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2021年11月 9日 18:02
代po
上禮拜日14:30,前方兩車因互相逼車而撞到後照鏡,在路上造成糾紛。因馬路被擋,所以想切左側車道繞過。不過我沒注意就撞上前方車的右後屁股,板金沒有凹,只有掉漆。
在路邊做完筆錄後,警察給了三聯單就離開了。對方也要求談後續賠償,確實我錯的比較多,也一直很誠懇地道歉,談到理賠的部分我表明回答:
「要不要請保險公司處理比較恰當?」與「我們到調解委員會上,由第三方做證,否則我們各說各話,口說無憑,即使現在答應你要賠償,沒有第三方存在我也是可以不認帳的,這樣對大家都不公平」
對方表示,車子的部分保險處理她能理解,但她如果隔天去修車,那台車沒什麼零件可換(已停產)。她只問到一家在南屯修車廠,若要去修,豐原南屯30-40分鐘車程。一趟來回會花她跟她老公半天到一天的時間,因此需要我賠償她營業損失。