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販賣自製商用軟體 該如何起步
關於「權利算誰的」個人類似經歷提供參考
小弟醫療業,因為自己科整理病例資料很不方便,就自己寫了關鍵字搜尋引擎(套殼
Elasticsearch 加上使用者管理、權限、多條件複雜查詢、其他比對分析功能)。曾就專利和智財非正式諮詢公司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非正式回答是:因為小弟非軟體開發職,寫出來的程式非職務上的發明,所以小弟開發的程式,智財權和專利申請權屬於自己。換句話說,「用菜刀做菜」和「開發新菜刀,幫大家做好菜」是兩回事是不同職務。
小弟的淺薄法律知識,認為非職務上的發明仍然屬於受雇者,並不是在公司上班那開發出的程式無論職務相關與否都是公司的。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925-895933-77bce-101.html
受雇期間之發明或著作如不是「職務上」工作所產出成果,而是「非職務上」所完成,則權利歸屬受雇人。僱傭契約如明定「非職務上發明」之權益皆歸雇主,則該約定無效。(參考專利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著作權法未有規定)
而我國著作權法第 11 條
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 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就著作權法條文看來,只有「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可以依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及享有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並未規定「非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也可以約定由雇用人享有權利。
至於其他版大提到的:「你發明了新菜刀靠了受雇於公司得到的知識與經驗,而且用公司資源測試菜刀協助開發」,這點專利法第 8 條規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所以只要是非職務上的發明,哪怕運用了公司的經驗與資源,公司的權益也僅限於合理付費後得到使用權,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仍屬於受雇者。
結論上而言,原則上小弟認為非職務發明,其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都屬於受雇者,但仍然建議諮詢法務或律師,理由:
1. 我們非專業法律人,很多細節的東西容易有想不到的坑。例如實務上光何謂「職務上 的發明」就可以大吵特吵了。甚至你用公司電腦寫程式也可以主張是運用公司資源進 行發明。
2. 依照法律規定,即使自認是非職務發明,也必須「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 告知創作之過程。」由雇用人判定是否為職務上的發明。
3. 其他版大說的,哪怕法律上站得住腳,被公司死纏爛打也夠難過的了。
另外建議生產環境,盡量只放編譯甚至混淆過的成品,並加上保護。公司高層沒想法也不代表其他人沒想法,特別是東西紅了以後。一點保護也可以確保成品不會無限制擴散,到時有人濫用或用出問題鍋飛回來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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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受雇人研發專利是否使用雇用人提供之資源環境
利用上班時間開發或是利用公司場域驗證 算是利用吧?
有看過在舉證非職務相關不被認定的敗訴案例..
樓上可分享判例?
這樣git的commit時間應該就是會被嚴格看待?
個人淺見,最重要的應該是程式是否為「職務上」的發明。有沒有用公司資源相對而言是 次要問題。 若能認定是非職務發明,即使開發過程中用到公司的資源(例如用公司電腦上班時間寫 code)。那公司只能主張有專利使用權,不能主張公司有智財權或專利權。以我的例來說 ,因為醫療業務和寫程式相差太多,我很容易證明我的程式屬於非職務發明。而 e 大就 要看能不能把職務和開發新電腦程式區隔開,若能應該就能證明是非職務。即使真的有 些 code 是用公司電腦寫出來的也應該不會失去智財權或專利權。 但如同主文說的,大力研發前先問過公司法務還有法律人這樣最安全。專利法法也規定要 提前通知。 個人非專業法律人,有待強者補充或打臉。 ------------------ 補充資料 智著字第11000030260號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91168-01556-301.html詳言之,該非職務上之著作係公司出資聘請董事長所完成,則由雙方自行約定著作權之歸 屬,未約定時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則屬受聘人(即董事長)享有,出資人(即公司)得於 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之(第12條第3項參照)。至該著作既非董事長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亦 非公司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由實際創作著作之人(即董事 長)享有著作權,此時公司並無利用之權限,併予敘明。
所以智產權上小弟的想法也沒錯,若 e 大程式 若為「非職務」之發明,公司未出資,則著作權為 e 大所有 若為「非職務」之發明、公司有出資、但未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則著作權仍然為 e 大 所有但公司有權使用。 但小弟見解仍然是
諮詢法務和專業法律人,避免想不到的坑。小弟所見司法判決,光一個 何謂「職務上」就一大堆可以吵了。
※ 編輯: d8888 (59.127.72.143 臺灣), 08/16/2022 20:08:49 ※ 編輯: d8888 (59.127.72.143 臺灣), 08/16/2022 20:14:01現在是討論專利還是著作權?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小弟是兩者一起探討的,對於 e 大或類似情形者來說應該兩者都重要。而對這兩者來說 剛好有共同關鍵:到底是不是職務上的發明?
所以你是醫生,需要個工具,然後就自幹出來了@@?
我單位要蒐集病歷做研究有幾個方法: 1. 平常做筆記,要用時師徒相授或同事合作拼出資料 2. 特定疾病可以找專責單位要病歷號,然後人肉 filter 3. 請專責單位代撈,但他們也很忙。我自己開發案曾排單就排一年。 4. 其他方法各顯神通 要不是電腦打開是 Win10 我還以為現在 1990 年。2022 還有這種做法你敢信?至於為何 是由我這業務端的自幹一整個系統這是漫長且心酸的故事。
※ 編輯: d8888 (59.127.72.143 臺灣), 08/16/2022 21:26:20在medstudent看過你 覺得你自學程式很酷XD
推 如果原原po職務不是軟體開發 又是假日自己研發 根本就
不用擔心...
非軟體開發職務
推
3
肥宅小弟我的公司主要業務之一是倉儲管理系統 跟你的case有點類似,也是公司企業內部使用的軟體 一些心得跟您交流一下,主要希望你就下面幾點評估一下 1. 你可能要斟酌一下是不是要全職投入賣你這個軟體的事業 因為你的軟體是公司內部使用,不是那種內容農場、或是什麼網頁小遊戲8
你可能要去看一下當初和公司簽的合約有沒有這條 我自己和公司簽的合約中有明白寫出 任職於公司的期間任何開發出來的東西所有權都屬於公司 不管是不是上班時間開發的都一樣 如果私自拿去盈利公司完全可以告我25
首Po小弟我有個業餘開發的軟體 可以讓公司內某個專案的某個主要工程環節自動化 節省該主要工程約20趴的製作時間 現階段有幾個同事認同採用 但目前公司的其他專案不太需要用到這個軟體5
小弟之前確實有簽過類似的合約 記得是寫說職務上的相關創作 著作權都屬於公司 姑且打個比方好了 小弟在公司內的職務就像廚師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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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遭質疑抄襲竹科報告 幕僚:林智堅論文先可是小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是這樣講耶? 研究生跟著教授完成政府研究案,能不能把研究案的內容當作碩士論文或去投稿? 點閱:30521 推到 : Facebook Twitter plurk5
[請益] 職務代理人問題各位板友大家好,有幾個關於職務代理人的問題想詢問: (目前情況是要到期解僱了。此位置原有考試缺,但確定已無人報到。) 1. 當初簽約職務代理人,代理時間到考試報到前一天結束。 現在確定沒有人報到,是否可繼續延長契約之效力?誰有權可以主張? (服務單位為鄉鎮市公所,簡言之因為無人報到,想繼續留下。)3
[討論] 接受政府或民間業者委託完成的研究成果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的說明很清楚 著作權法: 第 二 節 著作人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