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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十字軍戰爭全史》 第一章

看板Warfare標題[心得]《十字軍戰爭全史》 第一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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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納森·賴利-史密斯為一名英國歷史學家,專研十字軍的歷史,從導論可以看出,作者認為十字軍此一軍事活動無法被以傳統論-即僅限基督教世界為了奪取及防衛耶路撒冷而於1097至1291年在黎凡特地區進行的一連串軍事、統治行動-完整定義,如果以歷來教宗基於保衛基督世界而發布的各種籌措資金、宣告大赦、戰爭許可的命令作為十字軍活動的標準,伊比利半島的收復失土活動與條頓騎士團的武裝殖民行為同為整個十字軍戰爭的一部,同時也包含了各種對歐洲境內的‘異端’教派的軍事鎮壓。

同時作者也不認為十字軍活動具備逐利性質的逐利論是正確的說法,十字軍活動極為勞民傷財,且作者於導論提到目前還尚未有令人信服的專著討論十字軍戰爭的經濟效應,這點在之後的章節會體現作者是如何的鋪陳十字軍戰爭的花費與得到的收益。

本書由11個章節組成,本文會不定期連載,試圖簡短的歸納作者每一章的重點,本文會忠實於還原作者(也許應該是譯者)的原意,但受限於業餘未受正式史學訓練的欠缺專業與缺乏原文對照,皆有可能使本文的解讀出現偏差或者錯誤,若對這一段歷史有興趣者還是自行參閱原著,本文僅提供一種對十字軍戰爭接近於‘通史’的概述。

第一章 聖戰與悔罪性戰爭

基督教的目的不在填滿地上,而在填滿天上。人為上帝捐軀,導致世間的基督徒變少,有何好擔心?人藉由這樣的死亡到了天上,如果走別的路,或許永遠到不了那裡。

羅芒的安貝爾,公元1270年

作者將本書的十字軍戰爭定義為發生在黎凡特地區、地中海東部、波羅的海沿海地區、東歐、巴爾幹半島、西歐內,針對穆斯林、文德人、立陶宛人、希臘人、俄羅斯人、教內異端如胡斯派等非天主教徒發動的戰爭(也包含了被天主教會認定為敵人的天主教徒),教宗保證參與以上戰爭的戰士與信徒會獲得大赦,立下誓約者以佩戴十字徽章為證。

因此,十字軍戰爭的核心乃是贖罪,十二世紀的基督徒認為他們已欠了上帝永遠還不了的債,只能透過苦行等方式減輕罪孽,參與十字軍戰爭就是獲赦的手段之一,由於上帝的慈悲,這些行為將能補贖罪惡,這就十字軍戰爭得以被獨立定義出來,與其他類型的戰爭不同的原因,這是一場具悔罪性質的戰爭,而參與十字軍戰爭前往聖地朝聖便是最高等級的苦行,藉由受此很可能會丟掉性命的苦難,他將潔淨自身的罪愆,教會揭示了上帝的恩典,參與此戰事的志願者不只是為了他人而戰,更是為了救贖自身的靈魂而戰鬥,這種觀點可從歷代教宗要求信徒參與十字軍戰爭的文告得到印證,響應號召者將得到屬靈的特權,反之將受到上帝審判,可參考1215年的特拉蘭公會議(Forth Lateran Council)與1274年的里昂公會議(Second Council of Lyons)的兩份教宗律令。

當然即使人為了贖罪而必須履踐苦行,然發動戰爭意味殺戮,僅僅為了救贖自身罪孽而殺人,這是否合乎教義,教士們必須為了提供使用暴力的正當性而絞盡腦汁,公元4世紀,希波的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首先論證使用暴力的正當性,11世紀的學者在此基礎上發展了兩個使用暴力的前提,一為上帝或基督對行使暴力一事有最高權威,二為暴力本身為中性行為,也因此可為善為惡,那麼,上帝或者基督的意旨自然包含了保護世界各地正在受苦受難的基督徒,教會法規固然禁止改變他人宗教信仰而發動的戰爭,但若是保護基督徒固有的信仰則是符合上帝意旨的理由,此一論證強化了前述提到所有地區的征戰的正當性,因為那些地方充斥著多神教徒、穆斯林危害基督徒的社群,此一論證甚至可擴張至對同為基督教友行使暴力一事,基督教的內部同樣充滿危機,十二世紀的克呂尼修道院院長尊者彼得(Peter the Venerable)即主張對教友行使暴力比異教徒更具有正當性。

作者在本章的結論提到,不要認為具贖罪性質的戰爭這一論調非常奇怪,對現代人而言自屬難以理解,但對那個時代的人而言,投身拯救靈魂的志業而犧牲財富、爵位甚至生命正是最高形式的虔誠,切莫低估信仰對古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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