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代導鐘點費的給付標準
想請教在台北市任教的各位先進同仁
由於之前我在桃園教學組好一段時間處理過鐘點費
其中一筆就是每個月會統計專任老師代導的天數
不論假別只要代導滿一天,就會撥給他0.8節課的鐘點費(來自每周基鐘的折算)
也有看到法源
教育部 <教師請假規則 <<第 14 條>> >
1.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
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所遺課(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2.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
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3.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
員代理順序。
也有參考 <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第六條>> >
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學校安排合格人員代理。
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依教師兼
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在不重
領不兼領原則下,由學校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代理未滿 1 日部分
,不計入實際代理天數。
回到台北以後
這邊教學組只有在導師請的假是公派代的時候
才會給專任老師0.8節的代導鐘點費
上網找了很久 也沒有看到台北針對這個的補充規定
想問一下各校都是怎麼處理的 希望有個明文規定比較安心
現在當導師請假的時候
都會想說 如果不是公派學校沒給付
那導師是不是該自己掏那個0.8節課的錢出來
畢竟那是代導規定上應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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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要出
但導師費3000月除以當月上班天數假設22日也才不到13
6元,所以導師自付136元嗎?
通常是3000/30=100 去給
在算短代日薪時,也是除以當月的日數,不是上班日數
所以代導師如果是導師公假拿302元、導師事假是拿100
元嗎?
我這邊討論的是因為導師一週減4鐘點的差額
並不是在說學務處撥的導師費喔 兩個都會發
不會互相衝突 只是教學組撥的鐘點 目前好像各校不一
你們可以去查戶頭 有機會有420*0.8=336 這筆錢
專任代導一天有領過代導費$100+$320(以前高中職一
節鐘點費$400時),而且是由學校支付,所以現在學
校為了省錢,希望導師們要請一天的假時由其他班導
師或行政當代理
宜蘭縣另外有解釋教師事病休假課務鐘點費自理,但代
導鐘點費由學校支應
所以還是要再問問台北市有沒有另外再說明的公文
新北市沒有收過代導鐘點費,只有老師自己拿出來的
導師費100元
我們這邊代導費是100+378
代導和代導鐘點費不一樣
我們學校好想要一個禮拜以上才會有代導鐘點費
好奇100+378的那個378怎麼算出來的? = =
供參考https://reurl.cc/WDbpd7。應該還是學校付。
以前代理的學校也是100+一節鐘點費
現在當正式之後是給100而已(不同縣市
想請教代導半天+午餐、午休,這樣代課費怎麼算?
滿多縣市都有導師專任差額堂數的代導費用,一天的
才有(這是有法源。學校給付)至於導師費已經不算
薪水了,我自己學校無需給,看你們學校共識。
代導鐘點費有公式可以計算,是以天為單位,這邊是高
雄市的辦法,裡面的鐘點是舊的數字,再自己改成新制
即可
嘉義縣政府是由縣政府另編費用支出這一筆的,導師
導師費,由縣府另外支給代導。
印象中是這樣,學務處定期製作資料與教務處搭配,然
然後經校內程序核銷,經費來源好像是縣府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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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國小代導師薪資問題首先感謝各位先進賜教 是這樣的,我太太最近在新北市一間大校當國小代課老師 緣起當然是因為自己的小孩在這裡唸書 又因為太太婚前曾在英文補習班教過英文 所以有時學校有代課機會,偶爾也會去幫老師代課16
Re: [新聞] 羅東代課老師造謠徐巧芯違停施壓 他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 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8
Re: [問卦] 有沒有老師寧願用取消寒暑假換特休的8卦先搞懂是哪一類的老師吧....... 科任(專任)? 導師? 兼任行政導師? 記得一件事情 現行的老師請假制度是 老師請假(事病假),"課務自理" (若是學校指派的出差還是公假,這費用則是由學校負責)8
Re: [請益] 導師代理職務疑問導師不同於其他職務 具有排他性 就如同不可能身兼兩處路口的導護 導師也不可能在還有級務的情況下代理另一班導師 同時出現在兩個教室裡 除非您想把兩班合成一班3
Re: [新聞] 全台代理教師人數攀升 高虹安3訴求籲正我提供一下新北市某國小的代理教師簡章部分內容給大家參考參考 不過其實這是公版的簡章,所以換個校名就又是另一間學校的簡章了,可以說是普遍現象 (五) 錄取人員應聘簽約後,本校仍得視教學及校務需要,機動調整應聘人員之任教 科目及職務,不得異議。 這條在簡章內還特別加下底線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