金,真正的問題在...這些店家跟電信業者

pujos 10/17 20:12有約定,不能這樣作,被抓到會有罰款甚至撤銷

這兩種本質都一樣,通訊行的玩法也一樣,NCC的處理態度也一樣, 也一樣找不到違反哪一條法律法規。

pujos 10/17 20:14折價優惠的說法也是錯的,電信業者不允許這樣做的,

pujos 10/17 20:14這是加盟/通信行的“變通”

你理解錯了, 我講的折價不是指現金,電信公司給的方案也是折價讓你購機, 我的講法是正確的, 通訊行的做法是會把折價直接轉換成現金或任何不在購機選項內的終端設備再折價。 兩者差在電信公司提供的購機折價在不同手機是不同金額, 但是通訊行只會辦折價最高的那隻,再私下轉換成其他終端設備的折價或現金。

※ 編輯: y800122155 (123.193.249.26 臺灣), 10/17/2020 20:20:09

abcd425heart10/17 20:24法律是規定不能換現金,但折月租是可以的

greg7575 10/17 20:25哪條法

y800122155 10/17 20:26所以寫在哪? 請你提供來源 我想拜讀

iamchyun 10/17 23:29光現在沒4g方案只有5g方案這句話是真的就構成詐欺了

iamchyun 10/17 23:29 違法前提下 這些合約本來就不算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