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最高行大法庭裁定:測速取締標誌300公尺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12074
記得之前板上也曾討論過取締位置到底是依測速器位置為主還是依車輛位置為主,看了這則新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做出的裁決是以車輛位置為主,不知道以後是否可以依此裁定去做標準衡量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180.
--
這樣比較好,很明確只要控制100-300公尺這段時速就好,不然
警察站在300公尺處打車尾,誰知道可以打多遠
因該
法院的中文... 因該
不因為該儀器 因為沒錯啊?
笑死
某樓推文的中文素質才真是有問題
還有臉嗆法院的用字
樓上哈哈哈
記得新聞說現在3眼可以打3公里@#$%&...|||
寫清楚就好,雖然舉證困難
不因,該儀器<--應該是這樣
之前一日系列國道警察說過當你看到雷射的時候已經來不
及了
真的會來不及阿,國道 300~1000M,目視範圍你說 300M 就算
了,那種擺到 800~1000M 距離的,哪有那麼容易看到,看到
就中了基本上沒錯阿,反應也要時間。
當然這邊是指平行的狀況啦,那種在橋上打的另外論。
我們國家該討論的是 速限合理嗎?
根本沒差 走到哪都有牌子 牌子不夠就裝更多牌子 反
正裝牌子又沒多少錢
超速取締就是個笑話,如果超速真的會立即造成危害
,直接把警車擺出來對其他人比較安全吧。
然後就會整條路都插 但都沒有人 笑死
好像沒差 反正就是100~300不要超速就對了
牌子後面100-300公尺,國道雷射槍怎麼判斷是不是範圍內?時
速120大概6秒就通過這段了
加逗號是外國人嗎?別再解釋下去越講越好笑
加逗號其實是在幫助不懂語意,卻想賣弄學識的人理解那句
話
國道跟紅盾牌是 300~1000 公尺...
反正過排就減速
取締躲的跟賊一樣 一副見不得人的丟臉樣 呵
白癡腦殘:不要超速就好了
警:好的,我們每隔300米設一面牌子
沒錯字,加逗號的真的是在幫看不懂的人
躲取締有犯法喔?罰不到腦羞?
寫清楚就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