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去年台灣之星雙11旋轉門條款
(旋轉門條款),係指「本專案綁約期間內用戶若將原有同一證號下之除本專案之外其他原已申辦之台灣之星門號終止契約、解約、降低資費或異動(過戶)原已申辦專案時,申辦之第一門及第二門雙11優惠門號資費將恢復原牌告月租費$799/499。」
去年雙11時申辦了188+94一組門號,當時名下無任何台星門號,現在不得已要將94解約,去電客服,客服告知94解約的話,188也會恢復牌價。
我的理解是,申辦雙11專案前,已有A門號(除本專案之外其他原已申辦之台灣之星門號),申辦188+94,則A門號不能有任何異動,但188、94皆非屬於除本專案之外其他原已申辦之台灣之星門號,看起來94解約也不會影響到188,請問大家客服的回答是正確的還是我理解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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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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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的,可以看截圖 https://imgur.com/a/qbAU5G4
「除本專案之外其他原已申辦之台灣之星門號」
意思是包括本專案的二個門號 + 原本已有的門號
但是單獨取消第二門半價的那個,好像應該是不影響
看起來,單獨取消第二門半價,應該啦,跟客服吵吵
看
是不影響
我覺得這個條款是在規定第3個門號,你的情況應該不
適用,而是要去看合約裡其他是否有說明。
看你94有沒有綁約阿 沒綁就退了
不用能覺得,契約就是契約,民法上效果!第2門半價
條款和旋轉門條款無關,指涉的標的完全不同。當你
取消同申辦的附屬第2門後,系統會自動判定第1門的
應出帳金額為原優惠價,是客服自己搞錯了,或你們
溝通不充分有誤會,可要求換找客服主管來諮詢服務
的確契就是契約,可是也要完整的審視契約裡所有的
條文,總不可以僅選擇性揭露其中一兩個做自身最有
利的解讀。
照樓上的處置,最後還是要走司法途徑打官司,由法
官審理了。
現階段,台星188+94要退掉,乾脆就同進同退,一次
全把188+94門號一併退租,比較省事省心。
188+94不是可以單獨退94 也沒合約限制不是?
別再湊熱鬧擠雙11活動,三雄999資費辦一辦就好了。
188+94當然可以退94,只是188
的優惠差價,要不要回補由用戶買單,沒有官方一致
性的說法。
也許原提問可以肉身嘗試,把自身的結果分享給版友
。
溝通不充分,雙方有誤解等敷衍空泛說辭聽多了。找
上級客服主管說明也是如此。找消保糾紛協商機制也
不過是以雙方可接受調解為前提。
我記得當時討論是說可以單獨退 不過畢竟少數XD
用戶不滿意,想爭一口氣,還是得花額外大筆費用請
律師打官司爭取權益。
如果真的打官司,樓上可以揪團當證人。
台星雙11不是都綁30個月嗎?94應該還在合約中要怎
麼退掉?繳違約金?
94 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不過另外188的優惠資費是否
喪失,才是需要關注的。
悲觀的看待,在這裡討論的老半天,還不如尋找一個
正義騎士,以小蝦米力抗大鯨魚,在法庭上把企業花
大錢聘請的大律師群鬥到,贏得鄉民們的愛戴。
去年雙11條款有說明 舊門號退掉 雙11就變499+499
也有提到188退掉94就變499 但是就沒提到94退掉會如
何
一樓的截圖裡右下角不就有說「但第二門可單獨取消
」,原po的94不就是第二門了嗎?
