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聯發科限制離職工程師跳槽 高院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因為發哥有先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限制徐員於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前,任職香港商鑫澤數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 打個比方就好像是離婚官司還在打,先發個保護令禁止接觸小孩或家人。
我看了一下判決內容,徐員是103/4/19向發哥辦理留停,103/6/18跑去鑫澤,
發哥104年出手,導致徐員從104/4/10到105/4/19一年多沒薪水可領。
(他103/6/18到104/4/9在鑫澤的薪資總額是美金8萬2135元)
或許大家會問如果徐員不理法院會怎樣?答案是法院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處以怠金,而且還可以連續處罰,甚至最後一步還可能會被管收!!!
至於香港某公司,其實不是在香港喔.....
※ 引述《as30385438 (LCH)》之銘言:
: ※ 引述《B0858B ()》之銘言:
: 好奇問一下
: 所以他是先離職到香港某公司
: 然後發哥在台灣提告
: 他就不能去香港上班,要先回台灣處理訴訟?
: 有這樣搞的嗎?還在審理中就不能去新公司上班哦?
: 那大公司要搞人來個殺雞儆猴不就超容易
: 賠你幾個錢又不痛不癢,但你職涯規劃整個被搞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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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可以告 ,但是104~105年的薪水該付啊
你知道的也太多了吧......
不知這位仁兄現在在哪裡,有些人遇到這種官司,生涯
規劃都亂掉
甚至有些公司不敢用官司糾紛的人
聯發科的目的不是要贏,而是殺雞儆猴
他問題是申請留停吧
申請留停怎麼了?
上班都能請假去面試
留停時 去面試 然後再離職不行嗎?
不是很多留停後 就離職的@@
一般來說留停跟離職是一樣的,只是因為上司覺得你還
不錯,「口頭約定」結束、回來報到的日期(可以延)
。留停期間健保必須遷出、通常無薪資、之後分紅也會
依留停未上班來打折,不過這就看當初怎麼跟公司談的
。
我有個問題,台灣法院如何去證實中國公司和台灣員工
聲稱的實際工作內容是真實的?
舉證是原告的責任吧
民事訴訟原告負責舉證,舉證不了法院就判敗訴而已
啦。法院不替雙方當偵探的
留停沒離職就去其他公司上班?可以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