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腳踏車與汽車事故事故報警 腳踏車騎士會
我指的是腳踏車騎士的部分
騎士騎著腳踏車(不是電動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與汽車發生事故
腳踏車騎士有受傷,當下雙方都沒有叫警察處理離開
但腳踏車騎士後來自行報案登錄車禍案件,這樣腳踏車騎士會被依道交條例第62條第3項被挨罰嗎?
因為我剛才跟一位交通隊的警察談到這件事情,他說除了汽車駕駛肇事逃逸的問題,因為腳踏車騎士有受傷,而雙方因為事故沒有處理事故,事後腳踏車騎士卻報警,所以雙方都會被開罰
但我看道交條例第62條寫的是汽車駕駛人,我查網路討論區有人說機車也適用,那腳踏車的慢車也會適用道交條例第62條第3項挨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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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腳踏車是處罰條例中的慢車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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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條文是汽車,但網路上怎麼有機車被開罰,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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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是汽車的一種 腳踏車是慢車章節的 而慢車跟行人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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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肇事逃逸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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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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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汽車在條例中統稱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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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我們看到的機車道,上面會寫機慢車專用道,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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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機車屬汽車,腳踏車屬慢車,但還是要把機車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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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才會這樣發明這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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