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性騷擾應該提違憲才對吧
性騷擾應該提違憲8
因為性騷擾法條,缺乏法律明確性
基本的法理都違反了,跟本違憲惡法阿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略)
二、(前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看看,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這也算
敵意或冒犯 這怎摸定義?
情境 更是文學小說用語 還可以放在法條裡面喔
法律是要具體行為,怎麼會是主觀感覺???
難怪會有不舒服就是性騷擾的屁話
笑死,不舒服就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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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庭就是在討論這個啊
這就造成誣告啊 他看我就是性騷擾
走在路上看一眼就要被告喔
建議你去看李斯特怎麼玩科學立法然後
沒路用被淘汰的歷史
個人淺見,違反其意願,就是對方有表
示,也就是妳必須說:不要再看我了這
樣很不舒服。否則誰知妳同不同意,總
不能一律認定妳不同意吧,這樣出門在
外不就低頭走路,這有違風俗習慣常理
再來,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這可能要
其它法來更深入解釋,最後還要符合下
列情形,這就比較簡單,要告一定說有
誰會說不害怕害告你。所以重點就在意
願,當你說個黃色笑話對方回:正經點
就要小心了,別呆呆的繼續,自我感覺
良好,很多地方都能察覺意願,無論明
示暗示,哪怕只是回個無奈的表情圖。
“正經點 ”也只是暗示,如果她用暗
示,沒讓人清楚明白她的感受是負面
的,就是沒盡到有資格讓人入罪的地
步的義務。
因為性騷擾是以當事人感受為判斷的
依據。
第一次正式警告前的行為,應該都不
論性騷擾。
社維83-2跟刑234的內容在實務使用上問題也
很大,就算立意良善被搞到後來變成和平裸
露都違法,這反而又要回歸到把這些法條當
寶的使用者,又為什麼要這麼容易感到不舒
服
不妥,尊重,場合,道德,這些潛規則起手
式,標準從何而來,真為善良風俗而來?,
我看是學壞了吧
甚至我覺得人家在未違法的狀態你跑去跟人
家用不妥場合小孩尷尬等等理由在要求人家
做出你認為適當的行為或狀態,是很有強制
罪的適用的
違憲笑死 你來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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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OL過馬路被肘擊撞奶!他喊冤「她胸部撞判決書 (這樣看得到嗎?) 裡面關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解釋: 惟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既包括「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主觀因素,則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定 ,即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則非所問11
Re: [新聞] 范雲:柯文哲性別歧視就是性騷擾、侯友宜就目前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4
[問卦] 沒性騷擾過得進來?!照目前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 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10
Re: [閒聊] 看奶算性騷擾嗎?說一堆還不如直接引用法律條文比較快: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4
Re: [討論] 跟騷法上路滿三個月了今天又爆出不小心肘擊奶子被裁罰的案件, 裡面有寫到一些很有趣的理由: 「惟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既包括「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主觀因素,則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 定,即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則非所問。」3
Re: [新聞]台灣VTuber遭噁男「螢幕摸胸」:可能觸法請自行查詢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3
[討論] 來討論一些政治不正確的性騷擾議題目前性騷擾的定義應該是以性騷擾防治法為主 其中第二條有定義什麼是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
Re: [心情] 計程車司機開黃腔性騷擾無誤啊 貼類似案例給你看 訴外人古君(年籍資料詳卷內)於民國103年10月7日向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三峽分局)申訴於當日下午, 在新北市三峽區學勤路22號前(下稱系爭地點)遭上訴人以X
Re: [問卦] 說女生胸部很平是性騷擾?注意這篇文章超級長,可直接左轉。 標題:說女生胸部很平是性騷擾! 內文: 各位卦友大家好,我看到有人問說女生胸部很平是不是性騷擾,我覺得這個問題 很有趣,所以想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先說結論,刑事上無罪,但民事上絕對有責任 首先,先說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認定上,會將猥褻行為認定限 縮在需有滿足性慾的意圖下(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