只是客服講的跟大家認知有點出入 會有點不知所措吧
bee大,常理來說這二個條款是分開的,但是台星把它
綁在一起了(違反了什麼原則就不說了),影片請見↓
https://tinyurl.com/yevytrjh 1:18:33 處可以看到
至於第二門可單獨取消是指"30個月內"還是"不綁約"時
確實都沒有講清楚(如影片內容所述),所以我要修正我
第一行的推文內容,這個我不確定
哦截圖有可單獨取消那就不會影響188了,不過的確取
消94的會怎樣上面看不出來
推barkids,首先一樓截圖就有說第二門可單獨退,就
算在正式契約裡面沒有寫明第二門94元的可單獨退,但
若是同樣沒有寫明94元門號退租會影響第一門188元優
惠的話,依照定型化契約疑義有利消費者之原則,應該
認為單退94元門號不影響188元門號優惠。
建議原PO再問問不同的客服。
*定型化契約疑義應以有利消費者之解釋原則
另外188+94應該都算是雙11方案(即所謂本專案)門號
我打錯ID,我回的是barkids大
我記得當初活動就有說兩隻一起才有優惠,退租任何一
隻月租回到沒有折抵的訂價
如果樓上是對的,明明第2個門號與第1個門號的優惠一
是因為188才有94,所以一定不能退188;但是94是自由
增辦的,大概能綁住的理由就是因為給了折扣優惠
了不起就賠個違約金,怎會連188都恢復原價,太不合
理了...副約竟然影響主約,台星真的完全不照法理走
自創「公平申辦原則」真是太厲害了...
樓上,原PO問的是去年188+94當中的94元門號可否單
獨退租而不影響188元優惠,涉及你自己在一樓截圖內
的「第二門半價條款」跟「公平申辦原則」沒有關係
,定型化契約有疑義就是以有利消費者為解釋原則。
要提供法律見解,請確認是否正確,如果認為台星契
約嚴重到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請對自己的見解負責,
具名向NCC申訴台星契約顯失公平。
另外雙11方案是另外申辦門號,沒有什麼主副約,法
律上用語也是「主附約」
謝謝t版友指教喔,幫我糾正打錯字的部分。我呢在寫
回應時至少會查證,不會只看別人貼的文字和截圖。
之前版友說台星有在申辦時說一定要綁在一起才有188
+94的優惠,我回應說若此說法為真,公平申辦原則真
的很厲害。我後來也去查證了確實影片有講到,一定
要188+94要從頭到尾都跑完才有優惠。然後公平申辦
原則下面就是有二:一個是旋轉門條款、一個是第二
門半價,這二個條款相互掛勾,這是台星自創的,怎
會無關公平申辦原則呢,你說他兩個契約各自獨立,
但它拿188綁94,94不能取消,這叫各自獨立嗎? 難道
我不能說這個公平原則很厲害嗎?它既不像一般的主附
約,也不像二個主約,完全違反正常的法律邏輯呀,
我說他厲害就要叫我去申訴?然後我去查合約,合約也
沒有規定的不清楚,在合約書第5點就有說明合約專案
綁約期間內任一組合優惠門號終止,本專案就恢復牌
告月租499。所以說沒有定型化契約有疑義者以有利於
消費者解釋適用。這個版友提出疑問,我自己找資料
看能否給予回答,有疏漏我也會自己更正,並非只依
別人給的、別人說的在那裡評論、假設,你有必要這
樣一直針鋒相對嗎? 一直說我給錯誤的法律見解,我
是認為台星自創的原則違反一般原理原則,消費者應
該有權利去申訴,但我這篇有叫版友去申訴嗎?我就說
過我沒有辦雙11了沒有資格去申訴吶,我評論這個台
星自創的公平申辦原則很厲害是我的自由,此篇我並
沒有建議人家去申訴,你幹麻一直追著叫我去申訴?我
