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起底5億高中生…「阿公變爸爸」!複雜
看到大家比較多在討論高中生身份跟上一備關係
我想著重在高中生究竟婚姻是否成立上補充一下
由於證婚人是夏男隨便找的
所以可能性如下
#關於結婚證人的重要法律常識
一、「證人」是指針對事物發生過程,有親自見聞、親身目睹參與之人。因此,「證人」必須「直接、「親自」向結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明確確認「他們二人都有結婚的真意」(有沒有真得要結婚?)。
二、如果證人只是聽信其中一人「轉述」,未再與另一人再作確認(比如:只有夏男與兩名證人說過話,表示自己與死者同性相愛要結婚),在這種情況下,就直接在「結婚證書」上簽字,證人就不符合民法第981條規定要求的「證人」這個要件。
三、向來台灣習俗,結婚會舉行公開宴客(證人一併出席),或證人陪同「新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不會發生問題,因為以上情境,證人都會親自和新人講到話,可以確認兩人結婚真意。
四、過往爭議的案例,常見發生在「離婚」時: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兩名離婚證人,都是離婚者其中一人單獨找的,並根據其中一人片面說法、陳述、表示「我們夫妻已經談好要離婚了」,就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因此,證人並沒有直接、親自向離婚者的另一方同步確認「離婚的真意」(有沒有真得要離婚?)。這種情境下,離婚會因為「證人」要件不符,而導致「離婚無效」。
五、基於以上說明,不論是「結婚真意」或「離婚真意」的判斷,兩名證人的證詞都是關鍵。因此,兩名證人都必須直接、親自與新人(本案中指高中生與夏男)都要確認過「真得要同性結婚」。#這篇新聞報導也會成為避免證人日後變更說法或偽證的關鍵。
六、因為兩名證人都要與新人/離婚者直接、親自確認過「結婚真意」或「離婚真意」,所以,也不能只由「其中一名證人」與雙方確認就好。這樣的情況,結婚、離婚一樣無效。
七、最後,前面所謂的「直接」、「親自」確認,包括:當面、視訊、電話。至於,簡訊、通訊軟體比較會有爭議,因為邏輯上無從判斷「通訊對象是否就是結婚者/離婚者本人」。
然後就是
無論孩子身世如何
都希望好好查清他的死因
才18歲考上東海大學
人生才要開始就死亡了
出生在這樣的家庭已經夠辛苦了
結果死亡也如此倉促
有點歎惋
https://reurl.cc/WDen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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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人見證當事人說願意,不要去想虛偽意思之類2婚
姻要件也有滿足條件的情況3現在有形式婚事實婚4要
件要看情況,協議離婚就…5戶政人員也會確認,一直
著重證人…6想想效力未定…你說無效的前提滿足了什
麼條件呢?7想想戶政機關的角色…
主要是法院而不是戶政 因為要看證婚人是否確認雙方
有結婚意圖 並且夏男是以你認同同志婚姻嗎 我們被
阻止結婚”證人才簽名 可是目前高中生生母說詞看不
出來有阻止 所以說詞對不上 是有可能訴請法院判定無
效婚姻的
離婚的例子是在說明 單方面找證人說要離婚然後請證
人簽名是不成立的 證人需要離婚雙方都同意的人簽名
才行
爆
[閒聊] 好聚好散在板上我只發過一篇回文 下面的留言至今還是令我內心感到溫暖 謝謝板上給我鼓勵的每一個人<3 今天是來回報:我成功地好聚好散:) 過程中,他先告訴他的父母52
[閒聊] 結婚書約的證人都找誰最近要辦理結婚登記 關於結婚書約上的兩位證人一直不知道要找誰好 本來想說各找雙方父母各1代表 距離預定的登記日前並不會碰到對方父母 如果都找我方的親人好像也怪怪的X
Re: [新聞] 5億高中男結婚2hrs墜樓亡!26歲尪挨告謀因為個人沒有辦理登記結婚的經驗 我覺得本案最大的爭點 應該是 這個婚姻的有效性 結婚證人最重要的是確認 當事人有無結婚的真意 但有結婚雙方有無要結婚的真意 難道戶政登記人員不需再次確認嗎 同婚雖然已經合法化 但這個案子是才剛滿18歲的高中生 跟 26歲男子12
Re: [問卦] 墜樓少年5e遺產誰繼承?自己的文章自己回 證人是要件。 如果證人是陌生人,沒有確認兩位當事人,真的是當事人 (甲拿乙身份證) 沒有問兩位,是否真的要結婚7
Re: [新聞] 5億高中男「死前同婚」可能無效 結婚證登記結婚要結婚書約,上面要結婚證人簽名 要見證甲方乙方出於自由意願結婚 所以法官會問兩位證人,怎麼確認甲方乙方想結婚 單純支持同婚,跟確認甲乙方自主想結婚是不同的事 甚至證人簽名時,甲乙方是否已簽妥也是判斷重點- 同志通常都有自己的圈子 有特別的雷達 可以短時間內觀察出來對方是不是同志 這樣同志結婚 規定兩個證人也要是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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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夏男現在在想什麼???想啥喔 剛剛有新聞啦 夏男回應說 不對外回應 相關事情會在偵查庭跟檢察官說1
[問卦] 5e高三生,希望484在證人身上?5e高三生死無對證之下, 要判婚姻無效剩下的希望好像在幫簽名的兩位證人身上? 估狗了一些法律事務所對結婚證人資格做的說明: 1、”「證人」顧名思義,即為證明結婚的新人,確實有要結婚的意思,如果證人從來都不知道結婚當事人的意思,只是單純被叫來簽名也沒有確認過新人的意思,即不符合民法所規定「證人之簽名」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