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台南市停車場身障管理是不是放生狀態
#看的到吃不到,望梅止渴
#台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身障車位管理
#溪北邊緣化,行政放生,其實司法也被放生了
#逃げるは恥だが役に立つ
#鄉下就是要有鄉下的樣子
2024/06/03 我到台南市政府新營市政中心戶政事務所辦點事情,見到戶政事務所門口的身障停車位又被佔用了,當下我就拿出電話準備打身障車位告示牌上的電話請人來處理,結果告示牌上的電話號碼被遮起來了,被遮起來了,被遮起來了,很重要所以要寫三遍。
新舊告示牌對照圖
我只好去找人看要怎麼處理,接觸的三個單位人都很好,原先的電話號碼是市政中心駐警辦公室電話,他們接到電話就會派人來拍照然後送交通局停管處開罰(因為這裡是路外停車場),但是市政府開會討論認為現在市政府內的停車位都已經收費所以佔用身障車位就由交通局停管處來管理(有是一樣嗎),但是民治市政中心沒有停管處辦公室只能打1999,打1999然後呢? 我的經驗隔天會到現場就算快了,這樣是有屁用,民眾也能自己拍照啊,WHY? 不是說民眾拍照檢舉不好要交給我們偉大有公權力的政府自己來,而且我也不想自找麻煩被打死。
接著我又去聯合服務中心,她們很NICE的幫我通知警察來,
我: 警察就不能處理路外停車場啊,路外停車場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的道路,所以警察不能開單舉發。
聯合服務中心: 誰說的,新營區公所的身障車位就是叫警察來處理。
我: 妳不要提區公所了,上周我才去實測並且錄影叫警察過來不能處理,傳給永華市政府中心的人看,因為他們一直不相信。
不過警察來之前佔用車就開走了,所以我也走了。
真的很奇怪,以前有電話叫駐衛警過來也是拍照送交通局開罰單,現在直接找交通局開罰單有不一樣嗎? 差別就是沒有電話讓你不能烙人過來而已。民眾找不到人覺得麻煩就不通報了,現在通報1999等於沒用,或許這樣子就不會有民怨了,大概是這樣子吧。
那像這種開放給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算不算道路,可不可以交給警察來處理,這問題我跟永華市政中心溝通了一年,答案就是不可以,真的是這樣子嗎?
我先說明一下新營區公所門口的那兩個停車位的狀況,
先上圖,新舊告示牌對照。
https://i.imgur.com/LL4FUMi.jpeg
舊告示牌,電話06-6565483是警察局交通大隊拖吊小隊電話,但是因為搬家了所以這個電話變成空號。
新告示牌,電話改成110,但因為是路外停車場非道路警察不能舉發開單。
我發現06-6565483是空號我就和區公所反映了,並且特別強調這裡是路外停車場警察不能開單,所以新告示牌上面的通報單位千萬不要是警察單位,後來來是寫110,區公所還說有跟警察單位協調過了絕對沒問題。檢驗真理的唯一方法就是實踐,既然沒問題我就實測,結果中山所警察來一次以後,直接把我當成瘋子,我再通報直接不來把我晾在區公所門口2個小時,我後來去派出所拿照片給他們看,又不是我的錯不然是要我怎樣,後來我再跟區公所溝通,當場實測,再反映到永華市政中心,這樣一年了反正到上一周(5月底)還是沒變化,不過這一次我錄影了,有圖有真相,有影片有真相。(區公所這件事情會另外po文)
跟市政府交涉真的心累啊,還要被當成神經病找市政府麻煩,不是耶…..話都你們說的耶,照你們說的做就不行啊,還要抹黑人喔。
好了…..現在回到路外停車場到底可以不可以屬於”道路”,改由警察開單舉發,當然可以做不做而已。
行政法院實務認為,開放公眾使用的停車場屬於”道路範圍”,相對不屬於道路的停車場是公寓大樓僅供住戶使用的地下停車場之纇的場所。參考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交上字第35號判決(停車場內停紅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54號判決(行政肇事逃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停車場內酒駕),詳細內容請自行到司法院法院查看,貼出來太多字了。
接下來看”交通部95.08.18.交路字第0950008014號函”
交通部95.08.18.交路字第0950008014號函的意思就是說要把路外停車場視為道路延伸範圍只要有供公眾通行的客觀事實和地方政府公告就可以了,這個函釋法院是引用的。
那別的縣市怎麼做。
新竹市的食品路振興路橋下方停車場,
苗栗的停車場
媒體報導https://autos.udn.com/autos/story/121040/5552324
遏阻違規亂象 竹南12個停車場納入道路範圍7月起取締違規
2021-06-24 10:19 聯合報/記者胡蓬生/苗栗即時報導
結論
台南市政府持續躺平一路向下。
台灣是一個行政獨裁的國家,只有政府不想做沒有政府不能做,行政機關要做啥事基本都可以找到法條,我是不喜歡這種情況,但是為促進公共利益合於目的性的使用法律也是現況不得已的做法,當然最好還是修法細緻法條來符合時代需求,因為現在公務體系就只有警察可以隨時出動,我也是了解行政警察業務很多,不然警察去要求交通局要他們派人定時去巡察,我說了又沒人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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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406次,文章1篇,真專業
推認真,謝謝你的努力
只要講不利政府的話 有人反射性先肉搜耶 好像小粉紅喔
只要批評政府的都是中共同路人
在PTT發文也要######一堆是有什麼貓餅
你加油,在這紅線違停也沒關係的破城市繼續努力
你法條用錯了,不是用道交處罰條例,是要用違法身心障礙
或者如果你自己是吃了無敵星星有某種障礙,法律罰不了你
就可以實現私刑正義
高調推
市政府都這躺平,又不是一天兩天了,反正只要會宣傳
觀光就好。
1F會不會太誇張 = = 很多人本來就是只潛水看文很少發文的
一樓反應過激的樣子就像是~??