貼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民法,說有顯失公平的情況
,你就說我文義解釋。我說有違反對價衡平原則和加
重消費者義務,而且是針對"舊約"完全沒有任何補償
和優惠,你一直跳針說有,又說對價衡平只存在保險
法,然後又說公平會只講不正當法律連結所以我是錯
的,我已不想再和你繼續討論,那篇新聞明明有三個
人提出不同角度切入,認為可能有違法的情況,你卻
只抓著公平會的理由來說我有誤?我覺得你根本已失去
客觀討論,不想與你繼續討論,你又來這篇叫我自己
去申訴,很明顯是在戰我啊。倘若你認為舊用戶取得
申辦資格就是一種優惠,我並不認同,應要有實質上
直接讓舊門號有受益才是優惠,明明就強迫舊門號平
白多綁30個一樣的月租,說他有受益?明明就過於牽強
好嗎。因為你一直沒搞懂爭點,我實在不想和你繼續
討論,你又追來這篇要我自己去申訴,你不覺得你太
過了嗎?請T版友爾後不要再針對我的推文回應,否則
我認為你是在挑釁。
更正誤繕,是消保官不是公平會。
還是就事論事,先更正前面推文的錯誤說法,原PO問題
涉及「第二門半價條款」,和「旋轉門條款」無涉。
另外,旋轉門條款就是不利限制,但遵循旋轉門條款的
利益就是享受188+94元門號優惠,從我先前引用的判決
來看,並不會因此該當消保法第12條與民法第247-1條
的「顯失公平」。
「又系爭契約雖有違約金之約定,但同時有優惠方案,
並非單純加重上訴人之責任,上訴人於享受優惠方案同
時,併受有不得提前解約之限制,並無重大不利益之處
,否則上訴人一旦享受優惠方案之後,隨即解約,被上
訴人豈不反受其害,是兩造違約金之約定,自屬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話說旋轉門條款跟第二門半價條款的思考很一致,避免
「辦新退舊」或「辦低退高(資費)」
而雙11方案的限制(跟舊約連動)和效果(取消優惠)要
一起看,所以拿「旋轉門條款」對應你所說的「舊約優
惠」會把不同的契約混雜在一起。言盡於此,也很歡迎
你拿更新的實務見解打我臉,我家附近台星訊號不錯。
你找了一個錯誤的判決,你應該用110中消簡3來說目前
已經有判決認定台灣之星這個旋轉門作法是合法的未侵
害消保法才對呀。可惜這篇只有地院沒上訴,不具參考
價值。
你找的判決是針對本約有違約金又有優惠,所以本來就
不會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你要找的應該是「新約」影響
「舊約」的情況才是符合爭點的討論。我剛貼的那個判
決,法官認為締約過程有非常多告知旋轉門條款的機會
所以已盡告知義務,所以沒有違反消保法。
至於有無違反公平互惠和顯失公平的情況,該判決是以
[回復至原月租費而不再繼續享有優惠]而已就帶過認為
沒有違法,根本沒有處理這個條款是否無效。當然也應
該是當事人沒有去主張這個東西才沒有去著墨。所以現
在新聞中的當事人要從這方向去爭執,就能看到法院如
何去認定是否有違法的情況,不然目前沒有其他判決可
以參考這種特殊的旋轉門條款的見解
我討論的從來都不是188+94有顯失公平,我說的是在申
在188+94之「前」的舊門號,被要求一併延長合約30個
月,卻沒有給予相對應的補貼或補償,有顯失公平。然
而你可以主張老客戶有取得申辦資格就是一種優惠,但
我覺的那不是一種實質性的優惠。好了我不想一直重覆
高雄新申辦雙11到府申辦可站內登記
樓上L的推文是不是有踩到版規?
