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嘉義鐵警命案開庭論戰 醫批檢「無理取鬧
林志峯選定問題詰問沈正哲,質疑鄭嫌在案發前會在LINE寫文章、尋求警察協助;鄭嫌女 兒要父親回去吃藥,鄭還說不要,且也未殺女兒啊;案發後鄭在警詢時說精神良好、不必 警方做筆錄、拒絕夜間訊問及要找法扶律師,詰問說鄭嫌這樣是沒有辨識能力嗎?對於檢 方連串問題,沈正哲說,有的無法回答,但重申鄭嫌在案發時陷入妄想世界,控制能力受 損,程度則難界定。
鄭有精神疾病應該是無庸置疑的
但是刑法也說得很明白
刑法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故意不吃藥,導致精神錯亂去殺人
卻不適用19-3
才是大家罵恐龍法官的地方
不是他到底有沒有精神疾病的問題!
根本就是法官的問題
然後那些垃圾法匠又在玩文字遊戲
說什麼除非他精神正常的時候 要有殺人犯意 故意不吃藥 才適用19-3
你跟一個精神病患問說 你484要殺人?
他連下一秒自己會想到什麼 還是突然發作 都不知道了
法匠還提出這麼沒有邏輯的說法
可笑的是 法官還信了
這就是台灣司法
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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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看這樣判刑應該是確定了
跟學法律的人聊過 基本上你沒辦法證明他不吃藥時就打算
用精神疾病去殺人 所以不能用這一條
這裡不是八卦板
這不是文字遊戲,而是立法的精神就是這樣。法官也是依
據醫生的精神鑑定來評斷的。
先去瞭解原因自由行為和自醉行為再來談好嗎?
原因自由行為,之前主要是用來處理酒駕肇事使用的
原則上你故意醉酒開車,不能夠主張19條不罰或免罰
酒駕危險跟肇事的關聯性比較好證明
推樓上,這就是19-3的意義。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2判決內容很經典 可以看看
再請問樓主,你怎麼知道他女兒要他吃藥的時候他不是在
精神病發作的狀況下呢?若是他在精神病發作時被人這樣
問你覺得他有可能會吃藥嗎?再者,就算他真的當時沒有發
作,你怎麼知道他當時就計劃殺警的呢?
台灣司法好不好笑不知道 但很多台民很好笑
那時已經發病狀態的話 還有得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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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殺警案員警李承翰父親 今晚抑鬱過世(嘉義地檢)有關殺警案公訴檢察官論告書 這份是嘉義地檢署的論告書,公佈至今點閱次數只有254次 院檢攻防的結果,通常只有呈現在判決書上,而判決書是由法官書寫的, 他會用各種說明來證明其判決的理由,但過程中不一定會將檢方所說的理6
Re: [問卦] 法律系朋友說重刑無法遏止犯罪 怎麼反駁?我強烈懷疑你根本沒有法律系朋友,這整個對話都是你自己幻想出來的 如果真的是讀法律的人,根本不會去探討什麼「精神病犯罪罰得夠不夠重」這種問題,這是 門外漢才會討論的 一個犯罪的法定刑,是預設給一般正常人用的,如果他本身有精神病,影響的是罪責能力, 那麼不管法定刑多重,都不重要,因為結果就是不罰或減刑5
Re: [問卦] 法官這次會怎麼輕判殺警案?其實你各位一直針對法官沒意義啊 刑法19條第一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問題是出在這條好嗎1
[問卦] 為何版規不會特赦思覺失調症????我大中華民國法律判刑遇到思覺失調都會減刑 那為何水桶的時候 都不會先問一下對方有沒有什麼精神病 太不人道了吧 都不怕水桶害人病情加重嗎3
[問卦] 比特犬攻擊人是不是也適用可教化是這樣的 我國刑法有規定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1
Re: [新聞] 原因曝光!殺台南2警羈押庭 林信吾:原因自由行為 行為人於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 刑法第19條 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2
Re: [閒聊] 吃早餐聽到客人櫃台在罵恐龍法官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9條 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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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請問精障犯罪多久可以被放出來如題我朋友最近情緒控制不佳,不小心打了他女朋友,據他說真的是第一次啦。 然後就被警察抓走了, 但他說自己: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