小心被說見不得台南好
今天如果是稱讚台南市政府,也會被查嗎
二十年前我在北門路警察局前面那幾格
警察就是那個樣了,一副是不是礙到你了不處理
見不得台南好? 你發這文有什麼意圖?
7樓jameshcm 我應該寫很清楚了,是區公所不懂法條,不是我
不懂,但把路外停車場改認定為道路範圍延伸由警察舉發也是
可以的,本文內容都跟市府說過很多次了,我是誰市府都知道
,但認為我在瞎扯。
找記者來報導
px?SOID=15907
你寫這篇文章的動機是什麼 有關部門同意你上傳嗎
交通部的解釋函寫得很清楚,路外停車場不屬於道路範圍
是不是見不得台南好?
高調推
一樓西瓜護衛隊好棒棒
台南有台南的玩法,去年底問過公家管的停車場停裡面
邊邊紅線算不算違規,警察說在停車場內要去問停車場
的管理單位
然後停車場的收費員來,我又問了結果說那個可以叫警
察來開單
目前看到最新的做法是收費員會順便貼一張給停車場內
停紅線不停格子的車,end
所有的行政單位都有蛀蟲,要是所有事情都可以有解,就
不會有這麼多偷雞摸狗的人了
一樓就到處維穩城管帳號 出事先肉搜再來就嘻嘻帶過
難說一樓是白藍小草來反串的啊 這又不是沒遇過
居然敢批評 一定是中共同路人 不爽滾出台南
辛苦了 有交涉過不管哪個單位都鬼打牆
重要嗎? 反正台南隨便做好感度都第一
一樓這種直接封一封
台南停車場身障管理(X 台南交通(O
市政府處理事情真的就是皮球踢來踢去
之前問個違建跑了三間辦公室都說是對方處理
西瓜市有自己的玩法 合理
有幾樓是在...?
有幾樓是反串還是…
一樓是GG党的。被罵後,有些同族的就說可能是白藍反串~
打算把屎扣到別人頭上咩~ 多觀察哥布林的模式~
書記官好了啦,護航護成這樣
這種就是從中央到地方都在推,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
風氣搞下來就這樣
推
一人隨意亂停車 別人昏天暗地解決問題 爛政府
這事要讓尾沢知道啊
感謝你的付出
台南這種民智未開跟落後地方就不用講甚麼規矩
大家沒品就跟著沒品就對了
也不會有人在乎其他人的感受,這就是台南
抗中保台啦 質疑就是居心叵測
想說一樓怎麼了 結果原來是黑名單看不到
hunt 真的,要爛大家一起爛,調整心態臉皮厚一點就行了
做做樣子的事情會少嗎?
原來一樓是這種人!哎^ 差點誤會她了。
嘻嘻
1450 + 500 = 1950 高級一點的。
藍白網軍急著來台南版帶風向囉
沒人情味可以搬去北部啦..
施政滿意度第一名,質疑的才有問題吧
幫高調
直接擋在他車頭就好了 要死大家一起死 這就是台南
交通的玩法
辛苦推
路外停車場要用停車場法處理,用台南好停app可以檢舉
1F超誇張 常逛ptt就知道這種文章很真實 我猜他沒看完
他媽的hii連西瓜都會罵 bre挺西瓜到不可思議
推認真,台南市府根本踢皮球= = 也剛好收穫一群黑名單(^_^)
我就廢的案例。
市民滿意度還不是滿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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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近期有關臺南交通違規檢舉心得雜談「不要幻想國家一天就會改變,但如果我們什麼都不做,國家也不會變得更好。」 檢舉違規以及取締只是 短期及初步政策 中長期仍必須由民眾及政府 去推動整體道路工程改善2
Re: [問卦] 原來警察不用任何影像就能開單喔套一句法律人的大絕 法__真多 ---------------------------------------------- 執行勤務之舉發人員所見事項之觀察程度,較一般人更為專注,且此類案件係委由當場執 行取締勤務之公務員本其認識及判斷而舉發,以達成維持交通秩序之目的,其執行公務時 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故當場攔停舉發之交通違規並不以攝影或照相存證為其6
[討論] 陳俊翰會同意放寬身障車位使用嗎?民進黨口口聲聲說, 會落實陳俊翰的理念和報負。 那我就問了,變相放寬身障車位使用, 會是陳俊翰的理念嗎? 一堆低能綠狗一直說不會,還是算違規6
Re: [討論] 婦幼車位違規停放沒法檢舉就是個屁!可參酌交通部路政司109年4月13日路臺機字第1090403661號函 此公文為本人為了避免單位承辦人退件,故請路政司給一個公文出來確認適用法規 可以將此公文附上3
Re: [討論] 遇到垃圾車擋路該原地等還是跨雙黃線行駛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16號 本件是車主在後面等,結果被開違規臨時停車,判決撤銷 「...至於被告機關訴訟代理人以原告於該處停車達3分鐘以 上,已經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之臨時停車 ,以及垃圾車執行公務的情況下,原告縱使駕駛系爭汽車稍1
[討論] 陳俊翰如果還在世會說什麼?交通部準備修法說交通微罪不開放給民眾檢舉, 其中一條和身心障礙者有關, 就是以後民眾無法檢舉違規佔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 簡單說, 就是變相開放私人停車場的身障車格違規使用,1
[討論] 占用身障或婦幼車位(私人商場)先說結論 可以檢舉並開罰 不用出來洗風向說私人機構很難罰或罰不到 只要它不是道路旁邊或公園內的身障車格 不管是公務機關或私人購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