話說你果然不是從「原則」或「標準」的角度去理解
我引用判決該段文字是代表,目前法院實務對「顯失公
平」的標準,配合民法第247-1條來看,要「單方面減
輕或免除業者責任」and/or「加重消費者責任」等情形
才算。以「旋轉門條款」來看,雖然對消費者有加重責
任(其他原門號不得異動)的條件,但同時也有利消費者
的效果(享受優惠方案),除非法院改變見解,不然難謂
顯失公平。
另外,所謂契約「無效」就是指契約條款「自始當然確
定」的絕對無效,不會因為是否有先行告知而異其效果
,當然是在契約條款有效前提下去討論告知義務。
謝謝你提供最新的判決,至少目前法院是穩定的認為旋
轉門條款是對消費者不利約定的同時,亦提供優惠利益
「且該條款中除申辦之專案門號外,雖另要求申辦人其
他在被告公司的門號亦同受拘束,然被告也同時提供月
租費優惠之方案予消費者,且縱使消費者有違約情事,
亦僅係回復至原月租費而不再繼續享有優惠,卻無其他
任何違約罰款等處置,則難認該條款有違反平等互惠原
則,或對消費者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存在,是原告另主張
該旋轉門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第 12 條及第
14 條等規定為無效,且不應構成契約之內容,均屬無
據。」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中消簡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實務要引用判決內容,首先會先看案件事實是否相當,
然後才會去引用內容,這也就是為何早期沒有留判決內
沒有留案件事實的判例後來被學者們罵,進而取消的原
因,因為沒有可以對照的案件事實就去援用,根本會移
花接木,所以現在判例才會取消改用別的東西取代= =
所以我會先看案件事實,再去決定要不要看你引用的內
容,就是這個原因。還有,我當然知道契約無效是自始
當然無效,不因告知而有所影響。所以我也有說了,這
個判決根本沒有先處理這個條款是否無效,而是直接去
從契約角度認定有無違法事實,可能是當事人未主張該
條款有無效事由存在,所以法官不能加以著墨
T大應該要認真看一下我的文字,不然每次都沒抓到重
點很難和你討論..
你拿一個「本約」討論顯失公平,與爭點「舊約」是不
同的,無法加以援用。
https://imgur.com/hp0RZPn 法院這段就在處理無效。
然後實務對於旋轉門條款至少要幾十個判決都採相同見
解才叫穩定,才產生一個判決只是個案法官認定而已
原告主張旋轉門條款顯失公平無效,法院直接打臉。
給你一個不採顯失公平的判決,是要教你如何找判決
然後法院對於「顯失公平」的標準很清楚,減免業者責
任,或是加重消費者的義務。
我給的判決我會沒看到這段嗎...我就說他只針對「沒
專業的法律人是要從多種多樣的事實中去歸納出法律原
則,不是說「事實不一樣不能互相援用」。
有其他的違約處置,而只是恢復原方案」認定沒有違反
顯失公平和互惠原則,然後就直接跳到沒有無效事由
根本就沒有去處理。難道我表達的不夠清楚嗎?
言盡於此,實務操作就是這樣,你要指摘和課本不同
https://imgur.com/5VPoIWd 綠字部分,法官早講到了
我可以理解,這也是教授一直罵的~不過實務就是這樣
另外,你對判例制度的消失有很大的誤解。判例來自於
最高法院法官的選擇,而且違背判例在過去實務見解等
我不是沒看到這句話,他就只是帶過並沒有去涵攝為何
同判決違背法令可上訴,但是沒人能對判例提出釋憲聲
請,所以重點是司法權侵入立法權還不受拘束,跟事實
無關。
我並沒有誤解,判例制度的消失原因有很多元,我說的
是其中一個,你說的是制度上無從救濟,面向不同
這個判決若上訴一定會被打掉,因為太多沒有涵攝
沒關係,反正實務判決上對於「顯失公平」的標準或是
「旋轉門條款」具體的解釋,都證明了你的見解有誤。
判決本來就會有肯否見解,只有一個判決你就說我有誤
法官已經依照三段論證處理,去把事實與規範連結適用
你也真是主觀啊。佩服~ 還是等看看新聞的原告是否提
,只能說「歡迎你提出不同見解的判決」。
告吧,OK?
對於一個連判決都不會找的..我應該不要花太多時間
OK喔,反正你所謂「旋轉門條款顯失公平」在現行實務
是被否決的。
還有..去問問老師對價衡平是否只有在保險法裡吧
謹建議還會拿「問老師啊」當作攻訐批駁的學生,確認
第1個判決是採否定見解沒錯,而且是我找出來的喔~
一下自己的法律見解是否正確。未來執業時你是要左右
當事人的人生,大意不得。
否定在哪?他是否定「原告主張無據」且原告之訴駁回
我講的你不信,當然是去問老師,不然你都重覆二次了
若連基本的原則都不知道,這樣日後執業不是誤了當事
人嗎? 不然我還要貼期刊嗎....也太累
言盡於此,請tentaikanso以後看到我任何文章推文請
繞道,謝謝~
不會喔,若是有錯誤的法律見解,甚至以此向版友傳揚
時,是有指正討論必要的。
你自己沒查證就亂給法律意見才是給人錯誤的法律意見
到時候又怪當事人給的資料不足,這樣很危險喔
才94塊月租一年不到1200可以吵成這樣也是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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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111] 台星4G 188/94 5G 299/149不限速既有客戶要注意, 以下是今天5000門活動條款截錄: 4.立同意書人同意在2020/11/9起至本專案綁約期間內若將立同意書人同一證號下除本專 案之外其他原已申辦之台灣之星任一門號辦理終止契約、降轉資費或異動原已申辦專案時 ,本專案資費將恢復原牌告月租費799元21
Re: [1111] 台星4G 188/94 5G 299/149不限速各位好 目前有一台灣之星門號288無綁約 是否可以退租之後 在申辦188+94雙11優惠方案 因為看到申請的注意事項中20
[問題] 台星雙11-188到期能解約嗎?怕旋轉門在2018年雙11新辦台星的188今天到期了(應該會降速?),無終身,也很少用了。 去年2020年雙11也和家人從中華(訊號較好)攜碼到台星188+94(較省錢)。 現在問題來了,以上3門號都是在我名字下,台星又有旋轉門條款…16
Re: [Live] 台星618優惠特案不知道是不是新的規定 如果本身有台星門號,再辦618方案,原本的台星門號就不能更動了 網頁最下面 誠信與公平申辦原則 於單辦門號優惠專案時: (1)自110年6月17日起至618優惠專案綁約期間(30個月)內,用戶若將其同一證號下非本10
Re: [1111] 請問台星雙11舊客戶續約第二門半價方案寫去客服信箱有收到回信如下 ============================ 謝謝您對台灣之星的支持,若您已續約今年的雙11專案,只要您符合2020/10/31前在台灣之 星只有1門月租型門號,該門號是在2016~2019年間申辦或續約雙11限定專案(月租費為$88/$ 188)、且成功續約2020雙11專案 ,可以再新申辦/攜碼一門5G$149/ 4G$94專案,限本人申9
Re: [1111] 台星4G 188/94 5G 299/149不限速抱歉詢問一下 準備雙11的時候注意到去年這個條款 查了一下資料發現說這個跟老門號"合約走期"無關 就算約滿了 老門號一樣不能動 否則雙11就會失效 我的理解是雙11申辦時 最好名下沒有任何其他台星門號 這樣就絕對不會影響到7
[情報] 台灣之星2020母親節買大送小活動方案即日起至5月31日止 申辦$799以上資費可再申辦$188資費 另有多種1+1商品$0元帶走7
Re: [1111] 台星4G 188/94 5G 299/149不限速請問 小弟在申辦過程中 看到這個 我同意申辦本雙11優惠專案,且在自2020/11/9起至雙11優惠專案綁約期間(30個月)內, 若名下其他原已申辦之任一台灣之星門號有解約、降低月租費等動作,新辦的雙11優惠 門號之月租費將會回復以原價計收。 這是什麼意思 不是很了解6
[心得] 朋友問我618要不要NP到台XXX...先要稱讚一下台XXX促銷說明有滾動式的改進。 今年618促銷標示6/17日十分清楚: 去年1111好像就沒標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